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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主体在《高等教育法》中权利的正义诉求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8 06:10:43     阅读:


  [摘要]自《高等教育法》颁布至今,其中的缺失已日益明显,面对时代的变化,迫切需要思考其中应有的价值追求与程序正义。伴随教育与法律的不断发展,《高等教育法》对于学生主体权利的思考需要不断深入,以便更加正确地看待人的发展与法律正义之间的关系。因而,在修订《高等教育法》时,学生主体对于自身权利的正义诉求必须得以呈现。
  [关键词]学生主体 学生权利 高等教育法 正义
  [作者简介]韩月(1987- ),女,吉林吉林人,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原理、高等教育管理。(辽宁 沈阳 110034)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06-0019-03
  教育发展到近现代时,教育家们日益关注教育中的主体,不再仅仅思考教育的社会价值,更关注教育对于个体自由发展的意义。然而,已制定的各种教育法律法规却不能与教育思想的发展同步,显得略有滞后,影响了其自身正义价值的有力彰显。《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自1998年公布并于1999年施行以来,从未进行任何修订,然而自1999年扩招以来,伴随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的压力,无论是学生的数量还是教师的数量都增加了许多,在此过程中与高等教育相关的多方利益主体也出现了种种矛盾,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呈现在人们的眼前。虽然与高等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限于《高等教育法》,然而作为高等教育领域的母法,《高等教育法》应当在时代的发展中不断更新理念以规范相关法规的制定。伴随教育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学生在《高等教育法》中所具有的主体价值,以及其应当享有并得到维护的合法权利都需要获得不断完善的法律的回应。
  一、追求人的自由发展的法律正义
  随着教育与法律的发展,多年未加修订的《高等教育法》需要更加关注学生主体的权利,以便更好地实现教育追求的个体发展的目标和法律所具有的正义理念,以便适应时代的变化。
  1.经由平等的正义。“正义”指与法律和政治——在福利分配的公共政策的意义上理解这里的政治——联系在一起的道德概念集,最著名的区分正义领域的方法可能要属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纠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纠正正义是在发生伤害事件之后所进行的改正,而分配正义则指对福利乃至各种权利进行的恰当分配。各种法律和政治授予人们种种权利,继而对于个人所享有的权利给予保障甚至是损伤后的修复。
  《高等教育法》的一个重要旨趣便是为达到入学标准的学生在高校的主体价值的实现给出规范和指引,而学生在法律的保障下应当作为平等主体而分享正义,获得相同的权利和寻求合理的补偿。这种理想正是罗尔斯给出的两个正义原则的第一个“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力,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①在罗尔斯看来,人的前景的不平等受到社会阶层、自然天赋和运气的影响,这些由于不是个人意志所能决定的,都可作为偶然性。如果我们忽视人生前景中产生于这些偶然性的不平等,不能建立起来保证背景正义所必需的规则,那么就不会严肃对待社会作为自由和平等公民之间的一种公平合作体系之理念。②出于偶然性所决定的不平等给人带来的是无望,缺少对于未来的憧憬,而理想制度所追求的便是思考如何帮助人们能够提供平等的权利,让人们在平等中体会到未来的希望,进而追求自己的理想。为教育活动而设立的《高等教育法》在价值层面关注学习者的义务(规定教育者应达到怎样的标准才可以毕业)时,更应该关注如何帮助他们实现平等的权利,进而感到社会的正义。
  2.从差别寻向互惠。由于人们遭遇的种种偶然性导致个体的发展会受到不同的限制或推动,而呈现在教育与法律面前的便是基于智力、性别、所处阶层和运气等个体差异。面对人们的差别,罗尔斯提出了第二个正义原则,即社会和经济条件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③这一原则强调由于差别而无法实现理想的平等时,对于最不利者进行补偿,这与长期被信奉的最大多数人可以牺牲少数人追求最大利益的理念相比,更关注于那些可能被牺牲的弱势者。在十八大精神的正确指引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理念思考差异,进而营建公平的社会环境使得国家发展硕果能为弱势者所分享则显得日益重要。
  教育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使人欣赏他所处社会的文化,介入社会的事务,从而以这种方式确信个体的自我价值,因此,差别原则的本意即是要求平等地分配教育方面的资源,以便改善最不利者的长远期望。法律应当发挥对于不利者的鼓励,提供给最需要期望的人以获得权利的便利。学生必然具有千差万别,而《高等教育法》在立法过程中应当看到差别产生的原因和类型,进而以强制力保证弱势者的基本权利,以鼓励措施扩展他们能够获得的实惠。理想的社会是人人能够享有同等的权利。当今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使得人们能够享受时代进步的硕果,然而总有些人有着更为迫切的需求应当得到法律和他人的尊重与满足。当最不利者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时,社会总体的差异则最小,此时实现的正义将有望达到最大值,每个个体也将对未来充满希望。
  3.教育、法律与人的自由发展。真正的教育乃是人之精神建构,是对人的精神的延伸和拓展,而不仅仅是知识的堆积。④教育的终极目的是通过传递思想而助人选择适合自己的道路,进而实现自由的发展。学生主体性在教育中的重要体现,在于自身自由之实现。不可否认,当今教育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人的发展,学校过度规范学生的行为,注重学业成绩,忽视了他们的自由与兴趣,教育被导向了人以外的目的。
  人们常将法律视为限制的象征,这与法律的强制性有很大关系。然而,法律的强制性要源于其正当性,强制的推行是为了限制“非正当强制”的行为,公民真正的守法行为不是源于畏惧强制,而应是认可法律的正义。法律的强制是一种正当的强制,它所捍卫的是群体化的自由,以实现人们彼此间的尊重,而每个人也都是法律的受惠者,因法律而避免损伤或获得弥补以保证发展的自由。当从主体出发思考教育与法律时,可以看到这二者的终极价值都是将人引向自由,而并非制约人的发展。这是一种应然的追求,虽然在现实中的体现确实还有一定差距,但这不是因为个体缺少对于自由的向往,而在于社会还有待发展。教育法规在完善的过程中突出学生主体的价值,既是教育的要求也是法律的重要旨趣。学生作为教育法律法规的主体,需要获得正义原则的保护,进而才能够更有效地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高等教育法作为有针对主体的教育法规,其未来也必须含有从正义导向自由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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