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依法治校提升高职院校治理能力
摘 要: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不断推进,法治建设已经成为高职院校规范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贯彻落实依法治校,可以有效提升高职院校的治理能力,而养成法治思维是前提,健全规章制度是基础,强化程序机制是保障,以达到学校善治,实现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 高职院校;院校治理;法治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153(2016)05-0001-04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至今,正在由粗放式向内涵式转变,同时突出服务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等可持续性新要求,与此相伴,对高职院校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标准,其管理能力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但是,缘于地方性、传统性、层次性等诸多因素,高职院校普遍存在着行政化倾向相对严重、大学治理经验积淀不够、管理队伍素质整体偏低等“硬伤”,集中表现在行政管理活动和教育教学活动缺失高等性与职业性的应有规范。然而,通过贯彻落实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战略,可以有效促进高等职业教育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建设,不断提升高职院校治理水平与治理能力。
一、必然性分析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提法的改变引人注目,即由“管理”变为“治理”,虽一字之差但内涵迥异。与“管理”不同,“治理”包含有民主、文明、公正、服务等先进理念与价值,这与法治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相契合、相承接。可以说,法治建设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相辅相成、相互为用。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召开并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高职院校生存与发展的法律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通常,环境是指围绕某一主体的各种因素,是相对主体而言的,环境发生变化,必然导致主体随之改变。在国家整体层面,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两年后将其写入宪法修正案;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专题审议法治建设问题,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在职业教育层面,2014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指出:“发挥好政府保基本、促公平作用,着力营造制度环境。”同年6月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中提出:“完善体系建设、管理、运行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2015年8月教育部印发的《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把“依法治校、自主办学、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作为工作目标。可见,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逐渐步入“深水区”,各个层次、各类组织正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与此同时,不断强化的法治建设力度使得政府部门的法律意识以及社会公民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而高职院校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其机构、人事、资金、项目、专业、学历、招生等办学行为必将接受越来越多的法律规制与社会监督,尤其是教师、家长、学生等利益密切相关者迫切要求学校的行政管理活动和教育教学活动必须正当、规范。
然而,与实施依法治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高职院校在管理理念、制度建设、运行机制等方面仍存在着不小差距。在行政管理方面,由于对依法治校的意义、作用、目的不甚理解,一些干部甚至片面认为“按制度、按程序办事会影响效率”;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优化,未真正理顺行政权、学术权、政治权、社团权等权力与权利自身及相互间关系,潜在的冲突与矛盾尚未有效化解;“不依制度、程序办事”的旧习惯、旧常态还比较顽固,按规则、原则行事的新机制、新常态还远未建立,等等。在教育教学方面,因政、校、行、企多元主体协同办学的产教融合体制机制未真正形成,专业设置与地方经济、产业发展存在不同程度的脱节,工学结合、现代学徒制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质量不高、深度不够;以职业能力为导向的教学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相对滞后,课程体系、内容、实施等方面未能充分体现高职教育特色;教学模式改革规范性不够与灵活性缺乏两方面问题同时存在,“放任自流”与“一刀切”现象均比较严重,未能有效贯彻“因材施教”和“以生为本”的教育思想;教育教学评价规范体系未真正建立起来,对专业、课程、教学、科研、培训、教师、学生等方面的评价、引导、监控不足,质量保证体系虚而不实,等等。上述存在的种种问题,均集中反映在规范性不够方面。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依法治国与法治本质上一致,两者之间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依法治国与法治均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依法办事为核心,以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1],具有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等特征。毋庸赘述,依法治校亦具有上述特征与作用。因此说,高职院校推进依法治校是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和必然要求。
二、思想性分析
古人云:“知行合一”,实施依法治校,提升高职院校治理能力,首先是要解决价值倾向问题。如前所述,在推进依法治校过程中,最突出的认识误区是所谓法治会影响效率,其理由似乎非常“朴素”,即“按制度、按程序办事太繁琐,太浪费时间。”我们知道,效率一词的使用十分广泛,含义也非常丰富,涉及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而此处我们仅作狭义理解,特指工作效率、办事效率、经济效率等。本文以为,效率是高职院校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而法治以其特有功能来提升效率,实现效率的最大化。主要原因在于,法治能够更好地维护管理活动中的各种权利,以调动相关主体的积极性,促进工作效率;法治通过合理分配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减少摩擦与矛盾,提高办事效率;法治确认产权关系,排除他人对财产和利益的侵犯,保障经济效率;法治保护和创新管理制度、运行机制,能够有效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稳步发展。
其次是要转变治理理念。在有社会组织存在的历史上,能够指导或引导人们行为的社会控制力量或工具,包括法律、权力、行政、宗教、道德和习惯等[2]。这些规范共同调整社会中的各种人际关系,实现秩序与正义的基本价值,但在不同历史阶段,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各自所处的地位与作用不同。纵观世界历史,国内外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人类发展到法治社会,必须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基本理念,它要求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行为。我国现行宪法第5条有类似的表述:“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基于此,具体到高职院校层面,必须要树立尊重章程的理念,遵循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规范开展各项行政、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一方面要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预防腐败滋生,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另一方面要敬畏权利,尊重和保护师生员工的主体地位和切身利益,强化民主管理的理念,使教师和学生能够直接参与学校管理,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