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初探
【摘要】民国时期,慈善事业获得较快发展,除了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等方面因素推动外,离不开慈善组织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这是慈善组织公信力来源的重要保证。民国慈善组织通过建立制衡型组织结构、实行征信制度和慈善会计制度、自觉履行慈善自律规则、接受政府、法律和审计监督,来取信于民,为组织发展赢得社会支持。民国慈善组织建设的有益经验,有助于当今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关键词】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
【中图分类】K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2)18—0038—07
民国时期,慈善事业发展较快,慈善组织数量众多,慈善领域范围广泛,国内外慈善组织交往频繁。其发展的原因离不开慈善组织的制度化、规范化的建设,而这成为慈善组织公信力来源的重要保证。本文通过对民国时期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有益经验进行总结,为今天我国慈善组织发展提供借鉴。
一、制衡型组织结构
对于去行政化的慈善组织来说,健全的制衡型组织结构,是组织健康稳定发展的长远保证。民国时期慈善组织的发展逐渐走向科层化,以实现日益繁重的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同时通过制衡型的组织架构,建构起规范化的运作体系,提高组织的运行效率,满足捐赠者的需求。
民国时期,慈善组织开始按照公司治理结构,设置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是执行机构,但重大事项需要经过董事会的通过方能执行。监事会主要对理事会组织的慈善活动进行稽查,包括审查董事会、理事会或执行委员处理慈善事务的情况;审查董事会、理事会或执行委员会的财政收支情况;对董事会、理事会或执行委员会所提出的处理事项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决议。比如民国最著名的组织——中国红十字会,其领导体制就按照三权制衡模式建立起来的。在北京的中国红十字总会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具有象征作用;在上海的中国红十字会常议会对红十字会各重要事件作出决策,行使立法权;中国红十字会总办事处执行常议会的各种决议,享有几乎全部行政大权;反过来,常议会对总会和总办事处具有监督功能。中国红十字会这种分地而设的组织架构带有特殊性,但这种制衡型的制度设计保证了红十字会的廉洁高效。
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简称华洋义赈会)是民国时期较大的民间救灾组织,成立于1921年,终结于1949年。在20多年时间墅,华洋义赈会获得了较高美誉,原因之一是其组织结构规范,具有制衡性特点。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下设常务执行委员会,具体执行机构是总干事,总干事统理整个组织事宜,“对内为事务员之领袖,为委员会与事务部问往返接洽之人员,对外为事务部之代表”。总干事需要向执行委员会和全国代表大会负责。为了加强对防灾、救灾的过程监督,使款不虚糜,华洋义赈会在兴起之初就成立调查委员会,并在总会事务所内设立视察干事一职,其职能是对各种灾赈事宜和各种赈款用途进行监督,对各种灾情报告是否确实以及散赈有无滥赈及侵吞等敝进行详细调查,对送到总会报告尚须审查者进行审查。华洋义赈会这种内部监督和组织上的制衡关系对于规范组织行为,防止善款的不当使用,起到了较强监督作用。
华洋义赈会每年经手款项数额较大,因而在其组织架构中特别对善款收支有严格管理。华洋义赈会组织架构中与财务相关的部门有财务委办会、司库、稽核股,还聘请有专门查账员。根据华洋义赈会1920年制定的《各股委员会职务大纲》规定,款项委员会管理所有存储款项,除非有正当用途一概不准支出。“凡审核单据、筹募款项、公布捐款及对照清单,以及将款项现存若干,拨定作普通放赈之用者若干,拨定作特别放赈用途者,如建筑难民住所、收养孩童办赈费用等共需若干,以上两途,应分配于某慈善团体,均当报告于干事会,听俟公决”。款项委办会后更名为财务委办会,履行相同职能。财务委员会不能随意支配赈款,须向总干事负责。司库一职负责财务支出、会计核算、资金和物品管理,及对总会和各分会进行财务监督。司库直接经手钱财,稍有疏漏,就会出现问题,影响华洋义赈会声誉。所以,华洋义赈会对司库的职权也有制衡性规定:“司库在执行委员会所赋予之权限内,并由会长及总干事或副总干事之副署,得开支款项。”也就是说,司库虽然掌管钱物,但无权随意支配,必须依据执行委员会的核定,由会长、总干事或副总干事两人署名审批,方为合法。这种监督和制衡关系,是现代慈善组织所必须的。
稽核股的设立是华洋义赈会的特色,无论是总会还是分会,将财务审核作为一项使命来执行,保证组织的健康运行。稽核股负责办理会计、出纳及审核事项。凡所有收支款项、账目审核事项必须经过稽核股,当需要赈款时,“可具正式请款单,呈交总干事或副总干事认可。认可之后,仍将该单退还原请款部,俾直接持向稽核股请发支票。稽核股即将支票交付该部,取具收据,以请手续。再者,稽核股如因其他各部之请求,可将账目情形如结存、拨付等项作相当之公开”。
稽核股还负责将社会募集的捐款作详细会计记录,然后将款解存指定银行。查账员由独立的会计事务所负责,华洋义赈会一切收支账目、收条单据,以及所有政府委托散放赈款、社会捐款,都须造账,由总会聘请的查账员汤生洋行会计司逐一稽核,确保无麋费情事发生。只有经过查账员查账的财务报告才能向会员大会或董事会提交,并向政府报告,在主要媒体公布或以财务报告书的形式装订成册,以备查阅,取信于民。
上述严格的权力制衡,可以避免财务上的漏洞,获得公众的认可和信任。
二、征信制度
征信制度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慈善组织均民间属性要求慈善组织必须取得公众的信任,这是慈善组织发展的可靠保证。对于慈善组织来兑,没有比财务公开更重要的了。民国时期,慈善组织财务信息公开也称征信录。所谓征信录,民国出版的《国语辞典》解释为“经理公益款项之报告书”。也就是慈善机构接受外界的捐赠款物后,要如实将款物数目公布出来,以取信于人。在某种意义上说,征信录是民国时期慈善组织会计报告书。
关于征信录的起源,日本学者夫马进指出,作为“征信录”的名称出现大约是在康熙年间用。正信录的出现是与明末“善会”“善堂”的出现有关。在善会、善堂出现之前,慈善由个人行善,其资金的投入和支出由个人掌握,无须向公众公布。但是,随着救济事务的繁多,个人的财力供给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于是有组织地开展慈善活动就成为社会的需要,善会、善堂顺势而生。善会、善堂出现后,更多的人参与到某个组织中从事救济事业,使得善款数量和放款渠道大大增加,从而对善款的收支就提出了较高要求,于是慈善组织出版并被称为《征信录》的会计事业报告书。征信录的目的在于“事业的执行人员向支持事业的公众宣布他们经手账款的来踪去迹,及出款所获得的效果,以清手续和责任”,主要便于捐赠人对善款收支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