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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合法性原则的适用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24 06:17:33     阅读:


  摘 要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首要原则,是法治原则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行政法上体现的结果。这一原则越来越支配和约束着我国各种行政法律制度,比如在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中,在药品执法监督中,甚至在依法治校中都体现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本文以为重视行政合法性原则有助于从根本上促进行政效益。
  关键词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 依法治校
  作者简介:刘民,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20-02
  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了行政活动的权限、手段、方式,行政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中最为重要的,是其它基本原则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合法性原则的重要性,对于其适用范围有必要做一个理论上的界定。首先行政合法性这是个形式原则还是个实质原则。在此,国内不少学者将“依法”与“合法”混为一谈。认为两者是同一概念仅仅叫法不同而已。这种错误认识由来已久,在行政法的萌芽阶段就有这样的认识偏差。在所论及的法律与行政的关系上,公民的认知仅局限在形式认知程度上,认为“无法律便无行政”。至于所依据的法律是否是公平正义的,人们在所不问。但是随着二战之后,人们越来越从实质的角度去思考法律,更多的去思考政府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正义性”。这种认识在行政法史上是一个质的飞跃,由“依法行政”自然过渡到“合法行政”。是人们对政府法治的要求从形式走向实质的标志。对于政府的行政行为,无论是我国的立法规定抑或是学者的理论观念,将行政行为划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对此,在我国的行政合法性原则之中,涉及到具体和抽象两个方面的行政行为范畴。这一原则在行政领域起到作用,在行政司法领域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理应统辖行政司法领域。对于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而言,这是行政法律行为或行政法律制度的两个方面。因此行政合法性原则当然适用于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
  通过对行政合法性原则范围的界定,我们对于其适用范围有了大致掌握。正是由于行政合法原则的重要性,不管是在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之中还是在具体的实践应用之中,这一原则都有所体现。下面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应用。
  一 、行政应急状态下行政合法性原则的适用
  (一)行政应急权力的作用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当国家在面对突发性事件中,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多种,但是最高效、最重要的手段无疑是政府的行政应急权力。这种应急性权利是政府出于对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考虑出发的,通过采取一些“违法”的行政行为,来保障公众安全、保障社会秩序。因此,政府的应急性权力在突发事件中起着重要作用。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对行政应急措施的约束
  在行使应急权利之中,政府的行为应该受到合法性原则的制约,对此,我国立法机关理应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具体的操作程序,以立法的形式约束政府的权力,从而避免了政府的权力不当行使。比如,在2003年“非典”遍及全国,在这突发事件下,国务院并未慌乱阵脚,适时的提出了“依法防治”这一正确方针,在此基础上,迅速起草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条例。该条例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纳入法制化,更为凸显出,虽然这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但是面对这种应急工作,政府的行政应急权力没有背离法治的基本原则,仍然要做到依法行政。
  当前,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形成,我国的应急状态之下的法律逐渐完善。单行应急性法律的制定,这样就能保证再出现具体的紧急情况下,政府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规范了政府的行为,提高政府公信力。虽然制定了诸多紧急状态之下的单行法律,但是,我国尚未制定出统一的应急状态基本法律,在面对各种突发性情形之中,具体的指挥领导机制、物资的分配调控机制,还没有基本法律加以调整。当前,行政应急性原则还不属于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之后的立法完善中,应将其纳入之后一边发挥其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在面对紧急状态之下,政府的具体应急措施尚未制定的具体明了、不具可操作性,尤其是在程序方面,更是漏洞百出。不完善的立法规定,很容易纵容政府的行为,当在紧急状态之中,公民的合法权益很容易遭到政府的侵害。当面对紧急情形之中,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都面临着巨大威胁。因此法律更应该在此时给予政府更加具体,更具强制性的权力。需要我们更为关注的是,如何对这种所谓强化的行政权进行约束,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严格控制,通过严格的程序约束政府的权力行使,通过制定完善的事后救济机制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也就是说即使面临突发性紧急事件,不管政府还是公民,都应该受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制约,绝不能越权。法治原则要求政府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一切政府的行为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做到依法行政。
  二 、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药品执法监督中的运用
  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药品执法监督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职权法定;二是行使职权合法;三是行政程序合法;这三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药监部门执法过程中一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就将这三个方面做一下具体的说明:
  (一)行政职权法定
  职权法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中,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做到有法可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果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将被视为无权行政。药监部门在行使自己的职权中,应该依照相关法律以及药监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到依法监督,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例如,药品广告和药品价格问题,药监部门的权力仅仅是撤消其广告的批准文号,对于行政处罚药监部门则没有此权利,而对于广告的处罚权则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职权法定原则要求药监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在自己的权限范围之内行使权力,如果在超出自己的权限范围行使权力,那么就被视为越权行政,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相对方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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