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有关问题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正式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我国由“人治”到“法治”的历史转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逐步实现素质教育制度化、法制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学校与社会形成了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地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调整和解决。因此,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教育管理体制,建立起开放、民主、能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学校制度,真正实现教育现代化,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关于现代学校制度的内涵
“学校制度”又称“学校教育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学校制度”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各级各类学校体系方面的规则,简称“学制”。它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广义的“学校制度”是指为了指导和约束学校以及与学校有关的组织、机构、人员等的行为而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等成文的规则体系,以及学校、学校所在的社区、组织、人员认可的与学校有关的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等未成文的规则体系。广义的“学校制度”包含了狭义的“学校制度”。
现代学校制度特指在知识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的社会背景下,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基本要求,以完善的学校法人制度和新型的政、校关系为基础,在学校依法自主管理的前提下,指导和规范学校发展的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关键是确立学校的主体地位,即学校必须在取得法人资格基础上建立学校法人制度,使学校拥有法人财产,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实现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使学校真正成为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二、关于现代学校制度的基本构成和特征
根据专家研究,现代学校制度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现代学校行政制度;(2)现代学校资产管理制度;(3)现代学校人事制度;(4)现代学校财务制度;(5)现代学校教学管理制度;(6)现代学校教研和科研管理制度;(7)现代学校学生管理制度;(8)社区中的各种组织、家长与学校的关系方面的制度等。
相对于传统学校制度,现代学校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第一,学校是真正意义的独立法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学校成为独立的法人,就相应地成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通过逐步地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将有助于权利高效运作和相互制衡,有助于增加教育供给的多样化和选择性,有助于在学生培养、教师教育、研究开发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确立校本机制,引导学校走内涵发展的办学之路,为学生个性的多元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第二,构成新型的政、校关系,即政府与学校职责分开、政府由直接指令性行政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性调控管理。政府作为学校的举办者,只行使举办者的职权,而不去干预学校的具体管理工作,决策权回归到学校董事会手中,董事会将学校日常的教育教学与办学管理工作交给校长去决定与组织实施,实现学校管理的专业化。政府与学校董事会或校长建立协议承办的关系,尊重学校利益主体和发展主体地位,学校可以积极主动地对自身的发展作出规划,而不受来自其他方面的干预与制约。
新型的政、校关系绝不是把政府部门与学校简单地分开,也不是要减轻政府对基础教育应承担的责任,特别是经费方面的责任,而是要改变政府对学校的管理程度、方式和内容,要把政府对学校的直接指令性行政管理逐步地、有序地转变为宏观指导性管理。在现代学校制度的框架内,政府主要通过三个方面对学校进行管理:一是通过制定、实施法律、法规,对学校进行宏观管理;二是通过下拨经费,对学校的建设施加影响;三是通过督导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督察和评估,实施监督。简言之就是:法律规范、经济支撑和督导评估。
第三,学校产权明晰。学校的产权是学校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产权明晰应包含下列含义:即,产权的多少、产权的构成、产权的登记手续和归属、产权的流转程序以及产权的增值等。教育产权的明晰,分清了国有、共有和私有的资产归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各级各类学校实行监督、管理;校长受委托,在坚持国家教育方针的前提下做学校的掌舵者,而不是在政府包揽办学时仅仅是划桨者。无论是投资人还是学校法人,作为产权主体,依法具有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样有利于维护学校公有财产权,巩固公办学校在基础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学校中的私有财产权,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股份制学校的发展;有利于增强学校的创新能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教育秩序。
第四,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形成校本管理机制。所谓校本管理机制,就是教育行政机关把学校的日常管理权下放给学校,让学校进行自主管理。学校依据本身具备的现实条件、历史文化特点、以及所在社区的实际需要,突出本校特色,在学校管理机制的形成和运行、学校决策的制定、校本课程的设置与开发、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方法的采用、教师的培训、教职员工的管理、学校文化的塑造等方面,逐渐建立起具有本校浓厚文化特质的现代学校制度体系。
第五,权责明确。即明确举办者、监管者、办学者和教职工各自应享有的权益与承担的责任,其中特别要明确举办者与办学者的权利与责任。举办者不得在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之外干预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作为举办者,不仅享有出资额的资产权益,而且享有重大决策和选聘办学者等权利;同时,学校因法定理由解散或停办时,举办者要以投入学校的出资额对学校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实行民主治校。现代学校制度能够促使更多的教育管理行家走上学校领导岗位,并为行家治校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使教职工依法、有效地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作为现代学校的校长,他们应比普通学校校长具备更高的条件,即:强烈的现代意识,对于教育界、科技界的前沿动态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强烈的人文意识、文化精神和民主思想,有能力把学校建设成学习型学校、发展型学校;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学校真正建设成为培养合格公民、引导人才发展方向的阵地。
第七,全面关注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和可持续发展。现代学校制度应当是引导校长、教师和学生,始终把主要精力放在教学管理、课堂教学和学习环节上。引导校长、教师和学生关注教育教学,尊重科学,认真研究教和学,促进提高校长的管理水平、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学生的学习兴趣。现代化的学校,要特别注重研究“学生的学”,尊重学生的学习权利,促进学生的全面成长和可持续发展。要分清学校和企业的界限,企业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宗旨,而学校是国家公益性事业单位,以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因此,现代学校制度必须引导学校和学校校长把主要精力放在教育教学环节上,放在激励教师和学生来共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上,放在提高民族素质和现代化人才的培养上。
第八,逐步实现家长、学生按其自愿自主择校。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在基础教育阶段还不能完全允许家长、学生自主选择学校读书。但在经济发达地区,在逐渐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以后,同一学习段的教育服务可以提供多所学校,教育服务的供给远远大于教育服务的需求,这样就可以逐步、有序地允许家长、学生自主择校,从而解决长期以来困扰人们的“择校热”问题。这是由教育事业的本质所致,由基础教育的发展趋势所决定,也是把竞争机制引入基础教育领域的需要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