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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评价“三主体”及其评价客体差异性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2-02 06:07:0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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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评价是判断职业道德教育活动能否培养出具备职业道德素质人才的过程。那么,由谁来判断,即评价的主体;判断的对像是什么,即评价的客体,不同评价主体的评价对象是不一致的,它们具有差异性。这是本文要讨论的主要内容。以下将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评价“三主体”的必要性
  现今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评价模式尚不完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学校掌握评价大权,学生和企业比较少参与评价,形成了单一主体评价的模式,而这种模式过于片面,降低了学生和企业的积极性,没有持续发展的激励效应。
  部分高职院校在职业道德教育实践中,往往缺少与企业之间的协调合作,单纯从学校教育者的角度出发,进行教育评价。这种主体单一的教育评价又反过来影响了学校职业道德教育中的各个要素,例如在课程目标及其教学方式方面,导致课程目标缺乏企业用人素质导向、教学方式单一不能满足学生需求等情况出现。这种状况,不符合高职人才培养的要求,影响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在对高职生的访谈中,提出 “你所在学校里的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得如何?”,“上了职业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相关内容的课程,你有什么收获?”,“学校有没有定期收集你对职业道德相关课程或活动的意见和建议?”,不少学生表示对于学校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怎么了解,职业道德的相关内容都是包含在一些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就业指导和职业能力素养等课程中,觉得这些课程“学了好像没什么用”,除了对课程的教学评价外,学校几乎没有向学生收集这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见,作为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的对象——高职学生,缺失对职业道德教育评价的话语权。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育人模式下,企业应该是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的参与者,而在现实中,企业的职业道德教育功能并不突出,认为教育是学校的事情,因此,企业对于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的关注度不高,自然也不会去评价,大有事不关已,高高挂起之嫌。然而,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的产物是高职生的职业道德素养,绝大多数高职生毕业后的去处是企业单位,假设一个职业道德素养不高的学生进入企业工作,势必会影响企业的发展。
  学者周志刚认为评价关乎每个参与者,评价是为了改进工作。良好的职业教育是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责任,不能简单地归咎于学校。对于企业而言,赋予相应的评估权利可以调动其参与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对于学生而言,赋予相应的评价权利,才能调动其参与教育活动的积极性。因此,在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评价中,学校、学生和企业,这“三主体”并行参与是十分必要的,而不是仅仅只有“学校”这一评价主体。
  二、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评价“三主体”内容
  主体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我们认为,从事认识活动的主体是人,是具有社会性的人。当前的社会环境条件下,高职院校的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不是孤立的,而是在各种社会要素的交互作用下实现的。因此在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的评价活动中,参与职业道德教育活动的人都应参与评价,实现评价互动。从理论上看,作为科学的评价系统要素(见图1),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评价的评价主体是一个有丰富内涵的系统,它既可以是集团主体也可以是个人主体。也就是说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学生、教师、校内部门、行业、企业和社会大众等都可以成为职业道德教育评价的主体。显然,理论上的评价主体是多样性的,是不是这些评价主体全都要参与评价活动,还得从实践上分析。
  从实践上看,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评价的主体系统应该是在职业道德教育领域工作的实践者,而不是旁观者,因此,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评价的主体系统应该是参与职业道德教育的,以“学校”为统称的主体集团,包括校内分管职业道德教育的领导、相关课程教师、辅导员、专业课老师、学生处、教务处相关工作人员,还有职业道德教育的对象——学生,以及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背景下的职业道德教育另一主体——企业,包括企业管理者和企业师傅等。
  三、“三主体”所对应的评价客体差异性
  对于教育评价,不少学者认为,教育评价的本质是进行“价值判断”,教育评价的对象应该是受教育者各种因素的发展变化。我们可以据此去理解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评价的三元主体及其评价客体(对象)的差异性。
  首先,教育评价首先是一种价值判断,既要看到教育对于个体的价值,即个体发展需要的满足,也要看到其对于社会的价值,即对社会需要的满足。社会是个抽象概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企业也是社会成员之一,教育满足于社会的需要实质就是满足企业的需要。因此,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的评价在内容上必须既考虑高职学生自身职业道德素质的现状和发展的需要,又考虑企业对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素质的需要。
  其次,教育评价的客体(对象)是受教育者发展变化的各种因素。高职院校学生自身在教育过程中在职业道德素质方面的变化是评价的重点,与此同时,教育过程中职业道德教育课程、培养职业道德的校园活动、从事职业道德教育工作相关人员的工作水平等影响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变化的因素也是评价的对象。
  最后,教育评价的主体有价值标准问题。马克思主义价值学说认为,价值是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在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高职学生、学校各方、企业他们作为评价主体,会根据自身对高职职业道德教育的不同需要形成不同的既定价值标准,作为其对职业道德教育进行认识和评价的依据。
  对于高职学院职业道德教育的评价,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的评价角度是不同的。他们作为职业道德教育的三元评价主体,对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产生了具有不同侧重点的需要,所以,在进行评价时会存在评价客体(对象)的差异性。
  学校对于职业道德教育的需要即是教育目标的体现,要培养出具备职业道德素质的人。根据教育评价之父泰勒提出的“目标——教育过程——评价”模式,以学校为评价主体的职业道德教育评价客体(对象)是“教育过程”。职业道德教育的过程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有五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环境、组织、规划、实施和评价反馈,每一个环节的评价,是为了发现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学生对于职业道德教育的需要是职业道德素质的“收获”,即职业道德的知、情、意。职业道德认知指职业道德知识,职业道德情感包括职业身份认同感、职业荣誉感和职业奉献感,职业道德行为指职业道德的外化表现。企业对于职业道德教育的需要是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即学生职业道德品质水平,通过具体工作岗位的外化行为来展现。因此,如果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评价定位为对教育效果的评价,那么它的评价客体(对象)是学生的岗位职业道德素质水平。
  (作者单位: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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