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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关于如何做好新形势下财政监督工作的思考】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1-05 12:15:37     阅读:

财政监督作为公共财政四大职能之一,贯穿于财政运行全过程,其地位和作用比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各级财政监督机构要更好地发挥它在财政管理中的推进依法科学理财、推进国家财税政策等落实、维护财经纪律的作用。

一、新形势对财政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财政监督改革不断深化。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等多项与财政监督密切相关的决策部署,明确财政监督改革的总体方向。即:以确保财政支出安全、规范、高效使用为目标,强化财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制衡,找到一个合适的节点将财政监督嵌入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并加以制度化,逐步建立嵌入业务流程的财政支出监督机制的改革路径。从中央和财政部的改革部署来看,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和体制机制设计不断得以明确,财政监督改革也不断得以深化。

(二)财政监督要求不断提高。随着财政支出规模的不断扩大,财政监督承担的任务日益加重,如何更好地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更好地促进规范财政管理,更加科学地评定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这些都对财政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愿望和能力不断提升,也对财政监督工作提出了更加“精准执法”、更加“精准作为”的要求。

(三)财政监督范围不断拓展。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财政监督由传统的收入、支出、会计、内部监督“四大块主线”逐步外延,预算编制与执行监督,政府全口径预算监督相继纳入监督范围;
内部控制及其监督成为财政监督新的课题;
政府债务、脱贫攻坚资金等也成为财政新的管理和监督领域。

二、新形势下财政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对财政监督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一方面,财政部门内部重分配轻监管,对财政监督工作关注度不高。受重分配轻监管观念的影响,财政部门自身往往只注重资金使用,轻视资金使用监管,导致有的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不关注、不重视,把财政监督看成是可有可无;
有的甚至把财政监督的重要性挂在口上、落在纸上,行动上落实不到位;
有的甚至存在抵触情绪,认为监督就是制约,妨碍了“正常程序”,降低了执行效率。另一方面,财政监督工作人员存在自身位置摆得不正,工作热度不高等情况。有的认为财政监督不分管资金,地位不高,职能不强,产生消极心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有的观念滞后,把监督简单地等同于检查,认为一年搞一两次检查就够了,对财政监督工作的认识模糊,工作热情不高,尤其是对新形势下财政监督工作面临的新要求、新问题和新挑战缺乏深刻认识。

(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一方面,从国家层面看,目前执行的《财政部门监督办法》仅仅是政府规章层面的一个规范性文件,缺乏一部全国性的、可以指导财政监督业务开展的实体性法律或行政法规,与新修订出台的《预算法》,以及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要求和财政监督工作实际等都已经不能完全相适应。另一方面,虽然各地财政监督机构在开展各类传统监督检查和创新性监督检查工作,以及加强监督检查成果运用等方面作出了诸多有益的尝试,创造了许多新的工作经验、好的工作方法,但没有形成相对固定、统一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机制。

(三)监督手段相对滞后。从云南省财政监督工作实际情况看,虽然近年来财政监督工作有了较大进步,财政监督机制和方式创新得到了发展,监督工作逐步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控”和“事中监管”转变,并开展了预决算信息公开动态监督、资金下达动态预警、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嵌入财政业务系统等一系列创新性财政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地成效。但全省大部分地区的财政监督工作仍然以事后监督检查为主,方式上以手工查账为主,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信息平台,导致财政监督机构对资金信息和情况掌握不充分,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影响了财政监督工作效率。

(四)处罚力度不够。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高高举起”,处理问题“轻轻落下”,是当前财政监督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也是造成财政监督地位不高、效能不强的一个重要因素。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财政违法行为的主要处罚手段是以罚款为主的行政处罚方式,缺乏对单位和个人有效制约,即便可以移送,由于举证、移送移交手续、后期配合处罚等工作十分繁琐复杂,导致“移送”难以“移送”,以致于对部分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造成财政违法行为的成本过低。另一方面,由于财政监督的独立性不强,财政监督受制约因素较多,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不够。

三、做好新形势下财政监督工作的思考

(一)牢牢抓住服务大局中心工作为重点。财政监督应该发挥在保障落实重大财税政策和决策部署、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滞留截留财政收入或虚增虚减财政收入、财务会计造假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力度,确保国家财税政策和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方法。推动财政监督与预算管理的有机融合,加强财政监督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评价、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协调合作,形成财政监督与财政内部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动态监管、协力合作”的大监督格局。创新财政监督检查方式方法,综合运用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提升财政监督服务财政中心工作的职能作用。

(三)建立预算编审同步监督机制。明确财政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在预算编审环节的职责分工,由财政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全面审核预算编制,财政监督机构重点负责审核预算编制总体方案、预算编制程序、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标准制定程序、预算安排的合规性、预算绩效评价等方面。同时,对相关业务管理机构审核预算编制的合理合规性进行监督。通过对预算编制全过程监督,严格审核把关,形成对财政资金分配的权力制衡,确保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高效。

(四)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实时分析,查找预算执行过程的重大风险点,对重大风险、重要问题及早预警、及时纠正。对较为严重的问题采取停止相关资金拨付、实地重点检查等方式防范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防范化解财政管理风险。

(五)积极推进财政内控信息化建设。内控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按照财政部提出的“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原则,认真梳理内控办法以及各项业务制度,找出各项业务的关键风险点,运用信息化手段控制风险点,并形成防控规则。同时,强化流程控制,全程监控财政资金分配和支付行为,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内控管理的信息化、程序化和常态化。

(六)强化财政监督成果运用。建立财政监督机构与业务管理机构共同督促办理财政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机制。采取约谈、公告、申请强制执行等手段加大监督检查结果的整改落实力度,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成果跟踪落实机制和成果运用机制,通过将财政监督结果与预算编制、资金分配、资金下达等挂钩机制,形成对重大违纪违法违规行为或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单位的强大制约力。对于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建立向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等相关部门移送制度,强化监督职能,提升监督效能。

(七)加强财政监督机构队伍建设。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健全机构设置,将熟悉财政业务的高素质人员充实配备到财政监督队伍中来,不断加强财政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形成上下联动的财政监督工作机制。同时,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专业技能方面的优势,有效调动吸收社会中介机构力量参与到财政监督工作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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