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政监督机制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当前我国财政监督机制存在立法滞后、监督方式滞后、监督网络化滞后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财政监督立法,实现财政监督有法可依、依法监督;需要建立财政部门为主体的协调监督机制和社会监督网络;需要改进财政监督方式,促进财政监督实现质与量的根本转变;需要加快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提高财政监督水平。
关键词:财政监督 立法 协调机制 信息化
财政监督是财政监督主体为确保财政业务管理活动及相关的财政分配秩序符合既定的规范与目标,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和财务收支活动及其后果进行核查、督促、矫正和制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监督具有强化财政职能、创新财政管理、净化经济环境、规范财政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的作用。但受客观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财政监督机制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因此,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监督机制,成为我国财政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1 当前财政监督机制的主要问题
1.1 财政监督立法滞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财政监督工作必须有法可依、依法监督。但从整体上看,目前我国财政立法严重滞后,财政法律、法规对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能的规定不完整、不系统,有关财政监督职散见于相关财政法律、法规中,财政法律、法规统一性、协调性不够,有的比较陈旧甚至相互冲突,为财政监督执法带来难度。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权威性的专门法律,明确对财政监督的职责、内容、手段等作出具体的法律或行政性规定。由于没有将财政监督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因而财政监督地位得不到法律保障,监督手段缺乏完全的强制性和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财政监督向高层次、深领域、全方位发展,严重影响着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成效。
1.2 财政监督方式滞后。长期以来,我国的财政监督范围大部分只能集中在财政内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以及财政收入质量的监督上,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监督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对财政收入检查较多,对财政支出监督少;对单一事项或环节检查多,对全方位监控及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少;对与地方经济发展有密切联系的财务管理以及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等方面也存在较大的盲区。这些问题表明我国目前财政监督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导致很多财经违纪违规问题成为既成事实后才被发现,从而造成财政、税务等领域的违法现象屡查屡犯。同时,目前我国财政监督职能机构较多,监督职能重复、交叉现象比较突出,在监督过程中少数监督机构受部门利益的驱动,对查出的违纪问题不认真对待,加之财政监督的内部工作程序也不够规范,影响了财政监督的效果。此外,目前,我国财政职能部门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畅通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机构不能准确掌握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权威性。
1.3 财政监督网络化滞后。目前,我国尚未建成完整的财政监督的信息网络,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手段应用滞后,造成信息渠道不够顺畅、反馈不够及时,不利于财政监督工作的开展。一是财政部门与收入征收单位、国库部门尚未实时联网,财政对征收执行情况、收入入库情况难以及时、完整掌握。二是由于尚未形成规范统一的会计核算网络,预算资金具体使用情况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地同步集中反映到财政部门。三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技术支持,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难以建立沟通、协调制约机制和有效的监督决策辅助系统、监督信息支持系统,使得财政监督人员在某些问题上要反复查询,不仅浪费了检查时间,而且增加了检查成本。
2 完善财政监督机制的基本对策
2.1 完善财政监督立法。鉴于目前我国财政监督立法层次不高、缺乏专门的财政监督法律的现状,应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使财政监督有法可依,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和阻碍。将我国的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是强化财政监督、提高财政监督效率的根本保障。一方面,应尽早出台专门的《财政监督法》,明确赋予财政监督主体的执法地位、明确界定监督范围、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处罚权、处罚措施及违反监督法所应承担的责任等。这样,有助于界定财政部门监督主体的职责范围,统一其行使职权的措施和程序,也有助于与目前预算、税务、审计、银行、会计、国资等各主体的法律法规实现有效的衔接与整合,真正把财政监督活动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构筑体系完备、分工明确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保证财政监督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检查的要求,加强建章立制,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要实行相关职能的适当分离,形成有效的内部分工制约机制。要制定严格的监督检查工作纪律,实行集中调账检查方法、检查回避制度和检查责任制度等,强化执法责任,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2.2 建立合理的财政监督协调机制。针对我国目前财政监督工作政出多门、各自为战的问题,要尽快以财政部门监督为主体,各有关监督部门、监督机构参加,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共同构成监督和再监督的联合协调监督机制。各监督主体做到交换情报、共享信息、协调任务,使有限的财政监督资源得以最大限度、最高效率地发挥作用。同时,要健全社会监督网络,充分利用公众和媒体的力量增强财政监督透明度,让社会公众了解财政制度与政策,提高社会公众对财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度、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2.3 改进财政监督方式。财政监督要把监督的范围和监督的重心由现行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被动服务式的检查型监督逐步向公正、独立的财政管理型监督转变;由现行的微观、具体事物型监督向宏观、微观监督并重转变;由现行的检查监督向管理型监督转变。将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不断拓展财政监督内容、范围和服务领域,使财政监督更好地服务于财政管理,促进财政监督实现质与量的根本转变。
2.4 加快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高度的信息化可以降低财政监督的成本,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计算机是信息化建设不可或缺的工具,必须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研究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电子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提高财政监督的水平。要在政府部门建立全国计算机联网,实现部门内部及各部门之间、政府与纳税人、财政资金拨付与使用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强化财政资金的收缴、拨付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