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职业学院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提高二级学院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20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负有共同责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及“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贯彻落实上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党政的决议、决定及有关精神,研究决定本院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问题。
第三条凡涉及二级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或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问题,决策之前应广泛征求意见。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行政和党总支应通力协作,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各学院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1.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指示精神。
2.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
3.研究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宣传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研究处理安全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
4.研究学院重要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5.制定本院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6.研究各学科(实训室)建设和教学管理与改革、科研、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要决议。
7.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包括师德师风教育、教师培训、辅导员选拔、培养专业带头人、教职工职称、职级评定工作。
8.研究本学院机构设置及人事问题,包括教师岗位设置、实训室岗位设置、教研室设置等,教师人才引进等。
9.研究教师考核与奖惩,进修与深造,人才需求计划、接待重要来访等事宜。
10.研究分工会、共青团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20.研究决定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科研计划、科研项目组织落实、科研经费、科研政策、科研结题等,商讨学术会议的安排及经费等问题。
20.研究各类成果、项目等评审推荐;
20.研究招生、就业及创新创业工作;
20.研究学生教育管理、组织发展、奖励与处分等问题;
20.研究年度经费预算与分配、预算外资金使用、资产管理使用、设备购置等经费开支重要问题。
20.研究决定涉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六条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七条会议一般由党总支书记或学院院长主持,议题由党总支书记和学院院长共同商定。根据会议议题主要内容确定联席会议主持人,联席会议涉及党的建设的议题,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持。
第八条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为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
第九条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根据学校党政工作部署、指示精神和本院工作需要提出,并在调查研究、听 取意见、相互协商,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凡未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先协商确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十一条提出议题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并研究有关政策规定和上级指示精神,提出解决所议事项的建设性意见和方案,供会议讨论和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进行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补充说明。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际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表决形式,可实行口头表决,也可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需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确定以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第十五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参加会议的各位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负责人汇报。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重大问题决议和决定要定期或随时向上级汇报,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并在下一次会议上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每月召开2次,因特殊情况,会议可随时召开。
第四章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参会人员必须以学校和学院发展的整体利益为重,坚持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加强团结,相互协作,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十九条决议形成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按时按要求完成,未能按时完成的须在下次会议上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与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保密制度,增强党的纪律性,坚决反对自由主义。
第二十一条会议涉及到本人及其亲属的职称、待遇、升降、奖惩等内容时,与会者本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会议讨论的事项和问题,要做好会议记录,专人保管,及时归档。对联席会议及决定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所有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章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三条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全体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
第二十四条党总支书记、院长要对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进行督促检查,并要将落实情况向联席会议定期汇报。
第二十五条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在本院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