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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教育财政投入法制保障的经验及启示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30 06:05:13     阅读:


  摘要:在分析英国教育财政投入法制保障建设主要历程的基础上,指出了英国教育财政投入法制保障的主要内容,最后论述了英国教育财政投入法制保障的启示:坚持“法随时转”,使教育财政投入立法与教育改革良性互动;政府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到位;提高教育财政投入的使用效益,发挥市场的作用。
  关键词:英国教育财政投入;法制保障;经验;启示
  
  一、英国教育财政投入法制建设的主要历程
  
  1.制定《教育补助金法案》,成为英国教育财政投入法制建设的开端
  从18世纪60年代至19世纪30年代末,以产业革命为背景的18世纪后半叶,也是英国社会思想异常活跃的时期。首先是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指出:教育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应将初等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由国家通过一般税收获得的财政来办。托马斯·潘恩认为教育应由国家的公费承担,14岁以下的贫穷儿童每年给以4英镑的补助金,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促使英国教育财政产生的另一因素是人口的迅速增长。仅人口增长规模这一点就打破了民间团体对初等教育的垄断,促使国家直接干预教育。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促成了19世纪上半叶英国国家教育财政的产生。1833年,当时的财政部长阿尔索普提出了《教育补助金法案》,被议会通过,它成为建立英国教育财政投入制度的开端。
  
  2.《初等教育法》、《巴尔福尔法》、《费舍法案》的颁布,标志英国教育财政投入法制的建立与发展
  (1)1870年制定《初等教育法》。《初等教育法》是英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也是英国教育财政投入制度真正确立的标志。该法规定必须建立足够数量和适当质量的学校来教育人民。在缺少学校的地区,建立地方教育委员会,其职责是“填补空白”。对于所需资金,法案规定“在中央的监督和控制之下,在地方管理下,使用受议会认可的地方税的款项”。法案还赋予了地方教育委员会另一项权力,即他们有权向他们认为确实无力支付其子女教育费用的家长发放免费单;另外仍收学费,大致从家长那里征收1/3,从国家税中支出1/3,再从地方税中支出1/3。在地方资金不能通过自愿捐赠而筹得的地方实行征税。法案的这些内容,不仅使英国地方政府拥有了征收地方税开办初等教育的权力,解决各学区已有的初等教育不足问题,还使中央政府在少花钱的情况下获得了很大的教育控制权,同时,它还确立了英国初等教育费用来自中央补助、地方税和学费的财政投入的分担方式。
  (2)1902年制定了《巴尔福尔法》。规定:第一,授命郡和郡级市议会为“第二部分地方教育当局”,负责本地区除初等教育外的其他各类教育,具有开办地所需要的中等学校、中等专科学校、职业学校及师资培训机构的权力,并用地方税提供资助。在经费方面,地方教育当局依据1890年的地方税法,可以支配补助费,并且可以征收每镑不超过2便士的税以供中等教育之用。法案还规定,各种技术科学可以获得公款补助。第二,规定人口超过1万人的自治市和人口超过2万人的都市分区议会为“第三部分地方教育当局”,与前一类地方教育当局不同,它仅负责所在地区的初等教育,保证初等学校的物质供应,负责日常开支、教师工资等费用。第三,将地方税补助扩大到民办学校,以便进一步加强对它们的监督和控制。为初等学校中有才能的学生提供奖学金,使他们有机会转入到文法学校学习等。《巴尔福尔法》颁布以后,英国的中等教育财政投入有了一定的保障,因此,中等教育也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
  (3)1918年颁布了《费舍法案》。规定:取消小学学费,公立初等学校一律实行免费,以不少于50%的教育经费由中央政府的资金补助。改革教育补助金制度,原来对初等教育的17种不同补助和对中等教育的40种不同补助被简化成两种年度补助。使英国真正实现了初等教育免费。此外,《费舍法案》还进一步简化了地方教育当局的财政资助,这些都加快了英國公共教育财政制度完善化的进程。
  
  3.《巴特勒法》、《教育改革法》、《继续和高等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战后英国新教育财政投入的完善
  (1)1944年颁布《巴特勒法》。它总结了19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历次教育立法的重要成果,包括19世纪20年代以来政府的各种文件、报告和法令中所提出的重要教育原则和政策,是英国自有教育法以来最大的一部教育法。成为英国现代教育制度的基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起着普通教育的“基本法律”的作用。全法有5章122条。该法的第四部分一般原则(第76~107款)中,就教育经费、奖学金、补助费、捐赠、教师工资等有关教育财政投入的内容做了详尽的规定。
  (2)1988年颁布《教育改革法》。总共有238条,其中有1/6是关于教育财政投入的内容。该法标志着英国的教育财政投入进入一个新时期。在成人教育领域,它规定以“大学基金委员会”取代“大学拨款委员会”,这标志着自1924年以来责任团体中的大学校外课程部向教育部申请补助的历史随之结束。该法还体现在实施全国统一课程和推行新的成绩评定制度。就教育财政投入来说,引入了市场理论,鼓励学校竞争,“显然是朝着市场的方向迈进的一个步骤”。由此可见,英国的教育财政正在从主要由国家负担而向注重市场作用和提高效益方向转变。
  (3)1992年5月制定《继续和高等教育法》。宣布废除近30年来的高等教育双重制,建立统一的高等教育体制。与此相适应,成立了统一的高等教育拨款机构——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取代大学基金委员会和多科技术学院和学院基金委员会,统一负责对大学、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的拨款。高等教育基金会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部门的公共机构,只有少数成员是有关大臣指定的,基金会由强有力的工商业界人士和高等教育界的代表组成,各设一名兼职主席和一名专职执行主任,专职执行主任是基金会的成员,有关政府部门的评估员有权出席每次基金会会议并在会上讲话。基金会拨款主要依据政府制定的办学方向、拨款原则和其对各高校教学、科研等实际情况的全面评估。通过这些改革,英国政府改变了过去大学投入渠道单一化的状况,逐步形成了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的新体制。
  
  二、英国教育财政投入法制保障的主要内容
  
  1.教育财政立法包含在普通的教育法之中
  由于所属法系、立法传统和习惯的差异,英国没有制定像日本的《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美国的《1984年拨款法》等专门的教育财政法,其有关教育财政的内容都包含在其他的教育法之中,教育财政立法作为教育立法内容的一部分,成为国家加强对教育改革与管理的手段,英国几部有重大影响的教育法案,如《初等教育法》、《巴尔福尔法》、《费舍法案》等都有这一特征。以1988年颁布《教育改革法》为例,该法的目的是把先进的科技知识和技能引入课程之中,强化中央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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