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
**职业学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10〕20号)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告范围 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均需按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生活事项。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二、报告有关事项的内容 (一)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 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三)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时间 1.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及家庭重大生活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2.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3.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四、报告程序和方法 1.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说明报告的事项及办理方式,并提供必要的证件和证明,经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再由本人亲自向学校组织人事处报告,同时报纪检监察审计处备案。
2.因外出、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3.副处级干部的报告由校党委组织人事处负责受理,由组织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审阅并签字盖章。
4.校级干部的报告由学校党委书记审阅并签字盖章,由组织人事处收集后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5.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个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纪检监察审计处、组织人事处等部门可根据需要查阅领导干部的《报告表》。
五、报告处理 1.学校组织人事处对于领导干部所报告的事项需要答复的请示,应进行认真审查和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人事处答复意见办理。
2.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纪检监察审计处应视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同时,要补办报告手续,以后再发现有与此相关的违纪问题,要加重处理。
3.学校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将每年的综合情况向党委报告一次,并要将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六、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七、本规定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