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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政府预算制度的产生及运用效果比较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28 06:10:24     阅读:


  摘 要:政府预算是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编制和执行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组织和规范财政分配活动的重要工具,在现代社会,它还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本文比较中、美两国政府预算制度的产生并对它们作对比,以及两国对政府预算制度功能的运用的比较。
  关键词:政府预算; 产生; 编制; 监督
  一、美、中政府预算制度产生的比较
  纵观美国公共预算的发展史,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之间的斗争或紧张关系是美国公共预算最重要的属性,预算管理在高度法制管理和高度行政管理之间波动,而且这种波动将会持续下去。从政府预算制度的产生之初,每次预算改革都有立法上的依据,都强化或影响了立法机构与政府行政部门之间有意设定的紧张和权力平衡。政府的膨胀以及相关的发展使立法机关对预算问题的态度比以前更加独立,但国会对预算的态度与政府的预算之间的差异取决于法律条文、做法以及国会和政府的关系。正是这种两方力量的相互牵制和平衡,才最终使政府预算在高度民主和法制化的环境下得以运行,并真正发挥政府预算对政府行为监督和约束的功能。
  而中国在其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由于商品经济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在国内未能形成强有力的社会力量同封建王朝进行经济斗争。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近现代转型是在资本主义列强的外力作用下,以后发外生型的方式进行的,中国政府预算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政府内部继承式的管理,是通过学习西方理财模式出现的,而不是来自外部压力而形成的,因此也可以理解为是后发生外生型的。由于没有经历如同美国“进步时代”那样的发展历程,而仅是从形式上“复制”过来了预算制度,所以造成了中国政府预算先天性的民主和法制的缺乏,预算制度空有框架,而没有灵魂。
  二、美、中政府预算制度的运用比较
  (一)预算编制的周期及程序
  美国的预算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实行跨年制。美国预算程序要经过四个阶段:编制预算草案并提出;审议预算草案和批准草案;预算的执行;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监督。美国预算的准备时间比较长,一般提前21个月即开始进行,长达21个月的时间为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创造了条件,保重了预算质量。
  而我国预算编制时间较短,预算年度从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从11月10日国务院向省级政府和中央各个部门下达编制下年度预算草案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到下年度1月10日前省级财政部门汇总预算草案并报财政部门,之间仅两个月。我国法律对各级人代会召开时间无具体规定,全国人代会一般在3月召开,省级人代会议一般在1月或2月召开。省以下各级人代会召开时间各地不同,但一般都在3月以后。从法律上讲,经过人大批准的预算才具有法律效力。全国人大批准的预算一般在3月中下旬。事实上,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还处在编制和审批中,待预算正式批准后,预算执行已差不多过去了3-4个月了,有些地方已经过去了半年,使编织出的预算案失去了法律约束力,造成了依《预算法》对政府预算进行监督的缺位。而且使下一级人大尚未对本地预算进行审批时,待编预算已报上一级政府进行汇总,使最终形成的预算很难做到准确。这种预算安排上的先天不足,冲击了预算正常执行。
  (二)预算监督体系
  美国预算监督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包括财政法或预算法等各项法律组成的完备的预算监督法律体系,以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了预算监督体系。
  1.美国立法机关——国会对预算的监督
  美国国会对预算的监督主要有: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必须定期对预算的执行情况向议会作出报告,并对报告的具体内容、期限,甚至报告人都有明确的要求;听证制度。
  2.美国国家审计署对预算的监督
  美国国家审计署对预算的监督主要包括:联邦政府各部门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各项收入、支出及其经济效果,包括审计其采购和承包工程合同;所有与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运用有关的事项;审查联邦公营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和经济效果及工作绩效;准备国会制定的各项调查和报告;向国会提出经济有效地使用公共资金的立法建议。
  3.美国财政部门对预算的专职监督
  4.美国公众和舆论对预算的监督
  (三)我国预算主要有以下几种监督组成:
  1.我国立法机关——人大对预算的监督
  我国各级人们代表大会审批预算即是为了确保预算预算信息的真实性,如实体现出纳税人的真实偏好,也就是实施事前的监督,增强事前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本应作为最重要的预算监督机构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既缺乏足够的监督意识,也缺乏足够的监督能力,更缺乏相匹配的监督手段,无法担当起对国家预算监督最核心的领袖角色。人代会时间短、议会多,加之政府提交人代会审查的报告过于笼统,预算草案按功能大类罗列一串数字,没有“款”、“项”、“目”的具体内容,存在流于形式的程序性监督的现象。
  2.我国国家审计署对预算的监督
  我国目前对预算的最有力监督来自于政府内部,即审计署的审计监督。在我国,审计署不是对人大负责,而是隶属于国务院,缺乏独立性,监督变成了“自律”,是的这项外部监督实际上成了政府的内部监督,这是预算监督机制的先天性不足。
  3.我国财政部门对预算的监督
  财政对预算的监督,由于预算编制比较粗糙,预算指标不够具体,难以为预算监督提供确切提供,在客观上给预算监督造成了困难,又由于缺少行之有效的监督控制手段,导致预算监督不力。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 伍德罗·威尔逊.政府之研究[J].国外政治学,1987,(6).
  [3] 陈振明.评西方的新公共管理范式中国社会科学,2000,(6).
  [4] 彭健.《中国政府预算制度的演进》(1949-2006年)》,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3期.
  作者简介:刘欢(1992-),女,汉族,新疆阜康人,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研究方向: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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