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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建设与思考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24 06:16:25     阅读:


  摘 要: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正确解决高等学校的管理权力与学生合法权利之间的关系,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维持一个必要的平衡。近年来,高校不断被推上被告席,高等教育领域里诉讼案件迅速增多及由这些诉讼案所引发的争议之强烈、所受到各方的关注之广泛,均是前所未有的。从学生管理角度研究高校法治化问题,从法治理论入手,明确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内涵及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并就如何提高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途径进行探索。有助于中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建设。
  关键词: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治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5-0023-02
  
  实行依法治校,把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任务使命的重要保障。随着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先导性、全局性的作用和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在十六大上被明确提出及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发展,出现了一些依照行政手段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高校在其日常学生管理中侵犯学生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学生诉讼学校侵犯其权利的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这一方面表明国人的法制观念、维权意识普遍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高校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依法加强高等学校的管理,促进各高校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解决高等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是高校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内涵
  所谓学生管理法治化,指通过对管理主体、管理权限、管理行为和管理监督的协调、规范和引导,以保障管理活动的各种秩序,实现管理育人的过程。作为一个相对系统化的结构体系,学生管理法治化包含学生管理观念法治化、学生管理制度法治化、学生管理行为法治化以及学生管理侵权救济法治化等。具体来说,就是要全面贯彻各项教育方针,严格遵循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的人格,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高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校依法办事的能力,就是要在理顺政府和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基础上,不断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学生合法权益,形成依法办学、依法行政,接受监督的学生管理格局,以促进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自由、规范、秩序等各项价值的实现。
  在高校因管理不善而屡成被告的现实中,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无疑能使长期处于困境之中的高等学校看到些希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既能保护学校的利益,也能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进而实现高校与学生的双赢。
  二、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颁布之后,高等院校作为独立的教育机构公法人,依法取得“自主管理”的权利。从高校是教育机构、学生是受教育者看,高校与学生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学校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都分别作了明确规定;从高校是一种组织系统、学生是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地位来看,高校与学生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高校与学生的关系由高等学校的章程和规则来规范,法律规定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很复杂,既包括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包括平权型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是其主要特点。在高校与学生的平权型法律关系中,仍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学生依然必须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否则,高校有权依其制定的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各项权利,直至从根本上改变学生法律地位。因此,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不是普通民事关系,也不是普通行政关系,而是具有特别权力的公法关系。在特别权利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高校是履行特定职能的主体,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主判断、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权力。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法律对高校自主管理权的确认和维护,可理解为法律对高校作为一种公法人内部“特别权力关系”的确认与肯定。
  三、高校学生管理非法治化的表现
  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并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目前高校学生管理中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表现如下。
  1.侵犯学生受教育权
  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主要表现在入学跟退学两方面:入学方面,学生录取中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与不公平现象,如全国不同地区高考录取分数之间的差别。退学方面,表现为学校违法处分学生,特别是在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方面。
  2.侵犯学生隐私权
  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活动的自由权、私有领域的保密权和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侵犯学生隐私权的问题如学校在校园安装摄像头,把所拍摄的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公开播放或随意使用等。
  3.侵犯学生财产权
  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表现在:个别高校向学生收补考费,要求学生购买不必要或高于市价的教材等;一些高校向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罚款等。
  4.侵犯学生公正评价权
  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评价应客观公正,这既是学生的权利,也是教师师德的要求。
  5.侵犯学生程序性权利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享有被告知、申辩、申诉、诉讼等程序性权利。然而,在目前学生管理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很明显。学生程序性权利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处分学生的过程中,只体现学校管理者单方意志,不注重调查取证,不举行听证会,学生没有机会申辩;在事后救济方面,学生的申诉权很难有效行使,诉讼权也得不到保障。
  另外,随着学生权利意识的提高和法律的健全,学生权利的内容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从本质上说,学生的权利属于私权范畴,学生的权利是极其广泛的,学生的法定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
  四、高校学生管理非法治化产生的原因
  1.高校学生管理体制建设滞后于高等教育发展速度
  在实践中,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大部分法律纠纷都涉及我国现行的高校管理体制。特别是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出现了许许多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传统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形势,高校学生管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加快高等教育行政体制的改革,以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
  2.高校学生法律意识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失衡
  首先,学生维权意识增强。随着网络信息传递迅猛发展、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学生维权信息的大量涌入,学生及家长维权意识增强。其次,学生的义务意识淡薄、诚信缺失。以学生欠缴学费为例,其中不乏部分学生及学生家过分依靠国家助学贷款。甚至出现学生将家长给的学费用来打游戏、购物,导致不缴学费的状况。
  3.高校管理者管理理念滞后,法制观念淡薄
  在现代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一些高校管理者思维仍拘泥于固有模式,主要依靠权力、行政手段进行管理,严重缺乏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和法制观念,漠视学生权利;还有一些高校管理者尽管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但程序意识欠缺,往往符合实体法,而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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