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
法学实践教学是相对于法学理论教学而言的,是教会学生如何将法学理论知识应用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案件的一种教学活动。法学实践教学是巩固法学理论知识和加深对法学理论认识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掌握科学方法和提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平台。
一法学实践教学常用方法及分析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专业较早采用且比较普遍的实践教学方法,是将法学理论用于实践的较直接、有效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教学法,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在课堂中安排单独的时间,引用相关案例,通过案例的分析、讨论、讲授,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目的,获取较好的教学效果。二是单独开设案例课程,配备专门教师,有单独的教学大纲和教案,以期达到最大程度地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两种教学方法都有各自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于在课堂中安排单独的时间进行的案例教学。一方面,案例的教学势必减少理论课程的讲授时间,所以为了保证理论课程的完整,案例的数量和质量都很难保证。如果教师对理论知识讲解再过于细化,那么所谓案例教学就更是无从谈起。另一方面,课堂中引用案例有三个特点,一是案例必然是针对刚刚讲完的理论知识而准备的,这就无法锻炼学生自主思考的能力。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第一步就是对事实的“定性”问题,然后根据确定的法律性质引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问题。而在课堂中,讲完某个知识点后,直接进行案例教学,学生无需进行任何有关定性的分析,而这恰恰是法学实践能力的关键一环。二是所用案例只能涉及学生已经学过的知识,复杂程度较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往往是比较复杂的,法学实践能力培养的目标应当是使学生能在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分清案件涉及多少个法律事实,存在多少个权利义务关系,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点和突破口。而在理论讲授过程中,特别是课程初期,学生学习的法律知识少之又少,很难针对解决复杂案例的能力进行案例教学。三是即使在学期末,案例也只涉及本门课程所讲知识。而法学实践能力应当是全方位的,以民事纠纷为例,纠纷的解决至少涉及民法、民事诉讼法,还可能涉及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以及相关专门法律,如房地产法、土地法和环保法等,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就更为复杂。如此,在一门课程当中如何培养学生这种全方位、综合的实践技能的确是个难题。
第二,对于单独开设案例课程进行的案例教学,恰恰能够解决上述课堂中案例教学的某些不足,但其也存在不可回避的问题。一是对案例课程的设置存在认识上的不统一。如在设有“民法学”课程的同时再设一门“民法案例课”,从课程论角度讲,两者的教学内容、教学目的都是一样的,唯一不同的是后者的教学方法不同于前者。原本一门课程却因教学方法的不同而设置为两门课程,这不仅在教育理论上是不成立的,在实践中也会出现重复设课的情况。因为“民法学”中,不可能不引用案例,而“民法案例课”中也不可能不讲解理论知识,最后两者的区别就是,以理论为主辅以案例的就是理论课,以案例为主阐释理论的就是案例课。二是教学大纲、教案及教材的编排的科学性问题。单独的案例课一般都没有合适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案也只是任课教师自己编写而没有经过任何的讨论和论证。其所选之案例多源于市面上相关的“以案说法”或配套习题之类的辅导书。这样的案例根本不能满足案例教学的要求。案例教学作为一种独立的教学方法,其所选之案例,不同于理论课中任课教师为了说明某一问题而信手拈来的案例。其要有相当的代表性、知识面的广泛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复杂性和贴近生活的现实性。因此,案例教学中的案例要精挑细选,要形成体系,教师对案例的分析和把握要准确、深入、全面和缜密。三是案例课程与理论课的相互协调问题。单独开设案例课程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在理论课中不可能不讲案例,在案例课中也不可能不介绍理论知识,而二者如何做到相互补充又不至重复是比较困难的。而在实践中,两门课程可能由不同的教师授课,要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冲突就更加困难。
(二)模拟法庭教学法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各大院校法学专业普遍采用的一种实践教学方法。以模拟真实法庭开庭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的参与,锻炼学生将课堂所学知识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基本技能。模拟法庭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增强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等。
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作为诉讼法课程的一部分,在诉讼法学习过程中由任课教师组织和指导;二是每个学期由法学院(系)的学生会或某个学生社团在教师的指导下组织一到两次模拟法庭。无论哪一种方式,都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前者诉讼法学习过程中的模拟法庭,任课教师更注重程序问题,而不大可能对实体问题作比较详细周全的讲解和指导,教学目的单一,无法发挥模拟法庭的最大效用;后者由于教师参与的弱化,更多地会流于形式,表演成份重于临场发挥。组织者更多的是想举办一场圆满的活动,而追求“圆满”恰是与现实相违背的。在现实的法庭审判中,无论是原、被告还是代理人,甚至是法官都无法预知将会发生什么,甚至法庭审判会因意外而中断。因此,改革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势在必行。
(三)分组讨论(辩论)教学法
分组讨论教学法是指为解决某一问题,将学生分为若干组别,每一组经过讨论得出本组的论点和论据,从而与其他组别进行相互辩论的教学过程。分组讨论方式比较灵活,在课堂上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解决单个的实体法问题效果较好,非常适合在实体法教学中进行推广。但分组讨论会占用较多的课堂时间,对于教师对课堂的掌握要求较高,为避免个别学生发言过于繁杂冗长,教师对问题的选择、授课的过程,要做好各方面的设计和准备。另外,分组讨论适用的范围比较狭窄,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作用也相对较小。
(四)法院旁听教学法
法院旁听的方式能够让学生身临其境,感受司法威严,培养法律人的情操。但由于法院旁听受到的制约因素较多,不具有经常性。因此应着重注意法院、法官、案件的选择。法院的级别尽量上提,法官的素质要过硬,听审后对学生要有正向的引导作用。案件要复杂且存在较大的分歧,给学生思考的空间。做好听前的指导和听后的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