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政策研究|我国农村产业发展现状
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把生产的总成本划分为转型成本和交易成本两个部分。目前中国的情况是,经济中的转型成本,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物质变换的成本很低。但是,经济的交易成本却很高,导致本土企业的产品总成本不低。这使本土企业与境外企业相比缺乏足够的竞争力。交易成本高有多种原因,比如说,制度不健全、规则不透明、诚信状况不好,都会增大交易成本。不能否认的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的中介组织发展不足,不能为生产和流通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中介服务。中介组织是保证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支持系统,它的主要功能在于为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以便降低交易成本,特别是信息成本。在目前这个信息不对称的社会中,必须依靠各种中介组织的信息服务来降低交易成本。本文以涉农中介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作为重点进行研究。农产品行业协会从根本上说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的发展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和市场法则组织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形成按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原则和方式发展农业的新机制。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和专业化经营、提高农业和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应对农业国际化挑战的进程中,农产品行业协会正在逐步兴起并发挥重要作用。本文针对农产品行业协会政策进行研究,旨在为培育和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引导。
一、农产品行业协会是一种有效制度安排
农产品行业协会是符合我国农业基本特点的一种有效制度安排,它有效地弥补了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功能性缺陷,也能有效地解决低层次的农业中介组织没有解决的存在于流通领域的交易成本过高而导致交易效率低下的问题。在性质上,协会是一种“民办、民助、党领导”的社团组织;
在组织制度上,协会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特点的章程,对组织、性质、职责、经费、行为规范等都做出明确规定。协会章程充分体现出“三自、三民”精神,即“自愿、自助、自主,民主、民办、民享”。在利益取向上,以服务会员为宗旨,忠实代表本会会员的根本利益。发挥上下左右的沟通作用,行业内部的信息、经验交流作用,与国外同行业的联络作用,技术进步、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在内部监督上,协会制定严格的会计和审计制度。国外农业市场经济的丰富实践和我国农业市场化的初步经验表明,农产品行业协会具有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功能,在市场农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加快发展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现状及其特点
农产品行业协会是农产品生产、加工、贸易企业及相关科研、推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发起成立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以行业自律和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欧美和日本等国家,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对农业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起步较晚,大体上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与我国农村商品经济由小规模向较大规模转变的历史过程相一致。据农业部统计,到2003年底,全国共有农民专业协会150万个,其中围绕“菜篮子”兴办的协会占总数的25%;
跨区域的专业协会2000个;
10%的协会办有经济实体。从分布情况来看,主要分布在蔬菜、水果、养蜂、家禽、生猪、养蚕等商品化程度较高的行业,而在粮棉等大宗农产品行业分布较少。另据有关资料,从纵向层次上看,目前国家级的协会有48家,省一级的有400多家,县一级的有1万多家。从地域分布上看,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现有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分别占全国总数的60%、30%、10%。总的来看,当前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情况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起步晚,但发展速度较快
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历史只有十几年,与国外发达国家100多年的历史相比明显起步晚。但是,发展速度较快,目前的总体情况可以说明,局部地方的情况更可以说明。山东省平原县共建立农民协会930个,其中县级11个,乡镇级137个,村级660个,联户办122个;
按产业分,养鸡协会346个,养牛协会120个,蔬菜协会217个,林果协会68个,育种协会49个,养猪协会61个,养鱼协会15个,粮食协会18个,棉花协会18个;
按组织性质分,民办520个,政府办50个,政府和农民合办360个;
按合作方式分,互助合作810个,股份合作120个。全部协会的资产达4亿多元,服务农户9万多户,服务产业面积70多万亩,分别占全县总户数和总耕地的90%以上。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山东省已建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7万个,并已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成效明显,但规模不足
综上所述,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有效地促进了各地农民收入的增长。此外,一个明显的成效是,在农业国际化进程中也初步显现了重要作用。例如,浙江省柑橘协会通过多方努力,成功地化解了西班牙政府意欲提请欧盟对我国橘罐实施“限制性特殊保障措施”的压力;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通过组织协调作用,有效地应对了美国苹果汁生产企业向美国商务部申请对我国输美苹果汁征收91.84%的反倾销税的压力,并为6级企业争取到“零税率”的待遇;
为了更好地应对倾销、反倾销诉讼,中国大豆协会和中国苹果协会也已经成立。但是,与我国为数众多的农民的实际需要相比,现有的农产品行业协会显然规模不足。从现阶段的实践来看,通过“龙头企业”、“专业批发市场”、农民协会等组织形式带动的农户只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5%,全国农户中加入了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还不到10%。这与发达国家80%以上的农民都加入了各种协会(合作社)的事实相比,显然是很不够的。
(三)产业分布和区域分布已有一定水平,但产业间和地区间发展十分不平衡
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已经覆盖了农村中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运输业等行业,并在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均有发展,但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十分突出。从产业分布来看,目前以放开经营的、利润高的、市场风险大的行业居多,具体而言主要分布在蔬菜、水果、养蜂、家禽、生猪、养蚕等商品化程度较高的产业,而在粮棉等大宗农产品产业分布较少,全国粮、棉协会还有待成立。从地区分布来看,东部地区发展较快,中西部地区发展较慢,尤其西部地区发展还十分不足。
(四)横向扩张较快,但纵向伸展明显偏慢
据我们的实地调查,在我国现有的农产品行业协会中,绝大多数仍然处在县一级和乡镇一级,有的甚至处在村一级。这与横向上已经扩展到农村大多数产业的状况相比,显然是不对称的。而在发达国家,不仅每个产业和主要的农产品都有行业协会,而且还具有完整的纵向体系。例如,美国的苹果产业有全国性的行业协会——美国苹果协会,主产区还有不同层次的地方协会;
日本的农协更是纵横交错,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
(五)政府的重视程度高,但相应的管理和支持明显滞后
2003年初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农产品行业协会是联系农民、企业、市场的桥梁,搞好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我国发展现代农业和应对国际贸易挑战的又一重要措施。这说明政府对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是高度重视的。与此同时,还明确了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性质、成员资格、主要职能和运行原则。但是,相比之下,对于如何管理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农产品行业协会在经营当中应给予什么支持等问题却尚未明确。
三、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政策建议
尽快培育和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是政府机构改革后提出的一个新的迫切要求。行业协会的培育和发展是一个综合问题,与行业管理密不可分,政府、协会、企业三者各有其位,相辅相成。笔者通过近4个月深入实践的调查,搜集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发展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政策建议。
(一)加快立法步伐,明确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有关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农产品行业协会方面的法规还很不健全,许多农产品行业协会还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由于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等缺乏明确规定,对于违法活动不能依法予以查处。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各种行业协会的管理法规和条例,对各种行业协会的主体资格、活动范围、酬金标准、权利与义务、违法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法》。这样既使管理机关有法可依,也使行业协会有章可循,逐步实现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另外,要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登记,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根据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和特性,有关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法律规定应包括以下几点:(1)协会的定位问题;
(2)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问题;
(3)行业协会的组建原则问题;
(4)行业协会的职责问题;
(5)行业协会的行为问题;
(6)行业协会与成员之间的关系问题。
(二)坚持市场化运作的方向,充分发挥政府的扶持作用
政府对行业协会的扶持是多方面的,如统一规划、制定法规、宏观指导和调控、优惠信贷和减免税、分散风险、增加基础设施投资等。行业协会应实行市场化运作。所谓市场化运作,就是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贯彻市场经济原则,把行业协会办成真正民间性组织,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当前要特别注意行业协会行政化的倾向,避免行政部门对行业协会内部事务的干预。在制度转轨时期,如果没有政府的前期介入,就没有行业协会大发展的明天,即使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对中介机构的宏观引导和控制也是不可或缺的。问题的关键是,必须明确哪些是政府应该做的,哪些是行业协会该做而政府不必去干预的。由于惯性的作用,我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始终难以摆正,政府的“越位”现象相当严重。因此,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政府的干预要尽量少,一定要突出行业协会的“非政府性”特点,放手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在此基础上,政府应给予积极扶持和指导。
(三)为行业协会的发展培育良好的社会环境
农产品行业协会是改革中的新生事物,它的成长需要冲破旧体制的束缚,不可避免地要与旧的体制、旧的环境发生碰撞和摩擦,况且这种组织缺乏现成的组织资源和系统作为支撑点,只有靠自己去闯,去争取政治、法律地位和安全保障。它们需要更广泛的社会联系,创造生存条件,求得发展。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支持,首先要统一思想认识,不论是地方行政机关还是社区组织,都要尽可能为其提供方便,提供服务。此外还要注意减轻行业协会的各种负担,民政部门对行业协会的注册登记要开方便之门。近年来,浙江省把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培育专业合作社作为增强农业竞争力、“破壁垒、跨门槛”、开拓农产品国内外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来抓,积极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省政府对省级重点农产品行业协会每个每年给予20万元的财政补助,并在法律、税收、登记等各方面给予优惠政策,鼓励协会兴办带有一定经营性质的实体,以增强协会的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能力。至今,浙江省已建立500多家县市级农产品行业协会,18家省级协会,其中省蔬菜瓜果协会、省梨业协会、省畜牧产业协会等13家协会是2002年在政府的支持下组建的。现在,浙江省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已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四)加强管理与监督,保证其健康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必然有一个较大的发展,但在各种机制、制度及市场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展会带来一定的盲目和混乱。为了尽量减少负面影响,保证协会的健康发展,必须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一要完善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
二要健全对行业协会的管理和监督体系。
(五)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
在实践中,应通过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来促进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同时又通过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来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使二者在互促中得到发展,形成“市场+协会+农户”或者“协会+公司+农户”、“协会+龙头企业+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格局。在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实践当中,一般来说,也有自身的规律,不可能四面出击,一步到位,而必须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以下几点可供各地参考:(1)优先支持和鼓励当地的优势产业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
(2)优先选择具有专业大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的行业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
(3)大力支持大宗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相关的农产品行业协会;
(4)农产品行业协会应上升到县一级,以便尽可能发挥规模效应,而乡镇、村则应重点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六)要给予协会更多的职能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要应对国际化、规模化农业的挑战,有效措施之一就是大力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目前,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在应对这些挑战中发挥的作用仍然有限,离市场和企业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为此,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农产品行业协会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按照国际惯例,发挥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政府专业部门撤销后,为防止出现体制上的“真空”,借鉴国外通行的做法,原来被认为是政府职能的经济事务应该交由行业协会来承担。可以先从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统计、原产地证明的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和商品标识、检验等工作做起。(2)代表行业利益,影响政府的产业政策。政府对行业的情况和市场运行的了解程度往往有限,行业协会要做好行业工作,就必须注重研究市场形势和政府产业政策。行业协会的政策分析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它对政府产业政策的影响力。尤其是在国际经济贸易中,一个国家采取不同的贸易政策就可能影响国内一些行业的利益。例如,美国制药商协会在我国“入世”问题上对政府施加了正面影响;
相反的是美国劳联、产联组织游行反对我国“入世”施加的是负面影响。(3)代表行业,组织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申诉。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允许成员方采用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措施和重要手段是反倾销和反补贴,也是许多国家保护本国产业的常用方法。如美国法律规定,反倾销、反补贴的提诉人可以是政府反倾销机构,也可是制造商、批发商和行业组织;
欧盟反倾销提诉人也是制造商、批发商和行业协会等组织。香港的有关商会联合成立了“对抗反倾销行动委员会”,负责协调香港企业的行为和立场。澳大利亚农业协会曾对美国低价倾销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等,与美国有关方面进行谈判。(4)利用WTO的保障条款,维护本国经贸利益。(5)开展贸易信息、贸易事务服务,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行业组织可以发挥集团军的优势,组织企业在生产、销售、价格、开拓市场、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联合行动。(6)发挥行业协会价格协调、制定行业标准的职能。不少国家的行业组织承担协调本行业产品价格、确定最低限价、制定行业标准的工作,以保护和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7)组织国际贸易法规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