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违纪行为的预防对策
摘 要 长期以来,高校在纪检监察工作方面,只注重查处违法行为,对违纪行为往往采取轻视态度,造成干部群众一旦在纪检方面出问题,即已构成违法。本文从违纪与违法的区别出发,探讨当前高校纪检工作中关于防治违纪行为的薄弱环节,并提出相关改进措施。
关键词 违纪 违法 高校纪检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s.2016.10.079
Abstract For a long tim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the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work, only focus on investigating violations of discipline violations tend to take contempt attitude, resulting in the masses of cadres and masses in terms of discipline problems, that has been illegal. This article from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discipline and law, to explore the current university discipline inspection work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the weak aspects of behavior, and put forward relevant improvement measures.
Keywords against discipline; against law; university discipline inspection
王岐山书记在《坚持高标准守住底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一文中指出,“在实践中管党治党不是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党员干部只要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纪委成了党内的‘公检法’,纪律审查成了‘司法调查’,监督执纪问责无法落到实处。”该段话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当前纪检工作中存在的一大问题,即纪检部门对那些尚不构成违法的违纪行为查处力度不够,而一旦暴露出问题则早已构成违法行为。这种情况在当前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中较为突出。
为深入分析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必须明晰违法与违纪之间的区别。违法指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这里法律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条例、法令等一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文件。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行为人触犯了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则其行为构成犯罪。
而违纪则指行为人违反了党政机关、企业、学校等团体所制定的、所属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对高校纪检监察工作而言,纪律特指党的纪律,即《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纪律,这也是高校查处违纪案件最重要的依据。《党章》当中对党的纪律做了专门的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这是《党章》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的。党的纪律,主要体现在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中,党内法规是党的纪律的主要载体,是我们从事高校纪检工作的重要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颁布的部分党内法规文件,如2012年12月颁布的《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2013年11月颁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4年1月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2月颁布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表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在逐步发展和完善。
通过以上对两者含义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违法与违纪违反的对象有明显不同,同时,两者相应产生的后果也不相同:违法导致犯罪,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违反纪律,则要受到纪律部门或单位的处分,并不受到国家执法机关的强制措施。违纪与违法虽有明显的区别,但二者之间也存在诸多联系,其中最突出的是两者之间的递进发展关系,从查处的多数高校违纪违法案例来看,许多违法行为的开端正是从违纪行为开始的,行为人起初仅仅违反了党内规章,正是由于纪检部门对其不够重视,往往造成这类危害较轻的行为发展成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就当下高校纪检工作来看,查处违纪案件存在诸多难题,现实中有一些案件情况很模糊,到底作为违纪处理,还是作为违法处理,往往难以界定,相关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同时,由于国家对事业机关人员政纪处分尚未制定统一的法规政策,因而高校对违纪的人员的政纪处分各自一套,依据条规五花八门。高校的纪检工作都是以发挥监督作用,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高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己任,但由于国家的一些政策法规规定比较模糊,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困惑。比如,对涉嫌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问题,由于相关规定不明确,到底什么样的情况才比较合适移送司法机关,各高校对这一尺度的把握也不够准确。执纪问责难以落实是长期困扰纪检工作人员的大难题。
上述状况,造成部分高校党员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往往存在一些侥幸心理,自认为只要不违法,偶尔违反纪律那是“不足挂齿”的小事情,通常没人过问,也不会追究相应的责任。长此以往,形成了高校纪检部门长期对校内存在的小毛病、小问题置若罔闻,一旦处理起来只能秋后算账。正是由于廉政管理不严,坚决同不正之风作斗争等方面的教育做得很不够,导致部分干部、职工纪律意识淡薄,是非观念模糊,荣辱界限不清,错误地认为“别人能干,我也能干”,“社会上能做的,高校也能做到”,而实际上这类行为虽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已经触犯了党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