民国时期小学教师聘任制度研究
摘 要 在中国教育近代化过程中,小学教师队伍一直面临着“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的局面,在此背景下,对教师聘任过程强化管理,对提高教师们的教学水平和工作效率,进而提高教育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中外教育发展史表明,教师聘任制度的科学性及实施效果,直接关系到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和发展趋势。我国小学教师聘任制度诞生于20世纪初新学制颁行之后,历经近半个世纪的发展演变,逐渐趋于完善。在近代经济萧条,政局动荡的社会背景下,先辈们在小学教师聘任制度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有成功的经验,同时也有失败的教训,值得我们在此基础上进行钻研。为此,此文章将以小学教师聘任制度变革的时间顺序为经,同时以小学教师聘任过程的三个方面即“招聘-续聘—解聘”为纬,全面,详细的展示小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发展脉络,并探讨实施现状与理想状态差距的原因,从而为今天小学教师聘任制度建设提供相应的历史借鉴与建议。
关键词 民国 聘任制度 小学教师聘任制
中图分类号:G629.29 文献标识码:A
“教师”这一称谓,虽是近代教育的产物,但传授知识并从事教育的职业中国古已有之。从一定意义上讲,教师的素质决定着教育的成败,因此规范教师聘任制度,加强对教师聘任过程的管理非常重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教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同时期制定了不同的教师聘任制度。
1不同时期的教师聘任制度
1.1 1912-1927年小学教师聘任制度
民国初期,随着清末近代化的起步,小学教师聘任制度同时也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1912年南京民国政府教育部成立,同年1月19日,教育部颁布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14条。其中涉及教师聘任管理的改革有,将学堂,均改称为学校,“堂监、堂长”等称呼一律改称校长。1912年9月3日,教育部公布了学制系统令,将小学分初等和高等两级,初等小學学制四年,属于义务教育,高等小学学制三年,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围,与中学相联系。每校设校长一人,教员有不同的等级,分为正副教员、专科正教员。当年9月,还颁布了《小学校令》,对小学教师的任职作了规定,规定小学教员必须检定合格,否则不准从事教育工作,或只能作为替补教师“代用为小学校副教员”,还规定教员“不得用体罚”等。这一规定表明当时教育部开始意识到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性。。
袁世凯执政期间,教育部于1915年7月公布了《国民学校令》、《高等小学令》,将初等小学校,改称国民学校。在这两个法令中,将教员的种类重新划分,将副教员改为助教员,依次为:本科正教员、专科正教员、助教员。在国民学校、高等小学,可教授任何科目的教员,称本科正教员;只教授某一具体科目或多科科目者,称为专科正教员。
1920年3月,教育部颁布《教员许可状规程》,规定初等学校教员若没有地方教育行政长官颁发的许可状,就不得充任教员。另外,也有规范师范毕业生的法律.如1912年教育部颁布的《师范学校规程》,1913年颁布的《高等师范学校規程》,1919年颁布的《女子高等师范学校规程》等都有相关规定,这一系列的法律对师范生的教育教学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提高了师范生的教师素养。
1.2 1927-1936年小学教师聘任制度
国民政府规定,只有毕业于各类高等师范院校的教师或专科教师才具有小学任职资格。而对于非师范毕业或非专业的教师,可以由相关的教育部门组织小学教员检定委员会检定,合格的教师同样可以担任小学教师。教师实行聘任制,期限为一年或半年。
为了弥补师资力量的不足,国民政府也在加强对塾师的培养。教育部门虽然大力取缔私塾而扩充学校,然而受当时社会局势的困扰,学校不能正常运转,教育设施既不能普及,其培养人才的效率跟质量也达不到社会的需求,因此,虽然政府想要取缔私塾而扩充学校,但为了培养跟上社会需求,私塾的数量仍有增长的趋势。有些毕业生不能胜任其他工作,便充当私塾先生教书,其教课质量可想而知。为了整顿和规范教师队伍,1934年,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了《小学教员检定暂行规程》和《小学教员检定委员会组织规程》;1936年12月,教育部颁布了《小学教员检定规程》,期望通过这一系列的法律条文来规范教师聘任制度,进而整顿教师队伍。
1.3 1937-1949年小学教师聘任制度
1944年1月,国民政府教育部将《小学教员检定规程》修正为《小学教员检定办法》,这一制度的颁布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小学教员的认定资格。同时为了适应党化教育的要求,在民国后期,相关部门还颁布了党义教师检定制度。1946年颁布《国民学校教员检定办法》,此制度降低了对小学教师的认定资格要求,为了扩充教师队伍,保证教育事业顺利开展。1946年公布的《国民学校教职员任用待遇保障进修办法》 ,该制度对教师的工资,待遇进行了规定,同时还对教师的标准进行了划分,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落实。
2探讨民国时期小学教师聘任制度发展演变的特点
2.1各小学校长操有对小学教师的聘用大权
民国时期的小学教师聘任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校长,虽然中间曾受到一定限制,但只是短时期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对小学校长的聘任权负有监督之责,有最后的决定权。单由校长来决定小学教师们的去留,难免其中会掺杂个人情感,导致师资水平参差不齐。
2.2理想性与现实性相妥协是民国时期小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发展特点
由于我国民国时期教师聘任制度才刚刚起步,参与应聘人员一直难以满足小学教育对师资的需求。为了不断扩充教师队伍,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从清末开始,相关部门不得不对教师聘任的要求降低标准,久而久之,导致师资队伍来源芜杂,教学程度参差不齐,导致小学教师队伍整体质量不高,教学水平难以提高。
2.3聘期较短是近代小学教师聘任制度的显要特点
民国时期小学教员的任职,无论初聘还是续聘,时间都很短。从小学教育续聘制度演变的过程来看,除了战时聘期较长以外,其他时期聘期都很短,抗战结束后初聘为“一学期”,续聘为“一学年”,并呈现出逐步缩短的趋势。短期聘任不利于教师队伍的稳定,导致教师队伍流动性大,教师们难以进行很好地学习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