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招标管理办法_国有企业招投标管理办法2018
国有企业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非采购实施单位所能预见或非采购实施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以外原因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公司招标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和特殊性可实行前置性评审管理,由招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招标活动评审专家组对招标项目范围、内容、金额及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确定是否需对拟招标项目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审核通过的,方可进入公司招标流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公司X部为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招标管理职责:
(一)拟订招标管理办法;
(二)对实施单位要求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组织公司采购实施单位等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人;
(四)组织公司招标文件审查,督促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
(五)协同有关部门对招标中的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主持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公司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七)审查发布公司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督促指导采购实施单位办理合同谈判与签署手续;
(八)负责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更新管理;
(九)负责招标项目熟悉招标项目情况的业主代表的选取;
(十)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涉及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
(二)根据需要配合派出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审;
(三)对相关工程合同的签约进行审查;
(四)主持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
(五)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七条 采购实施单位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二)协助招标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文件审查,具体负责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
(三)协助招标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四)负责发起拟订、办理招标工作流程中的各类网上审批流程;
(五)负责具体组织合同谈判与签署工作;
(六)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八条 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招标工作相关招标文件与招标程序的法律风险防范,确保招标活动合法合规;
(二)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投诉或违法违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三)负责处理招标工作相关的法律纠纷的诉讼、仲裁。
(四)其他招标采购法律风险管理职责。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公司招标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各责任单位在贯彻执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与招标管理办法的情况;
(二)负责监督检查是否按程序签订各类经济合同情况;
(三)负责监督查处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受理招标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
(五)其他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配合招标主管部门和采购实施单位共同做好招标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标的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及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新建、改扩建等施工安装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X万元以上;
(二)物资、设备(含备品、备件)及材料采购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X万元以上;
(三)勘测、设计、监理、咨询、运行管理委托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X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符合上述情形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由采购实施单位在提交拟招标项目实施方案时提出申请,招标主管部门审查后,经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 必须招标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
(一)公司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包括运行维护、安全监测、水土保持、绿化养护等,可由公司(含分公司)直接承担;
(二)公司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或咨询服务的,可以直接发包给相应企业;
(三)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紧急项目;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六)其它特殊项目。
第四章 委托代理招标与代理机构的产生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从公司建立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库》中采购招标代理服务供应商;
其中:
(一)预计招标代理费在X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招标主管部门在邀请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现场监督的情况下,从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根据代理机构的业务擅长直接选取产生。
(二)预计招标代理费在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主管部门按照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采用询(比)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产生。
第十五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产生后,由招标主管部门提出请示,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由招标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合同签署事宜。
第五章 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查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由采购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招标计划和时间要求,按初步设计及招标设计批复内容或公司招标批示内容,组织设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在计划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日期X日前送招标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随招标文件报送本标段招标工作计划(含分项概算、拟发布招标公告时间、发标时间、现场踏勘时间、开标时间等)及其它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招标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工作计划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主要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资质要求、招标范围、商务条款、合同条款、特殊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等,审查会应形成纪要或意见。
采购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会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经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报公司分管招标工作的领导批准后进行招标采购。
第六章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布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根据项目要求在公司或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指定网站并接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至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间隔不少于X日。
第二十条 采购实施单位提交的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经审核通过后,应当发起“招标公告发布网上审批流程”,由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审批签发。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及概况、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计划安排、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招标文件(含评标方法和标准);
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发布公告的时间和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在招标主管部门的组织下,事先从公司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库》内选取 X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有参与投标意向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单,并发起“投标邀请书发布网上审批流程”,由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报由总经理审批签发。确需选择《合格供应商名录库》以外的供应商作为邀请投标人的,应当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从《合格供应商名录库》内选取或另行批准的供应商不得连续参与公司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人名单经审核批准后,由招标主管部门发布或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向有关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章 发售招标文件与投标人资格初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招标文件发售时,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初步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不符合投标人资格的,不得出售招标文件。
第八章 现场踏勘及标前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采购实施单位组织潜在投标人召开标前会或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是否召开标前会及现场踏勘,及其召开的时间、地点应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招标文件中载明。
现场踏勘、标前会应参加的单位为:招标主管部门、采购实施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潜在投标人。公司不单独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二十六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公司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章 公司参与评标的业主代表选择 第二十七条 公司派出参与评标的业主代表由招标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和专家特长,从公司建立的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中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中选取;
公司专家库中没有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的,可以在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招标主管部门与采购实施单位共同商定指派其他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包括公司外部专家)作为业主评委。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被选取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标的,可以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二十九条 招标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每年不定期对专家库名单进行复核、补充或更新,并报公司分管采购的领导审批。
第十章 开标、评标与评标结果的公示 第三十条 开标由招标主管部门主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和时间公开进行。
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可以由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在指定地点和时间主持开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在政府公交交易平台提供的场所之外组织开标或者评标专家全部为公司内部专家时,由招标主管部门邀请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监督,是否派员监督,由其自行决定。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全部为公司内部专家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标前集中,由主任委员或公司派出的业主评委组织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监督时,应宣布评标纪律。
第三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的X日内,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发起“评标结果公示网上审批流程”,由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签发,在招标公告发布的相应网站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时间应不少于 X个工作日。
第十一章 定标与合同签订 第三十四条 公示期间相关监督监察单位未有投诉受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发起“定标网上审批流程”,由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审批签发。
第三十五条 招标主管部门根据总经理的定标签发情况,负责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 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内或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X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约定,办理公司和中标人之间的合同签署。如确有需要,可签订补充协议。若因中标人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由公司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名次重新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签订合同后X个工作日内,通知投标人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公司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由招标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及时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二章 招标采购纪律及违纪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公司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有《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第九章规定的损害公司利益或可能损害公司公平、公正采购社会形象或违反廉洁自律纪律的行为的,按照公司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