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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改革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7 06:12:39     阅读:


  [摘 要]培养复合型、实务型的高层次法律人才是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但是,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与实现培养目标的要求尚存在一定的差距。为此,有必要从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科目、招生制度、课程体系设置、师资力量建设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
  [关键词]法律硕士 学位教育 培养目标 改革
  [中图分类号] G64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843(2009)04-0035-03
  [作者简介]陈学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029)
  
  自1996年试办法律硕士教育迄今,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为国家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在当前新的形势下,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在厘清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目标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就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略陈己见。
  
  一、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
  
  明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发现和解决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问题的出发点。关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尽管在法律硕士专业实践教学中还存在着一些模糊乃至不同的认识,但是只要我们认真考察和审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主管部门的系列相关文件,就不难明白主管部门设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初衷。
  1995年5月3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审查通过的《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将法律硕士的定义和培养目标表述为:“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该学位获得者应具备较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①
  1999年6月14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新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指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并强调:“修订后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进一步体现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强调复合型、应用型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培养,突出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的教育,在培养对象、考试方式、课程设置、培养方式、学位论文等方面做了较大的调整并提出了新的要求。”②
  2006年8月3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第二次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指导性培养方案修订说明》中再次强调:“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专业学位教育,是一种职业养成过程,是一种精英教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③
  从上述文件来看,尽管在相关表述上有一些细微的变化,但是对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目标的认识是一贯的,即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高层次的法律职业人才,而且与其他高层次的法律人才相比,有以下两个明显的特点。
  1.复合型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是复合型人才,这是法律硕士与法学本科及法学硕士的重要区别。这种复合型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跨学科的专业复合,即法律知识与其他领域专业知识的复合,这是简单形态的复合。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已经取得了非法学学位,然后经过法律硕士阶段的学习,掌握了法学一级学科知识。因此,这种知识的复合是法学一级学科知识和另外一个一级学科知识的融合。二是思维方式和技能的复合,这是一种复杂形态的复合,是能力的复合。这种复合不仅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既拥有法律职业人的典型思维方式和基本技能,又拥有另外一类职业人群所具有的基本思维方式和技能。而且,还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能将上述两种思维方式和技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从事法律实践活动。当然,这种复合不是天然形成的,它需要培养单位和法律硕士研究生共同努力,在培养期间有意识地促进这两种学科知识、思维方式、技能的有机结合。
  2.实务型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是应用型、实践型法律人才,而不是法学理论研究人才,这使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有别于法学硕士学位。对此,国务院学位办王亚杰先生曾从专业学位概念的角度阐释了法律硕士教育的内涵:“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国家专业学位系列的一部分或者说是专业学位的一种,它与法学硕士和其他硕士学位相比,层次上是一样的,但属于不同的类型……它在强调坚实、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的同时,着重于宽广的法律实务能力和应用能力的培养,要求学位获得者具备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所需要的综合知识、实际工作能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个实务性的学位、实用性的学位。”④需要指出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是实务型人才,但并不等于法律硕士专业教育不注重法学基本理论,只是所有理论教学的归属都是为了使学生更好地从事司法实务。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决定了培养单位应当加大对法律硕士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知识、职业方法、职业信仰和职业伦理等方面的训练。
  
  二、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存在的问题
  
  以上述培养目标为参照,考察我国法律硕士专业教育之现状,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现行的入学考试和招生制度不利于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首先,入学考试科目的设计没有体现、甚至冲击着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前我国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实行全国联考,考试科目为英语、政治、专业基础课(含刑法学和民法学)和综合课(含法理学、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四门。而法律硕士招生的基本条件就是考生必须是非法学专业毕业,这就出现了考生在校期间的所学与法律硕士招生考试内容之间存在的矛盾。人的精力总是有限的,那些在本科阶段专注于专业学习的人很难考上法律硕士,而将主要精力放在自学法律、几乎是放弃专业学习的考生则能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为了在竞争非常激烈的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获得理想的成绩,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欲报考法律硕士的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将主要精力都放在了自学法律上,而将自己的本专业则放到次要的地位,这就使得法律硕士生本科阶段的专业基础知识不够牢靠,不利于法律硕士生将来朝着复合型方向发展。
  其次,现行的统一招生制度不利于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如上所述,要实现法律硕士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在很大的程度上需要培养单位有意识地引导法律硕士生将自己本科专业与法学专业进行有机的结合。目前,各个法律硕士培养单位都是面向全国招收法律硕士生,这样的结果是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招收的法律硕士生的学历背景是多元的。在学生第一学历背景多元的情况下,培养单位由于本身师资力量、学科布局上的原因,事实上很难有针对性地引导每一个学生将非法学专业与法学专业进行有机的结合。正是由于目前的法律硕士招生制度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致使很多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在招生时对学生的学历背景漠不关心,在培养过程中对如何将学生的本科专业与法学有机结合的问题采取放羊的态度,任其自然发展。
  2.现行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方法与高层次实务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存在差距
  首先,高校教师难以满足法律硕士教育的需要。要实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预定的培养目标,离不开一大批既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否则,我们很难想象能够培养出符合要求的法律硕士毕业生。但是,客观情况是,普通高校的法学教师是以学术见长的,大部分法学教师并没有法律实务实践经验。国内有一些著名的法学院甚至认为法学教师兼职做律师是不务正业,因而限制甚至禁止法学教师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因此,很难想象这些著名的法学院是如何对法律硕士进行相关职业技能训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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