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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正当研究(二)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30 06:13:46     阅读:


  摘 要 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杜绝因程序瑕疵而引发的高校讼案,保障学生权利和维护学生尊严,关键在于从立法、执法、监督等方面建构一个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正当理论体系,为高校学生管理实现程序正当提供理论指导和程序保障。
  关键词 大学生 管理 程序正当 研究
  基金项目:西安市2012年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2zx43)系列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余广俊,陕西理工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教育管理学;翟新明,陕西理工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227-02
  保障大学生程序性权利,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实现程序正当,关键在于建构一个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正当理论体系,为高校学生管理实现程序正当提供理论指导和程序保障。笔者尝试在中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法治原则、程序正当准则和司法实践,从立法、执法、监督等方面构建一个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正当的理论体系。
  一、立法程序——完善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目前,不少高校都制定了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规范了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的具体程序,认为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应遵循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解释等法定程序,以维护学校规章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促进依法治校。
  1.立项。立项是高校规章制度制定启动程序,通过立项,学校对应制定地规章制度有一个系统的了解和宏观掌握,从而可以有规划、有步骤地开展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形成一套系统性、规范性的高校规章制度体系。
  2.起草。起草是形成高校规章制度草案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提高起草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应参照我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正式的起草小组,以保证规章制度起草小组的民主性和专业性,有效地发挥规章制度的调整作用。
  3.审查与决定。审查与决定是高校规章制度形成的重要环节,应充分发挥民主参与的积极作用,广泛地发动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群策群力,集思广益,提高规章制度制定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增强师生的认同感,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4.公布、备案。规章制度的公布是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最后环节,包括规章制度草案的公布和正式文本的公布,通过公布草案可以使规章制度得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公布正式文本,是规章制度生效的重要的条件,通过正式文本公布,可以使师生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自觉用规章制度来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实现规章制度的遵守。
  二、执行程序——大学生程序性权利的实现方式
  执行程序是大学生程序性权利的实现方式和法律保障。根据程序正当的原则和现有的法律规定,笔者拟建构一个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与执行等法律环节的执行程序,来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保证大学生程序性权利的实现。
  1.立案。立案是高校学生管理案件的启动程序。高校管理人员在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对学生管理案件发生后,应出具书面立案报告,启动立案程序,准备立案材料,提请相关学生管理部门进行立案审查,对符合立案的进行立案。立案程序启动后,立案申请人可采取调查、询问等手段,以便进一步弄清基本事实,为案件提供初步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处理学生管理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认定案件的基础。调查取证的目的是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为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高校规章制度提供决策依据。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注意做好调查、收集证据要合法,收集证据要全面、公正、客观,先取证,后决定等法律环节。
  3.审查。相关学生管理机构应对符合立案的学生管理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立案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在审查中,应注意学生的申述权等程序性权利的行使,听取当事人申辩和陈述,对其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对可能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不利影响高校决定,在作出决定前,高校应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对学生做出不利处分之前,应允许学生进行解释和辩解,并根据处分程度的不同而给予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的听证机会,对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做出处分决定的依据,并允许学生举出对他有利的证据。
  4.决定。学生管理案件经过院系一级的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后,应报分管校领导审查复核。复核内容应包括:依据是否明确,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正当。经过复核,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审查决定。
  5. 送达与执行。学生管理案件处理结果应与学生本人见面,送交学生本人,并做好其思想工作。处理结果应明确决定理由和结论,以及救济方式,对处理决定的,大学生可以请求行政申诉、复议和司法救济等权利救济,在法定期限内向高校申诉受理部门申诉,也可寻求司法救济。若服从决定,应及时履行其义务。
  三、监督程序——大学生权利救济的保障机制
  为保障大学生程序性权利的实现,高校不但要严格遵循学生管理案件处理执行程序,还应疏通学生权利主张的保障渠道,提供实现大学生程序性权利的行政或司法救济途径,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的保障机制。
  1.完善学生申诉制度。目前多数高校都设立了相关机构与建立相关制度回应学生的诉求,完善了大学生权利救济的内部保障机制。一是建立大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提出的申述请求。二是对申诉时限和学生对申诉结果不服而寻求其他救济的期限等做出具体规定。但需要进一步完善,确保在申诉过程中,当事人的申述权,并保证公正和透明度,允许学生和教师旁听等。
  2.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目前大学生请求行政复议维权渠道不够畅通,使教育行政复议亦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必须予以疏通和完善。
  3.改进行政诉讼救济手段。作为大学生权利救济的最后的手段,行政诉讼需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一是明确大学生权利救济的受案范围。笔者认为,对高校处分行为的司法适用,应针对不同种类的处分区别对待。对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己等足以改变学生身份的学生管理案件,应纳入大学生权利救济的受案范围。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尚不至于改变学生身份处分,不宜纳入大学生权利救济的受案范围。二是诉讼期间被诉行为应暂时停止执行。高校处分行为尤其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行为,涉及到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实行诉讼停止执行原则。三是司法审查主要应是形式审查而不是实体审查。司法审查是必要的,但是这并不表明司法审查对大学自治介入是无限制的。因此它的审查主要应是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学校在做出处分决定前是否听取了当事人申辩,在做出处分决定后是否对向当事人宣布,学校是否遵循程序正当原则,是否构成了对学生合法权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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