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警钟长鸣
2012年7月27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修订)》。新条例对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提高全省人民的国防意识,又一次敲响了时代的警钟。
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国防警钟必须长鸣不已。当前南海、东海局势错综复杂,国际形势继续发生着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全球不稳定和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浙江省地处东南沿海,海岸线总长6500公里,海域面积26万平方公里,沿海岛屿3000多个,战略位置显要,海防任务繁重。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提高全省人民的国防意识,情势尤为迫切,任务更加艰巨。
1989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近些年来,国防教育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修订现行条例,使其更加适应国防教育的新形势新任务,更加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原则要求,同时将全省相关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近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修订)》。新条例在具体内容上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调整和完善。
——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新条例对国防教育的方针和原则进行了完善,明确了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专职人员、专门办公。新条例明确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国防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考虑到国防教育委员会作为一个议事协调机构,有20多个成员单位,需要有一个具体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新条例进一步明确:“国防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室设在同级军事机关,由军事机关、文化宣传、教育、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国防教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定期例会、重大事项会商等工作制度。”此外,条例还对军事机关、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规定。
——参加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按照正常出勤对待。新条例规定:“国防教育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并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学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这三类人群接受重点教育。依照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新条例分别明确了重点教育对象的教育内容、教育方式和教育要求。
针对浙江省民营企业量大面广的特点,且全省企业国防教育工作尤其是大中型民营企业的相关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工作实际,新条例将这方面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规,增加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落实专人负责职工的国防教育工作;同时,为保障职工参加国防教育活动的合法权益,规定“企业职工参加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国防教育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针对一些地方国防教育的师资力量不足、教材缺乏、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新条例从经费、教员、教材、媒体责任、场所等方面规定了国防教育的保障措施。新条例更是直接确立了“国防教育基地向社会免费开放原则”,同时明确“未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国防教育活动实行免费或者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