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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信息的失真] 会计信息无意失真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2-14 08:56:23     阅读: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手法及危害
 
    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的形成与提供违背了客观的真实性原则,不能正确反映会计主体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
 
    1、原始凭证失真。原始凭证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甚至伪造、变造原始凭证,使一些非法的业务、事项变成“合法”的业务、事项。
 
    2、账目管理混乱。在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科目的使用上,没有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来设置,会计核算缺乏系统性,账目混乱,账证、账账、账表、账实严重不符。
 
    3、会计报表虚假。具体表现在撇开账簿,人为地调整报表数字,甚至编报两套报表,一套自用,一套对外提供,导致报表使用者不能了解单位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失真。收入的失真主要表现是截留、转移、坐支收入;
成本失真的表现是多列或少列成本,甚至通过人为方式调整损益,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
费用失真的表现是该进资产的直接进了成本、费用;
资产不实主要表现为单位资产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单位各项资产的实际拥有数额,资产管理混乱,造成家底不清、账实不符。
 
    (二)制造会计信息失真的手法
 
    1、在会计凭证上造假。一是编造虚假经济业务,如假餐费发票、假销售收入发票,虚列劳务费,特别是临时工工资尤为普遍。二是夸大或缩小会计事项,采用多开发票、大头小尾等方式非法谋利。三是采取偷梁换柱的方式,在费用中列支公款行贿、私人购物等非法事项,这些虚假的原始凭证进人记账程序,使记账凭证失真。
 
    2、在会计账簿和报表中造假。有的单位将销售收入、预算外收入、租金收入、返利或收回外单位欠款等不按规定存入开户银行,设置“账外账”,存入其经济实体或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所,乱支乱用,滥发奖金;
有的单位直接捏造、篡改会计报表数据;
更有一些单位编制多套会计报表。
 
    3、在会计核算上造假。在成本核算上造假;
在税金核算上造假;
调节股权投资比率。
 
    (三)会计信息失真给国家部门、单位带来巨大的损失
 
    1、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影响和破坏了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执行。
 
    2、相关部门不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做出科学正确的判断,在宏观管理上使企业陷入被动。
 
    3、会计信息失真降低了会计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影响了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4、会计信息失真助长了腐败行为,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当会计信息失真的收入大于被查处受处罚的预期收入损失时,经营者才会选择会计信息失真。当经营者认为不被查处的概率足够大时,即使被查处后处罚力度很大,仍会选择会计信息失真。会计规范质量越差、政府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的检查和处理力度越小,会计信息失真程度越严重。总之,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不外乎内在和外在的两个方面。
 
    (一)外在原因 
 
    1、法规不健全。我国会计法规体系已初见规模,但《企业会计准则》、13个行业《会计制度》、相继颁布的具体准则共同起作用,状况较乱。《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在实施过程中显现出不足之处。
 
    2、会计理论不完善。现有的会计理论在很多方面还不能满足完全客观地反映经济业务的需要。
 
    3、外部监督乏力。上级主管部门为了权衡本部门的利益,偏袒自己下属单位,监督弱化;
税务机关以税收征管为宗旨,注重税款的缴纳,忽略其他会计核算监督;
审计机关重点是对预算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审计,不可能对所有企业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监督。
 
    (二)内在原因
 
    1、单位负责人指导思想不正。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信息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有些单位负责人利用手中权力,为了个人私利或本部门单位的利益,指使会计人员弄虚作假,搞账外账、小金库,大搞短期行为,使会计信息失真。
 
    2、会计人员失职。会计人员是会计核算和监督的主体,所有会计信息最终都出自会计之手,有些会计人员素质低,业务水平差,技术不过硬,责任心不强,导致会计核算错误,信息失真。
 
    3、会计管理体制的弊端。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一员,受本单位领导的控制和制约,其经济待遇、工作安排、职务任免等都基本上由领导决定。会计人员出于自我保护,屈服于单位领导,会计核算缺乏独立性,内部监督职能没有发挥出来。
 
    4、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有些单位无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机构设置不健全,会计人员配备不合理,岗位责任制不明晰,会计交接手续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
 
    三、现有会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缺陷、不足及完善建议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从表面看,我国现行法律对制止、惩戒和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规范似乎已很健全。但实际上,现行法律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规制尚存诸多不足与弊端。
 
    (一)缺陷与不足的主要表现
 
    1、《会计法》及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等,都大量使用“可以”、“有权”这样一些单纯授权性字眼,却没有关于这些权力如何运用、行使、以及相应的制约措施和监督机制的法律规定。
 
    2、法律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抵制其所在单位实施会计信息失真的实际权力过弱。在现行体制下,单位负责人实际操控着会计人员的劳动人事大权、掌管着财务会计人员的命运与升迁。会计人员在会计法意义上的会计监督权,根本无法操作。企业负责人一旦指令或者暗示会计人员作假,会计人员立即就会陷于“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的境地。
 
    3、《会计法》中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行为所规定的“限期改正”的法律规范,其责任起点太低,从客观上极大地放纵了会计信息失真发生。
 
    4、《会计法》所规定的3000元(或者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于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可得利益,不啻是九牛一毛。何况,当事人既为单位负责人或者会计工作人员,甚至作为会计单位本身,所以,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即便会计信息失真“东窗事发”,行为人个人遭受实际制裁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5、《会计法》所规定的处罚措施层次太多,刚性不足。《会计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何谓“情节严重”,至今缺乏具体的规定和有权的解释。
 
    6、《会计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现行《刑法》与《会计法》之间缺乏必要的对应和衔接,刑法上并无会计信息失真罪或者形成、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犯罪处以刑罚的具体规定。即使是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这样一些典型、严重的会计欺诈行为,也不会遭受到刑事追诉。
 
    7、会计单位负责人常常是会计信息失真的最大受益人,也常常是会计信息失真的主导人员。他们掌握着对会计人员的“生杀大权”。尽管《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在实践中也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警示和制裁效果。
 
    8、现行《会计法》中,还没有会计信息失真行为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明确规定。
 
    (二)建议与措施
 
    为了维护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完善我国会计法律体系,加强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制约,已势在必行。在完善我国会计法律体系中,应该考虑以下几点:
 
    1、通过完善会计相关立法,实现《会计法》与《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衔接与统一。进一步明确会计管理及处罚的统一的行政部门,妥善处理会计行业管理与政府审计、社会审计等部门在对会计活动监督过程中的关系,真正形成一个健全、协调、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内在规律要求、能够化解内部矛盾冲突并有效运行的会计管理监督体系。
 
    2、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加大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惩处力度。我们有必要建立一种以较高的绝对数额为起点,以行为人预期的非法利益为基础实行倍数制罚款为主要处罚方式,结合行为后果必然实施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处罚制度。
 
    3、《会计法》及其各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会计管理机关的权力范围、法定职责和权利幅度,明确会计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4、在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问题上,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确系过失,或者缺乏证实其确系过失的足够证据,一律依照过错推定原则,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上应当作出会计信息失真在不同情况下应负不同法律责任,以及怎样承担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
 
    (作者单位:苏州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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