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收入分配改革与财税法制创新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均收入水平也逐渐增长,但是收入差距问题却越来越严重。财税法作为与收入分配最为密切的法律制度,能够在分配改革中发挥最直接的作用。公平分配是财税法制创新的最终目标,这就要求财税法在国民关系、贫富关系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体现出财税法创新中的正义观。
关键词:收入分配 改革创新 公平分配
目前我国收入差距过大、分配不公,导致贫富差距越来越明显,严重影响着国家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收入分配不公不仅仅是经济和民生问题,更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我们必须推进收入分配改革,从根源上找到解决的办法,加大分配的调节力度,改革现行不合理的分配机制。
一、我国的分配政策
(一)我国的现行分配制度
我国的分配主体是按劳分配,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种制度应用在不同的劳动者身上看似平等,但事实上却存在着不平等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点,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是不一样的,他们对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贡献也是不同的;第二点,由于每个人得家庭负担不同,因次,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不同的;第三点,很多人因为下岗、病残或者是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是无法就业的,也就不会有劳动报酬,成为靠救济金生活的贫困者。
(二)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低收入人群增收难度仍然非常大。根据最新数据显示,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比率已经超过世界多数国家城乡收入比率1.5:1,成为了世界上超过这个比率的三个国家之一。城乡差距在我国国民收入差距的贡献率约占30%~40%,印证了“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这句话 。
二、财税法的分配正义观
(一)财税法与公平分配之间的价值关系
财税法中很多的原则都体现出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比如财政平等原则,包括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两方面,主要体现在财政收入领域、财政支出领域、中央地方财力的平衡与协调等。财税法具有促进公平分配的价值,决定了财税法在收入分配改革中发挥其重要作用的必然性。
(二)财税法具有的功能属性
财税法的功能属性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财税法具有收入分配的功能,通过财税的手段接入到国民收入的全过程,在国家、企业和居民之间进行分配,在整个过程中实现了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职能;第二方面:财税法具有保障分配秩序的功能,通过财政法定的形式来确保国民收入在分配过程中的分配程序的公正和分配结果的公平。这两大功能的具备决定了财税法在收入分配中发挥作用的可能性。
(三)财税法的内部制度结构
财税法价值追求与功能属性从本质上来说是由它的制度结构所决定的。财税法具有同其他法律制度相同的一般性结构,还具备独特的特殊性结构。从一般性结构来看,财税法通过对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各类主体进行权力、义务和责任的分配来达到调整分配关系和规范分配秩序的目的。从特殊性结构来看,在税法领域中主要体现在授予财政权、规范财政行为和追究财政法律责任上。从整体的方向来看,财税法还具有一种体系结构。完善的财税法律体系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能够形成一个以财政基本法为中心,使财政预算法、财政支出法、财政平衡法、财政收入法、财政管理法、财政监督法紧密联系在一起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三、收入分配改革与财税法治创新的紧密联系
(一)协调好国家与人民的关系
国民关系一直以来是国家治理中的重要问题,我国从古至今一直强调“以民为本”这一政治思想。由此可见,在国于民的关系上,强调“民”的重要地位是我国国家治理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从公平分配的要求来看,“民富”较之“国富”更有价值上的优先性,社会财富的分配也应当遵循先“民富”后“国富”,从国富民强到民富国强的转变。要想实现这一转变,我们必须完善我国的财税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财政收入法律制度中,只有税法具有相当的规模,在国债、费用等领域,仍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我们应当合理的设定财税法结构的相关制度,通过规定财政收入与支出行为的前置条件、实体标准、程序要求和法律后果来体现财税法的制度创新,并实现财政收支的合理化。
(二)协调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协调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直是国家治理中的关键。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关系属于财税法学上的财政权纵向配置问题,针对这一问题,财税法应当从财政平衡的理念出发,选择适当的财政权限配置模式,财政支出责任适当下移,财政收益权与财政支出责任保持一定的匹配程度,财政收益权向中央政府倾斜,并有中央政府行使主要的财政立法权,解决好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关系法制化问题,实现国民收入的合理分配。
(三)协调好贫富关系
目前,我国的贫富关系主要体现在贫富差距和贫富分化两方面。因此,我们在贫与富的关系问题上,应当理性的防止过度的贫富分化,保持适度贫富差距。由于市场经济天然地倾向于对效率的追求,那么要实现公平分配就必须依赖于国家的干预,国家必须通过财政手段来处理贫与富的关系,调节过大与不合理的贫富差距。因此,我们要完善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财产税法,重视财产税法的作用,创新现行的征管手段,建立有效的收入监控体制,通过强化其调节功能来实现收入分配的合理化,以“限富济贫”的思路来调节个人之间过大的收入差距和财富差距。
四、结束语
收入分配不公之所以成为当今社会尤为突出的社会矛盾,与财税体制改革滞后以及其法制不健全有着很大的关系。我们必须要推进收入分配改革,从根源上找到解决的办法,加大分配的调节力度,改革现行不合理的分配机制,来实现公平分配。
参考文献:
[1]朱光磊.中国的贫富差距与政府控制[J].上海三联书店,2001
[2]刘剑文.走向财税法制-信念与追求[M].法律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