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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的原则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6 06:21:19     阅读:


  时至今日,职教法的修订还是一件未完成的工作。职教战线瞩望,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尽早推动这项工作。
  随着新一届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的召开和国务院新决定的发布,人们对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再次充满期待。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订职教法作为教育法律的唯一立法规划,列入当届任期五年内完成的第一类项目中。2011年,教育部将修订草案的送审稿提交国务院审议,其间也广泛在各领域征求意见。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职教法的修订还是一件未完成的工作。据悉,有关部门再次组织重新修法。职教战线瞩望,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尽早推动这项工作。
  重新修法,修什么,如何修?三年前,本刊曾刊发《修法、阶段性与全局意识》社论。这次,再提出以下五个方面作为原则参酌。
  一是要注重总结。任何一部法律,体现的都是阶段性的国家意志。1996年制定的职教法也不例外,集中地体现了当时政府以及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正如大家所评价的,除了关注职业教育本身的问题外,也在职业教育的外部关系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这部法律的成功之处有哪些?问题在哪里?这些都需要好好的调研和总结,也是修法的重要依据。
  二是要注重吸收。18年前立法时的教育及社会发展、理念认知和现在相比,自然是时过境迁。这18年中,许多地方和学校都在实践中探索出了宝贵的发展经验,各级各类试点、示范项目也取得了体制上、模式上的诸多改革创新,这些经验和创新是需要吸收的。这18年来,国家在职业教育的制度建设上逐步推进,职业教育研究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这些政策理念和学术思想是需要吸收的。不但要吸收教育界的意见,其他部门、行业、企业等利益主体的意见也要吸收。
  三是要注重突破。不破不立。实现体制机制突破,是职业教育战线这些年一直在努力做的事情。今年的国务院决定,在发展职业教育上提出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政府推动、市场引导”。政府如何推动,市场如何引导?在法的层面要有所体现。同时,像校企合作中企业利益的体现、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中学位制度的设立等已在政策层面形成共识的,在修法中也要体现。
  四是注重借鉴。英国1889年“技术教育法”的颁布,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职业教育地位,开创了国家干预职业教育的先河。德国、美国、日本诸国的职业教育法成为促进本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依循与动力。因此,修法时对其他国家职业教育法的借鉴,是必要的。这个必要性还体现在,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的第二大经济体,单职业教育目前就同30多个国家、十几个国际组织有非常密切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达600个之多。所以,修法还要虑之我国职业教育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的问题。
  五是要注重落实。大家对1996年法本诟病最大的,不是文本制定的粗糙与滞后,而是此法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比如,职教法明确各地要“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但时至今日,各地落实者寥寥。不能落实,也就只成为了象征性的文本。所以,再次修法,必须使用刚性的法律语言,必须要有实施条例或细则。人们企盼法的修订,更期盼法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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