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办高校发展环境的优化
【摘 要】 本文分析了民办高校发展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的对策建议。要清扫隐性壁垒,强化政策支持;设立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多元化的公共财政对民办高校的奖励、扶持体系;切实落实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的平等地位和实际待遇;扩大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关键词】 民办高校;发展环境;优化
上世纪90年代起步的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无疑作出了巨大贡献。2013年,中国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在校生2468.07万人,其中,民办高校在校生557.52万人,民办高校在校生约占全部在校生的22.59%。[1]民办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有效弥补了公办教育资源的不足,满足了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本文拟以民办高等教育为重点,以江苏省GY学院为例,来论述民办教育发展环境的问题及优化。
一、民办高校发展进程中的主要问题
1、办学经费来源单一,管理机制不顺
民办高校办学经费方面的突出问题是经费来源单一。根据《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2012)》,2012年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11193198千元,社会捐赠1233652千元,学杂费收入126851564千元,其他收入4879275千元,学杂费收入约占全部收入的90%,其他各项收入比例较小。可见一旦生源出现问题,高校收入将受到直接影响,甚至会影响到高校的发展和生存。
国外发达国家民办教育的办学经费来源广,且社会捐赠比重较大,如美国哈佛大学校友捐赠率高达近50%,普林斯顿大学高达近70%。[2]而中国民办高校经费主要靠收学费和自筹贷款,“以生养校”成为主要的发展模式。以GY学院所在省为例,2012年底,政府已经实现了所有公办高校生均办学经费不低于一万二千元的标准,相比较,政府对民办高校的财政扶持极少,使得多数民办高校面临为提高办学质量进行资金再投入的困难。
2、扶持性政策少而乏力
现有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的政策中,规范性政策居多,具体扶持性政策偏少,一些政策还很难落到实处。
政策不协调。目前有关民办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出现不衔接、不配套和自相矛盾的条款,已经形成隐性壁垒,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如“民办非企业”的身份使得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不可比。又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捐资办学”,“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又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助较少。典型表现就是享受不到公办学校都有的生均培养费的财政资助。
“婆婆”太多。由于民办高校“民办非企业”性质这一不合理定位,造成民办高校面临外部环境和管理职能上增添了众多部门多头管理,各种各样的检查评比让培养人的大学疲于应付。而当民办高校遇到问题需要管理部门出面解决时,却又遇到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
3、教师地位与公办高校差距太大
民办教育最大问题是对教师的不平等政策。公办教师有事业编制,能享受国家提供医保,退休金有财政拨款,而由于民办大学基本属于以“民办非企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GY学院就被评为“5A级社会组织”),性质上很难归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的范畴。作为非事业单位编制,民办高校教师的养老、医疗、事业等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只能参照企业的标准缴纳,其在职和退休后各方面的待遇都远远低于公办高校教师。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民办高校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学校整体的发展,而且也有悖于社会的公平性原则和同工同酬的劳动分配制度。
二、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的对策建议
1、清扫隐性壁垒,强化政策支持
建议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坚决消除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项歧视性政策,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从制度上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发展环境。
首先,明确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法人属性,明确将其列为事业单位法人,真正落实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同等法律地位。其次,理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消除不衔接、不配套和自相矛盾的条款,从制度上保障并优化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再次,继续完善和出台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倾斜政策。
2、设立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多元化的公共财政对民办高校的奖励、扶持体系
早在2005年,上海市就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每年支持额度为4000万元。[3]之后,市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投入不断增加:2008年为1.3亿元,2013年超过7亿元。[4]市财政还拿出2000万元鼓励民办学校参照企业年金制度为专职教师缴纳年金,这笔钱将在退休后全额返还教师个人,大大缩小了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退休之后的收入差距。2012年,福建省政府也开始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非营利性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表彰和奖励为民办高等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等。[5]
据统计,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设立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江苏作为一个经济强省,到目前为止尚未设立省级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显然与“教育大省”的身份不符。
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而“公共教育财政”并不等同于“公办教育财政”,其公共性决定了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民办教育进行财政扶持与资助。《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这就是说,享受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是每一个学生的平等权利,并不因学生就读不同的学校而有区别。民办高校的学生亦是如此。
3、切实落实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的平等地位和实际待遇
一是要确保民办高校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和本地区公办高校同层级的教职工实际年收入相当。国家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考核和认定,在民办高校能确保学校年学费总收入的40%以上用于支付教职工人头费的前提下,民办与公办高校教职工收入的不足由财政负担。二是要确保民办高校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和本地区公办高校同层级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相当。建议民办高校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由三部分组成,教职工在岗时自己缴纳的养老保险、学校配套缴纳的部分、与公办高校教职工相比的不足部分(这部分建议由财政负担)。
4、扩大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拥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如自主设置专业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浮动收费标准,自主确定招生规模、范围、标准和方式等,是民办高校扩大发展空间、提升教育质量和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目前有不少省市在探索扩大民办高校的办学活力,促进了民办教育的发展。建议政府能依法明确要求各地要充分尊重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给予民办学校在制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收费权限、专业设置、教学管理等方面一定的自主权,促进民办高校进一步提高整体实力。
【注 释】
[1] 教育部.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4.7.
[2] 熊丙奇.中国大学为何难获捐赠[N].华商报(网络版),2014.7.25.
[3] 甄晓燕.上海民办教育系列探索 扶持中规范[N].人民政协报,2012.7.18.
[4] 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成立.人民网-上海频道.2014.08.17.
[5]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5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