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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9-01 21:06:02     阅读:

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教育工作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党委对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构建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各负其责,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工作格局,经学校党委研究,成立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学生为中心,落实高校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统筹协调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宣传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教学工作、招生就业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校团委、招生就业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后勤处等负责人、各学院总支书记、副书记为成员。

第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秘书长由部(处)长担任。负责协助学生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开展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处理学生工作相关事务,执行学生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完成学生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各学院应成立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学工办公室主任、教学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为成员。

第三章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根据学校党委、行政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制定学校学生工作年度计划;
审定各成员单位的学年、学期学生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各成员单位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七条 就学生日常教育、管理、资助和服务工作的重要问题和辅导员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研究,并向学校党委和行政提出建议;
审核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党建、团建、管理与服务、学习生活和文化活动等工作方案;
指导和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执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督办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落实学校党委、行政有关学生工作的决定、决议;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学生工作协调会,研究讨论学生工作中的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九条 按照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应急预案的程序,负责统筹协调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条 负责统筹对专兼职学生工作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和指导,定期召开工作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提高学生工作管理干部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能力。

第十一条 负责学校学生工作品牌、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工作研究项目立项的评选审核。负责审定对学工干部、学生个人和集体进行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按照校长授权,负责审议和批准学生转学、转专业、退学等重大学籍异动处理,审议对学生做出违纪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完成学校党委和行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职责 第十四条 贯彻落实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部署。

第十五条 全面负责对本学院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大力加强思想政治与形势政策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安全教育等;
抓好学生党团组织建设,及时掌握和研究本学院学生思想动态和行为动态,扎实推进学风建设。

第十六条 负责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学风建设、安全稳定、心理健康教育、学生资助、免试推荐研究生选拔、征兵入伍、评先评优、学费收缴、学生公寓管理等方面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及学校安排评定发放各类奖、助学金。

第十七条 加强本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搞好就业市场调研及就业基地建设,建立相对稳定的毕业生供需关系数据库,不断巩固、提高毕业生就业率,提升就业质量。

第十九条 负责具体落实对本学院学生干部队伍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制定安全稳定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处理本学院学生工作中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 负责按照规章制度及时处理各类违纪行为,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和转信息作。

第五章 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凡需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的问题,应事先由秘书处整理后提交会议研究。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由学生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秘书处例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每学年听取一次各组成单位和各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作汇报并进行工作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筹备并提请学校党委研究通过,每学年召开一次全校学生工作会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适时召开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座谈会,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并定期向校党委和行政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后实行。解释权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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