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法治的进程
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基层治理法治化 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法治建设是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基础和根本保证,多年来,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立足自身职能定位,积极创新实践,逐步构建基本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探索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基层治理法治理念仍需增强。当前,我市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进程中,在一些乡镇(街道)推进困难,与党政主要领导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支持不力有直接关系。虽然中央、省、市相继下发文件要求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并把此项工作纳入地方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但一些基层党政领导在研究此项工作时,不愿投入购买服务经费,认为此项工作是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取得成效慢,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个别领导甚至认为这项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自身事务,还习惯于用过去传统的治理模式来开展工作,不习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事务。对人民群众法律需求的重要性认识还有欠缺,导致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还不够。
(二)群众依法解决纠纷的自觉性尚未形成。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变革日新月异,新老矛盾叠加交织,社会矛盾多样化、复杂化现象逐渐凸显,广大基层尤其是农村地区因土地划转、房屋拆迁、劳动争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群众在自身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习惯性地依靠道德规范和生活习俗来解决矛盾,法律在许多人的心目中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还没有成为指导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第一准则,知法守法用法等法律意识淡薄。
(三)基层法律服务供给能力总体不足。目前法律服务的资源配置主要是通过市场调节方式进行的。因此,法律服务资源向城区和经济发达地区集中的态势比较明显;
农村法律服务资源相对匮乏,农民和农村发展获得优质高效法律服务还比较困难。虽然我市每万人拥有法律服务人数近3名,但主要集中在市区和和经济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要突出“均等化”,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力量不足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四)基层法治建设的保障制度不够健全。目前,我市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水平与实际工作需要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人民调解补助经费没有得到制度化地落实;
法律援助经费补助标准偏低,消磨了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
村(社区)法律顾问经费偏离了市场化法律服务价格,依靠法律工作者尽义务、无偿服务来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目的,最终将严重消磨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对整个法律服务业的发展不利。
二、意见建议 (一)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升基层群众法治观念。创新普法形式,拓宽普法媒介和宣传方式,通过协调文化、宣传、新闻媒体等部门,增设贴近群众现实生活、通俗易懂的电视、广播法治专栏节目;
针对群众关注什么、需要什么,选择与他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作为切入点,确定社区普法教育内容;
探索建立法治宣传教育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法治宣传工作的监督,提高各部门单位及社会各级对法治宣传工作的重视程度,逐步增强法治宣传效果,进一步提升基层群众法治观念。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按照“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总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通过在公安、信访、法院等部门设置派驻调解室等形式,畅通警调、访调、诉调等纠纷对接通道,不断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作用,同时积极整合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组织,全方位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效率。
(三)统筹法律服务资源,深入推进法治力量向基层下沉。要将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作为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重点,着力让广大农民、农村基层单位享受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着重面向弱势群体、小微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力推进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的公益性法律顾问、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服务业务。大力实施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全面推进并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推动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向村(社区)转移,促进城乡法律服务的均等化、一体化。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鼓励引导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和社区工作等法律服务,切实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
(四)强化制度经费保障,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保障水平。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财政保障体制,确保开展各项公共法律服务的经费保障足额到位。建议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将公共法律服务业务经费按一定数额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经费动态增长机制,以保证公共法律服务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基层治理的法治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市司法局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