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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与坚守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2-02 06:08:27     阅读:


  摘要:近年来,受高等职业教育哲学的影响,监狱学人才培养领域出现了“工科崇拜”迹象。监狱工作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是一种围绕着“人-人”关系展开的活动,所以,马丁·布伯的“我一你”关系哲学对于反思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厚基础、宽口径、广适应”这一普通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价值定位更适合监狱学专业的特征。
  关键词: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人文主义;哲学反思
  中图分类号:DF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2)01-0005-05
  监狱学专业应当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关于这个问题,司法警官教育利益共同体内部的认识并不一致。导致分歧的原因具有多元性,既有视角上的,也有院校办学定位上的。目前,广义的监狱学人才既有传统意义上专科性质的刑事执行类,也有本科的监狱学类,还包括2008年新增的“招录体制改革”两年制大专、专升本类。这几种类型的人才在培养目标定位上应有所区别。然而,监狱学人才与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不同,其就业领域没有小学、中学、大学的明显区别。监狱在层次上几乎都是一样的,并不分高级、中级和低级。所以,不论是一线“专门人才”还是“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都必须首先从基层做起。监狱领导可能会因为新警毕业于本科院校而另眼相看,但并不会因此优先安排他到领导岗位工作。正如有学者所说:“进入公安、监狱的本科毕业生也必须无一例外地从警员做起,谁又能说警员是‘高级专门人才’呢?”
  但是,院校的差异仍然导致定位的不同。作为本科院校,更多考虑的是学科建设、学术发展问题,是怎样申请硕士、博士点怎么升格为综合性大学问题。这是普通高等教育的总体办学趋势,既然“身在江湖”,就“身不由己”。而高职高专院校争上“示范校”,近几年也成为升本无望后的一针强心剂。“物以类聚”,院校也“以群分”,从这一维度看,司法警官教育内部又绝非铁板一块。
  本文的讨论,是以作为“工作方式”的监狱工作为对象,思考监狱学人才培养的个性之所在。认为这类人才不因其学历层次、培养方式不同而不同,都应当坚守“人一人”工作方式。
  一、“工科崇拜’’批判
  2010年10月18日至21日,在四川德阳举行的“全国司法警官教育研讨会”上,笔者感觉到在司法警官教育领域,涌动着一股潜流,笔者称之为技术理性主义或者工具主义影响下的“工科崇拜”心理。通过对《全国司法警官教育研讨会论文集》的文献分析,笔者发现其中充斥着诸如此类的说法: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技能、熟练、见习、学中练、学中做、教学做合一、操作、任务驱动、模块化、订单、临床、诊断、处方、产学合作、市场、无缝对接、工作过程系统化……
  上述话语在以往的监狱学人才培养上是罕见的,其大量出现与近年来职业教育领域的某种思维方式有关。这种思维方式认为,职业教育要通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来培养人才,“职业教育在内容上对知识的选择不再按照知识的内在逻辑进行组织”,“高职教育基于工作过程所选择的知识,是在行动体系下着眼于应用的知识,是基于工作过程有序的知识排列”。相应地,职业教育的教学也应当是“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设计和教学实施”。这些理念的主要提出者是姜大源教授,因其任职机构的权威性和身份的特殊性(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课程开发与教学资源协作组组长、《中国职业技术教育》杂志总编),其观点基本上成为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在办学、课程开发、教学实践领域的主流观点,而他本人也被誉为“我国高职教育理论的开创者,高职教育思想的领跑者”。
  在这种教育理念的影响下,司法警官教育内部一些教师和领导认为,监狱学人才培养可以比照高职教育中技术工人、服务员的培养,可以采用“工学结合”的方式。学生学习的方式应当是过程学习,课程应当是情景化课程,应当尽量按照所谓的“工序”将课程模块化,学习的要求则是“干什么学什么”。姜大源教授的主张,例如“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跳出培训看培训,跳出企业看企业,跳出技能看技能”,“职业教育的专业是基于职业结构的专业,而不是基于知识结构的专业”等,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们在将这些理念引入监狱学人才培养领域的时候,需要“慎思”、“明辨”,需要“审问”:监狱学所指向的职业性特点,和高职教育中所说的职业性到底有多少联系和区别?我们要结合的企业在哪里?监狱的性质、监狱企业的性质,能允许和院校合作吗?我们的“工程”在哪里?服刑人员能像机器一样等待学生去操作吗?
  从某种意义上理解,任何专业分工都带有一定的职业性。但是,我们能说师范教育也是职业教育吗?师范院校难道也要纳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模式来办学吗?如果不能,那么监狱学人才培养为什么就不能比照师范教育的培养模式呢?在笔者看来,高职教育意指的典型职业应该是服务类和工程操作类,培养的主要是技术工人和各类服务人员。而相比之下,司法警官教育更接近教师教育,两者的工作对象都是人,而生产性、服务性、技术性和流程性、模块化的东西,在这样的教育领域可以借鉴,但不可能成为主流。
  此处我们可以反观一下教育现实,冷静思考“工科崇拜”对我们的影响。例如,司法警官院校津津乐道的实验室建设到底发挥了多大效用?在教学上实验室的利用率到底有多大?通过所谓实验形成的技能,多大程度上在监狱工作中得到了应用?监狱学课程的技术性和实验性到底体现在哪里?
  再比如,人的心理(情感、意识、信仰、人格)能按照一定模式来训练吗?我们要培养“忠诚卫士”、“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要培养敬畏职业的精神,这些能通过“教学做合一”实现吗?
  二、“我和你”:监狱学人才培养的哲学反思
  从工作方式上看,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具有法定性、矫正性或者能力要求的综合性等特征,但是这些都不是前提性或者根本性的特征。在笔者看来,从人才培养或者说监狱人民警察教育的角度看,监狱工作最值得注意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是一种围绕着“人一人”关系展开的活动。
  有学者在分析监狱工作的特殊性时指出,社会职业大体可根据工作对象(客体)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以自然界和社会的物和事为工作对象的(大多集中在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中);一类是以人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工作对象的(服务或管理客体)。后一类职业大体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职业是以自然人(如经济、社会和管理部门)、生物人(如医疗卫生部门)和正常的社会人(如教育、法律、文化、艺术部门)为工作对象或研究客体的;第二种职业是以非正常的社会人为对象或客体的——其中主要包括从事监狱、劳教工作的职业(强制医疗、强制戒毒和强制教育与此类似)。”应当说这种区分是很有见地的,但是还未触及根本。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监狱工作的对象不但是“人”,不但是以“非正常的社会人为对象或客体”,更重要的是,这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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