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意义与作用分析
摘 要:二十世纪以来,判例法与制定法出现了趋向融合的过程,并且这个过程越加明显,两者的差别不同,已不如之前那么的泾渭分明。事实上,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包罗万象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出现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判例;案例指导制度;成文法;法律体系
一、判例的含义
(一)判例的概念
判例,在英美法系中指的是判决上的先例,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指法院判决的某个案例;二是指案例判决过程中某种判断用来解释或补充说明成文法的某项规定;三是指从法官的判决中推论而出的某些法律思想。
(二)判例在成文法国家的运用
事实上,“判例法”不仅仅是采用判例法的国家专有技术。相反,很多的成文法国家在享受了成文法的结构严谨、逻辑严密、表述准确的优点后,也会出现无法避免成文法所存在的抽象、刻板和绝对性表述等的种种缺陷和不足,转而去寻找更为便捷有利于论述法律实际的判例法,并且有条件的接受了不同法系的判例法方法。众所周知,法国和德国都是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成文法国家,即便如此在法国也有采用判例法的情况,特别是在行政法领域,几乎在法国的行政法上的重要原则大部分都是通过行政法院的裁判案例形成的判例法条。
此外,德国的州高级法院和联邦法院甚至引用先前的甚至是19世纪的判例作为裁判依据更是较为寻常的事情。甚至在一些德国法庭所做的判决不但附有详细的判决理由,而且判决的公开出版和发表也不受限制可以提供作为裁判依据。为此部分德国学者认为,经常运用判例不仅仅有益于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整体性。而且在大量的民事审判领域,特别是针对于合同案件的裁判是,德国的各级法院更是精选了上百个判例,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以此同时,日本国内的比较法法学家就曾指出:“尽管大陆法系确实没有遵循先例拘束的原则,但实际上,无论是法国还是德国等成文法国家,在很多时候下级法院也都遵从上级法院的所做出的裁判依据,如果下级法院不遵循上级法院所做的判决就会导致下级法院必然在上级法院审核时被撤消。并且在当前的法官升任制度的情况下,很少有下级法院敢于反抗上级法院所做的裁判依据的人,这种情况较为实属罕见。”
事實上,我们应该理性地看到,“判例法”和“成文法”两个不同法系的国家并没有因为相互借鉴和利用对方的独特优势而散失“自我的特色”。就如同在判例法国家,无论如何判例法的应用仍然是法律裁判的主导,成文法主要适用于没有判例或判例解决不了的问题;而在成文法国家,法官第一时间考虑的裁判依据仍然是法律条文而并非裁判案例,尽管国家确认的判例可以作为抽象条文具体化的印证和解释,或者作为成文法基本原则之下的漏洞填补。当前两大法系的融合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目前的世界已经从界限分明的判例法、成文法的两分法逐渐被以判例法为主成文法为次,或者以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次的现实所改变。因此,我们不应该在对观念的抱残守缺成为影响我国接受判例法方法的主要障碍。
(三)判例法的特点
判例法不同于制定法,始于英国,又为英美法系所采用。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有其独有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遵循先例”原则
判例法“遵循先例”的原则,即以前案件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之后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相同的情况,相同对待;类似的情况参考对待,根据以往类似案件的判决,预测出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利于社会的监督,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审判是按照以往相似的案例处理,大量缩减了法官办理同类案件的时间,从而提高办案的效率。
2.适用性强、适用范围广
判例法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用判例对已有法律法规的进行补充说明或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概念进行细化、解释说明,有利于弥补某些法律存在的不足。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判例法作为桥梁,将过去的法律价值和现在的法律价值连接起来,对于以前没有的情况,可以创造先例,灵活性强。这样,便可以在保持法律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解决现在情形同立法当时情形存在的冲突,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保持法律的完整性。
3.便于社会公众监督
判例制度要求所有的判例都要对社会进行公布。为此,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将判决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对于案情、判决依据等尽可能详细的表述出来,以判例报告的形式公之于众。这有利于引起民众对其的社会重视,社会公众也会关注案件情况,社会公众参照以往案例的判决,对于新的案件也会有自己的心理预期,将预期的结果跟法官案件判决结果进行对比,如果法官的判决结果跟自己预期相差过大的话,会寻找相应的解决措施。因此判例的公布在强化公众的参与感的同时,还有利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
4.法官职业化
在实行判例制度的国家,要求法官具有很高的素质,这种素质既包括过硬的专业素质,也包括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法官不仅需要深刻理解法律精髓,依靠现行的法律对案件进行判决,还需要与时俱进,将典型的案件作为判例,使判例法更好的延续。由于判例法下,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这就要求法官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对自己办的每一个案子负责,真正作到公平正义的化身。
二、我国成文法法律体系现状
(一)我国成文法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法律体系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其中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主要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作为审判依据。
(二)当前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1)成文法的不确定性。
(2)法官在个案审判中的价值判断具有不确定性。
(3)法律本身所蕴含的滞后性。
(4)法律条文的模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