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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2-21 18:02:58     阅读: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儿童医院建设,提高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儿童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儿童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儿童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儿童医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 儿童医院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并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 儿童医院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儿童医院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 儿童医院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儿童医院床位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799床、800床及以上五种类型。儿童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儿童医疗资源和服务需求等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 儿童医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和院内生活用房等(详见附录1)。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停车场、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处置处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供水、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承担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儿童医院,还应包括相应的预防保健、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一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正电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等大型医用设备用房和中、西药制剂室等用房,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第十二条 儿童医院配套设施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三条 儿童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基本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儿童医院七项基本用房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建设规模 200床以下 200~399床 400~599床 600~799床 800床以上 面积指标(m2/床) 88 93 97 100 102 第十四条 儿童医院七类基本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儿童医院七类基本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用房类别 各类基本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急诊部 4 门诊部 22 医技科室 18 住院部 42 保障系统 7 行政管理 4 院内生活 3 注:使用中,七类基本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儿童医院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人员20m2增加。

第十六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十七条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儿童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面积指标 8~10 4 2.5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十八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表4 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 项目名称 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 磁共振成象装置(MRI) 310 正电子断层扫描装置(PET) 300 X线计算机体层摄像装置(CT) 260 X线造影(导管)机 310 血液透析室(10床) 400 体外震波碎石机室 120 洁净病房(4床) 300 高 压 氧 小型(1~2人) 170 中型(8~12人) 400 大型(18~20人) 600 直线加速器 470 核医学(含ECT) 600 核医学治疗病房(6床) 230 钴60治疗机 710 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 120 制剂室 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注:
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十九条 儿童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设施。停车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应按所在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需建设采暖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的儿童医院,应按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设置健康体检设施的儿童医院,其建筑面积应依据实际需要报批。

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二十二条 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和医疗环境的特殊要求。建设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地形规整,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二、市政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二十三条 儿童医院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节能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二十四条 儿童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布局科学,功能分区合理。

二、洁污流线清晰,避免交叉感染。

三、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四、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房屋建筑可相对集中布置。

五、主要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病房宜获得良好朝向。

六、应有完整并符合儿童特点的院区绿化与室外活动场所。

七、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二十五条 儿童医院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

第二十六条 设传染病门诊的儿童医院,应合理布置,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七条 停车场宜设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

第二十八条 儿童医院绿化率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儿童医院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三十条 儿童医院建设容积率,宜为0.8 ~1.5。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三十一条 儿童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儿童医院的各类用房,应符合国家有关结构安全的规范规定和抗震设防的要求。

儿童医院急诊部、门诊部、医技科室和住院部的房屋建筑,宜为多层建筑,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三十三条 儿童医院房屋建筑的空间设计与室内外装修、装饰及环境景观设计,均应有利于儿童患者的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活泼的特点。

儿童医院的建筑色彩设计和室内照明,在考虑儿童特点的同时,还应符合卫生学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儿童医院二层及以上的病房与儿童活动用房,不宜设置阳台;
因功能需要而设置阳台的,应设有相应的防护设施。

其他与儿童密切接触的各类用房与相关设施,均应设置符合儿童安全要求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 儿童医院的建设,应配建具有童趣特点的候诊区、活动区和相应设施。

第三十六条 儿童医院的建设,应设置哺乳室、无性别卫生间、婴儿整理台等设施。

第三十七条 儿童医院的候诊区等人群聚集或等候时间较长的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的设置并采取吸音降噪措施,以保证相对安静的诊疗环境。

第三十八条 儿童医院病房床位设置,宜以2床/间和3床/间为主,不宜超过6床/间。儿童医院病房区域应配套设置儿童活动空间,并考虑陪住亲属的空间需求,宜设置壁柜式储物空间。

第三十九条 儿童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条 儿童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当地有关无障碍设施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儿童医院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医疗业务用房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并根据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十二条 门诊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用坚固、安全的材料与设备,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二、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
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

三、内墙墙体应不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
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四、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五、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玷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六、儿童活动区域的门窗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玷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
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四十四条 儿童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五条 儿童医院的绿化用地中,不应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不应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第六章 建筑设备 第四十六条 儿童医院应设置不间断的医用气体供应系统。

第四十七条 儿童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不间断供电。应采用双回路供电,并宜设置自备电源。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四十八条 儿童医院应设置安全的冷、热水供应系统和医用蒸汽消毒灭菌系统。

第四十九条 儿童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五十条 儿童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和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环境保护等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儿童医院应配置足够数量的电梯,以保证竖向交通的顺畅。

第五十二条 儿童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医院管理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七章 医疗设备 第五十三条 儿童医院医疗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根据不同规模、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二、配备水平应与其人员水平、开展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三、应满足儿童患者需求,体现服务对象的特殊性。

第五十四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本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资源共享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儿童医院医疗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

第八章相关指标 第五十六条 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2~3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五十七条 儿童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应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并结合医院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十八条 儿童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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