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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8 06:09:54     阅读:


  [摘要]高校主体的法律信仰对于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影响重大。我国高等教育缺乏法律信仰传统的原因不仅在于传统因素的影响,当前高等教育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法律运行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师生对高等教育法律的认同和信仰。同时,在教学与科研中法律与道德的边界不能很好地划分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
  [关键词]高等教育 法律信仰缺失 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09)02-0076-04
  [作者简介]郭代军,复旦大学高教所(上海 200433)
  
  高等教育法治化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当前高等教育的法治化进程正在加速推进,但离完全实现高等教育法治化还存在一定差距。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的理念基础,对于推动法治化进程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如果说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高校师生对法律的信仰就是法治在高校内部得以实现的关键。如果没有师生对法律的充分尊重和信仰,即使再完备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也难以保障在高等教育系统内真正实现法治。本文就我国高等教育法治建设中的法律信仰缺失问题进行剖析并给出相应的对策,以期推动当前的高等教育法治化建设。
  
  一、树立高等教育法律信仰的重要意义
  
  高等教育法律信仰是高等教育体系内部成员从内心深处尊崇法律、相信法的价值和功能,并将其作为指导自身行为的至高无上的规范体系的一种理性观念,它根源于人们对高等教育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高等教育法律信仰的主体为高校师生,法律作为师生信仰的对象,其基本要求是高校主体必须以法律作为自我行为准则,同时,又以法律为准则来判断高校主体的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信仰的要求。法律信仰的最高层次是高校主体不仅从理智层面上服从法律,而且能够在情感层面上信任法律、尊重法律,进而自觉自愿地将法律内化为自我行为的一部分。
  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合法性的理念基础,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权威源自其与高等教育质效优化的目标相适应,但其直接依据则是高等教育主体对它的认同、忠诚和信任。
  高等教育法治化能否真正实现,必须以高校主体是否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作为最终判断标准。被公认为西方法治鼻祖的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因此,高等教育体系内部如果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即使颁布再多的法律,也只能说高等教育存在“法制”,而不能说是“法治化”的高等教育。法律信仰是法治进程中的精神支柱,是高等教育法治形成的最终标志,二者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它们都认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当然,这里说的高等教育法治是靠法来治,而不是人们通常所理解的用法来治。因此,大力提倡高校师生对法律的信仰,增强其现代法律意识,对于建设民主法治的高等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处处可见法律的痕迹。可以说,美国有关高等教育发展的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为其创造了新的发展机遇。美国国会1862年颁布的《莫雷尔法案》及随后颁布的相关法令的实施,促进了内战后美国各州农工学院的大发展。《退伍军人权利法案》的实施促使高等教育理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促使美国的高等教育朝着大众化方向发展。《国防教育法》则开辟了高等教育为国家服务的新纪元。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社会对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日益提高的背景下,高等教育朝法治化方向发展是高等教育管理者依靠生存智慧做出的理性选择。我国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高等教育法》,表明国家进一步将高等教育的管理纳入法治化进程。然而,相关法律在高等教育管理中的价值与地位却始终未能完全确立起来,执法者未能严格依法治校,整个高等教育体系还没有形成尊崇法律的传统,还缺乏普遍的法律信仰。
  
  二、我国高等教育法律信仰缺失探析
  
  高校教育法律信仰缺失,归根结底是高等教育体系中具体的人的法律信仰缺失。高等教育体系内个人的法律信仰深受体系内部文化,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等与师生利益切身相关的事件的影响。
  
  1、高校管理中的法治文化缺失
  在封建农耕文明时期,法制上实行“礼刑结合”,法律体系的外观为刑,主要采用刑罚的方式来调整社会规范。法自君出,法从属于权。长期的“人治”的熏陶造成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极其淡薄。
  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下,高校法治建设着重倾向于制度设计,而对师生的权益保障重视不足,“重管理、轻权益”成为高校建章立制的主调。当前,高校法治建设还停留在制订条文、规章的阶段,并没有形成一种价值体系、一种法律文化。仍然停留在抽象的表面层次,很少触及法治的价值和理念层面,即法治文化,从而未能很好地激发和助推高校主体的民主意识的形成。高校主体的法的意识还停留在对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条件、秩序和规则的理解上,却未能很好地将它与自身的行为联系在一起。
  
  2、深受“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影响
  “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是高校法律信仰形成的极大阻碍。法律工具论在中国历史悠久,先秦法家代表韩非子说得很坦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帝王之具也。”法的目的并非众生的幸福,而是要达到“立法定分”的目的。法律之上,驾御它的是当权者,而非理性和正义。
  目前,高校更多的强调通过采取强制力保障法律实施,侧重于法律的“压制”作用,强调法的工具性。比如,在强调高校自身独立管理权时,通常会想到从《高等教育法》中寻找相应依据,而一旦涉及到对自身行政管理权限的限制时则立马改变说法,《高等教育法》一度成为高校处理与政府关系的一张挡箭牌。受此观念影响,基于功利,在法律能给自身带来利益时,从高校到政府都愿意将其视为一种工具;反之,当法律不符合其利益时,则自然地采取规避甚至抗拒的态度,久而久之,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都成了人们单纯获取利益或权利的工具或武器。
  
  3、高等教育法律自身不合理
  当前人们之所以对高等教育法律缺乏应有的信任,未能将其内化为自己心中的准则,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高等教育法律自身不尽合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当下似乎还只是停留在守法层面。有人说法律即强权,法律依附权力,同时又为权力提供合法化的保证,法律与权力紧密联姻,如此,法律则往往成为维护占优势社会地位阶级的工具、限制弱势群体的规则。时下,在深层次上严重制约中国高等教育进一步快速发展的问题——规模与效益问题、公平与效率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很大程度上还在受到建国后颁布的与高等教育相关的某些条例的影响。此外,高校内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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