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教学名师评审管理办法】 名师工作室管理办法
某县教学名师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和造就一批中小学教学名师,引领和推动全县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教学名师工程建设的意见(试行)》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名师评审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控制总量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质量。
第二章 评审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省市级骨干教师、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以及省级以上现场赛课获奖教师,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五条 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他学校(单位)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六条 中学教师应任专技七级及以上的教师岗位2年及以上,小学教师应任专技十级及以上的教师岗位 2年及以上。
第七条 切实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坚持在教育教学(研训)第一线工作。从教以来,曾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班主任、团队及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等,下同)工作且教育管理能力强,教学业绩突出,近3年所教学科成绩名列县(高中为市)同层次前茅,参加学科教学竞赛获得县级及以上奖励;
研训员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100学时及以上,指导(参加)学科教师参加教学竞赛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
第八条 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人文修养,教学管理中注重学生能力素质和德育品质的培养,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验丰富,成效显著,深得家长、学生好评和同行认可。
第九条 完成近五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任务。
第十条 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具有个性鲜明的教育风格和特色;
具有较强的学科引领示范作用,热心指导年轻教师,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近5年,承担4次及以上县级及以上示范(研究)课或专题讲座任务,主研过1个及以上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或承担过2个及以上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在市级及以上刊物发表独立撰写论文(著作)2篇(部)及以上。
第三章 评审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推荐。各学校(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教学名师推荐方案,成立教学名师推荐领导小组,组织广大教师学习、宣传教学名师评审的指导思想、标准条件、方法步骤,并负责本学校(单位)申报推荐工作。工作流程为:
1.个人申报。符合教学名师评审条件者,填写《**县教学名师评审推荐表》交所在学校(单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初审。各学校(单位)考核推荐领导小组对申请人及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确定为初步推荐人选。
3.个人述职。各学校(单位)组织确定的初步推荐人选在本校开展个人述职。述职的主要内容为:从教以来,个人所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对教师职业的精神追求,对教育教学的独到见解,在教育理论学习、教学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教学风格或特色的形成过程等。
4.民主评议。各学校(单位)组织学校教职工对初步推荐人选进行民主评议;
参加民主评议人数应达学校教职工总人数的90%及以上;
确定的推荐人选在本校教职工民主评议中赞成票应在85%以上。
5.问卷调查。各学校(单位)对初步推荐人选所任课班级的学生或服务单位进行问卷调查;
参加问卷调查的学生数或服务单位数应达初步推荐人选所任课班级学生数或服务单位数的 95%及以上;
确定的推荐人选在所任课班级学生或服务单位的问卷调查中赞成票应在80%以上。
6.单位推荐。学校(单位)结合推荐情况和推荐人选的师德表现、日常教育教学情况、教学风格或特色,形成书面推荐报告,并将推荐报告和推荐人选填写的《**县教学名师评审推荐表》、证明材料、个人述职形成推荐材料。将确定的推荐人选在学校(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及推荐材料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考核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评审条件对推荐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者确定为候选人,经**县教学名师评审委员会评审无异议后,对候选人进行考核。考核内容有:
1.专业理论(权重20%)。
主要考核候选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基础知识和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思想、课程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等基本知识。考核方式为闭卷考试,考核内容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选定。
2.课堂教学(权重30%)。
主要考核候选人对新课程理念的掌握和运用,突出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充分体现候选人教学风格或教学特色;
关注学科教改课题在课堂教学改革实践中的应用性研究;
重视现代信息技术与学科的整合。考核方式为微型课教学,教学内容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选定。
3.教学业绩(权重30%)。
主要考核候选人近三年承担主要学科教学业绩或所负责教学研究学科教学业绩。
4.研究成果(权重20%)。
主要考核候选人在教育教学问题研究中的个人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材料(包括过程性材料和成果性材料)。考核方式为查阅审核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审定命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审定人选报县委、县政府命名。
第四章 待遇和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名师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审不超过10名。
第十五条 教学名师实行任期制,每一届任期三年,期满后其资格自动终止,同时不再享受有关待遇,但可参加新一届**县教学名师的评审。
第十六条 教学名师任期内享受县政府补助的学习和教研经费15000元/人·年。
第十七条 县教体局和学校(单位)要为教学名师开展教学研究创造必要条件,组织教学名师上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传授和交流教育教学、培养青年教师的经验,科学合理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八条 学校(单位)要为教学名师的交流学习提供方便,有计划地安排教学名师参加省内外有关的学术交流、参观学习、考察讲学和培训进修等,以便不断更新知识、拓宽思路,提高思想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教学名师不得脱离申报学科教学或研训一线岗位,任教课时数不低于本校教师平均任教课时数。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应承担所申报学科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教学名师须组建相应学科教学研究团队或成立相应学科名师工作室,成立名师工作室的按名师工作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学名师任期内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考核合格的,发放当年度县政府补助的学习和教研经费;
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发放当年度县政府补助的学习和教研经费。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1.教育教学实绩:教育教学实绩突出,受到学校、社会的广泛认可。个人教学综合评估:高中名列市同层次同学科前茅;
初中名列全县同层次同学科前茅;
小学县统测的年级名列县同层次同学科前茅;
全县所有非统测统阅学科获县及其以上奖励,名列前茅。
2.年度研修情况:包括集中研修,自主研修(如:专业阅读、教学改进、行动研究等),县外学术交流,主持或主研课题,成果(论文、专著、教材等)发表、出版,成果获奖或个人荣誉情况等。
3.本年度示范作用发挥情况:公开课(示范课)、研修成果展示、指导青年教师、送教等。
4.担任“国培”、“省培”、“市培”、“县培”专家情况。
5.名师工作室或学科教学研究团队建设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任期内,教学名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县教学名师”称号,取消相关待遇:
1.在考核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县教学名师条件的;
2.不再承担一线教育教学工作的;
3.教学名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违反师德师风要求,有不良社会反映并被查实的;
5.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触犯刑律的;
6.专业技术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7.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现任省特级教师不参加申报评审,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教学名师评审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县人社局、县教体局组建“**县教学名师评审委员会”,并在县教体局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县教学名师的评审考核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县教学名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