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扩容升级”
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基本教育制度之一,是现代教育治理的重要一环,与教育决策、教育执行共同构成现代教育治理的基本内容。5月31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推进浙江省教育现代化战略和高等教育强省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国务院于2012年9月颁布教育督导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教育督导的专门法规,在我国教育改革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2019年,全省教育大会指出,到2035年,浙江教育在全国率先高水平全面实现现代化,在全省各领域率先高水平全面实现现代化,教育总体发展达到发达国家前列水平。
“如何实现省委既定目标,加快教育领域立法显得十分迫切,特别是作为教育保障的教育督导立法尤为重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同志表示,针对新形势及浙江教育督导实际,我省的教育督导立法有对上位法加以细化的空间和必要,形成獨特的浙江教育督导地方法规,补足教育领域地方立法链缺项。
“《条例》是我省首部教育督导方面的地方法规,完善了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将推动我省教育治理方式发生深刻变化。”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同志介绍,《条例》对教育督导适用范围、教育督导的内容与实施、督学的管理、督导结果运用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构成了完整规范的地方教育督导法规体系。
将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列入专项督导范围
为了进一步完善教育评价体系,在督政的事项上,《条例》规定了政府统筹推进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教育现代化等相关督导事项,把幼儿园、中小学现代化学校建设情况列入督导内容。
《条例》将破解中小学生“负担重”、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充分、学前教育总体供给不足、公办和民办教育发展不协调以及存在的教育短板等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列入专项督导范围,形成浙江教育督导的独特体系。同时将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情况以及教育教学科研发展情况等列入督导事项,以高水平大学支撑“两个高水平”建设,做好高校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文章,支持高校重点学科的建设,鼓励做精做强特色优势学科,助推“双一流”建设。
《条例》要求政府和有关单位加强对校长队伍建设、教师配备及待遇保障等方面的督导。在督学中,要重视对学校教师队伍的师德师风建设等情况开展督导,大力培养新时代好教师,打造与教育现代化相适应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切实落实教师待遇,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进一步提高教师地位。
设立总督学、专职督学
为改变当前大多数教育督导机构只是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状况,《条例》明确了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成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同时重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无论教育机构是单独设置还是设在教育行政部门,都要独立行使督导职能,既要代表政府对下级政府开展教育履职督导与区域内学校开展督导,同时还要对同级教育相关部门实施督导。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总督学与副总督学,进一步增强督学工作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任免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支持保障。对督学专业提升方面,《条例》明确要求督导机构应当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培训,支持开展教育督导科研与业务交流,提高督导政策水平与专业能力。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督学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由本级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予以解聘。
明确对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实施督导
《条例》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新的职责要求,在督政方面,除了对下级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外,督导的对象增加了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扩充了督政的外延。
督学方面,《条例》规定把各级各类教育纳入督导范围,实现教育机构全覆盖,依法加强对各类教育机构规范办学的督导。特别是明确要求对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等情况实施督导,并作为督导的新职责。
《条例》明确,可以对本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教育督导,拓展督政的范围。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特点,实施分级分类督导,改变以往仅对中小学实施督导。要根据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终身教育、校外培训机构等各级各类教育的特点实施分级分类督导。重点对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开展发展性评价和现代化学校评估,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加快教育现代化。
此外,《条例》要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区域教育发展水平及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状况,组织开展监测评估,从而完善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
教育督导的三种类型
《条例》规定,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三类,并分别明确了工作重点,确定了严格的程序,有利于保证监督的公开、公正和有效。综合督导,每三年至少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每五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专项督导,每年对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督导,如学生减负、教师违规补课,民办学校的招生、收费、教学管理情况,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等情况。经常性督导,教育督导机构要按每五所学校至少一名督学来配置,并对经常性督导的职权进行了明晰。
《条例》还规定了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的程序,如督导组人数组成、督导的过程等作了详细规定。为了充分保护被督导单位的权利,被督导单位可以在收到督导意见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督导机构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要在督导结束三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仍有异议的,收到督导意见的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
此外,《条例》要求全面落实督学责任区制度,规定经常性督导的职权,提高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水平,实现学校督导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