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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教育法律责任刚性问题研究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6 06:19:45     阅读:


  摘 要:国家从“要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战略高度明确了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但是,从职业教育的法律角度来看,职业教育法律保障远远滞后于职业教育实践发展,因此,应当在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配置、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修订与完善,以期构建在法治基础框架下的职业教育法律责任的刚性与确定性。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律责任;刚性
  作者简介:孙霞(1978-),女,江苏淮安人,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教育法律。
  基金项目:江苏省2014年度普通高校研究生实践创新计划项目(省助)“我国职业教育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编号:SJZZ_0092),主持人:孙霞。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19-0015-0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这充分表明国家对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视。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职业教育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基础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伴随着法治进程和职业教育的迅速发展,现行《职业教育法》在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配置、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已经严重滞后于职业教育实践的发展。本文在对职业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内涵、缺乏刚性的表征与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职业教育法律责任制度刚性构建的意见建议,以期为健全完善职业教育法律责任制度提供参考。
  一、职业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内涵
  从学理上讲,法律规范由三部分组成,即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是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一般规定实施何种行为可以适用该法律规范;处理是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素,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行为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一方面,法律责任相当于法律义务;另一方面,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1]法律规定了人们应当遵从的行为范式,同时规定了违反这一范式需要承担的责任及其方式和程序,以期实现对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和指引,从而形成“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模式,实现法律规范应有的作用和价值。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任何法律都应当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法律文本往往在实践中无法被付诸实施。一部法律缺少了法律责任条款,就缺乏了刚性,就很难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作用。法律责任作为由违法者本人依法承担的责任,是国家对违法者的否定性评价,并通过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予以认定和追究,追究的方式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职业教育法律责任是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基于职业教育主体、教育内容、对象范围等特点,职业教育法律责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也区别于一般的教育法律责任。在界定职业教育法律责任含义的时候,应当在综合职业教育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相关主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行为的基础上进行。有学者指出,职业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职业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职业教育违法行为,造成了职业教育权益损害,或违反了职业教育行政合同和职业教育民事合同的约定,破坏了法律上或合同中约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主观上虽无故意或者过失,但按照实质公平原则应承担补偿性、惩罚性或其他性质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否定性法律后果[2]。职业教育法律责任,是保障职业教育顺利进行,维护相关主体职业教育合法权益,监督约束教育行政管理机关、职业教育机关、企业及有关个人的有效手段。纵观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以及职业教育发展较早的德国等国家的《职业教育法》,都无一例外地规定有法律责任这一部分。通过比较可以明显发现,我国的《职业教育法》缺少“法律责任”的专门规定,而这种现象在其他任何一个部门法中都是很难想象的。
  二、我国职业教育法律责任缺乏刚性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的《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9月开始实施,至今已有20年之久。该法在体系结构上包括总则、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和附则五部分内容,共计四十条。应当说,该法的制定实施对于调动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发展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推动全国职业教育的大力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也看到,作为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该法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尤其是在法律适用中的刚性不足,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责任”制度设计,也没有“法律责任”这一专门的章节规定,直接影响到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进而影响到职业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一)职业教育法律责任规则体系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虽然对职业教育的主体、实施及保障等内容做出了规定,但从整体上看,有些内容过于原则、简单,对于职业教育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而多为指导性、倡导性内容,缺乏可操作性。《职业教育法》第39条规定,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但“具体由谁处罚、处罚的对象、处罚的方式和处罚的内容均未明晰,这就导致职业教育法在执法过程中无法可依,从而导致实践中职业教育管理混乱,缺乏责任追究。”[3]由此可见,现行《职业教育法》没有明确规定对违反职业教育法的相应处罚措施,只是原则性概括性地规定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应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固然《职业教育法》是教育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职业教育法》有其自身的特点,“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比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整个教学环节中,实践性教学环节占有较大比重,由此决定了职业教育的教学任务并不能完全由职业教育机构承担,相关的社会组织必须承担一部分教学任务。”[4]《教育法》不可能对所有违反《职业教育法》的行为都给出明确具体的惩罚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职业教育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在实践中给一些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可乘之机,从而对职业教育法律的贯彻执行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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