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有为才有位
编者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指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如何促进民办教育的优质发展,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此,本期《热点争鸣》专题策划民办教育议题,特邀我国著名民办教育学者、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董圣足所长,为大家解析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应然之道,供广大关注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各界人士借鉴和学习。期待我国民办教育欣欣向荣、高质量发展!
民办教育的春天来了吗?
《中国教师》:《纲要》指出,民办教育是中国教育的重要增长点,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这是对中国民办教育的高度评价和新的战略定位,也是对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提出的新任务。这是否预示着,在未来十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中,民办教育将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中国教育更大的增长需要更多地依靠民办教育来实现?为什么?
董圣足:民办教育是中国教育的重要增长点。这一提法,是众多的专家学者、官员、各界人士经过反复的博弈、多方的研讨而达成的一个共识。未来的教育改革发展,确实更多地要依靠民办教育的发展。这么说,主要是民办教育在缓解教育财政资金压力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年我国教育经费预算达到GDP的4%,有人认为教育经费多了。实际上我国教育经费占整个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仍然处在世界平均水平以下,我国东西部地区之间教育发展仍然不均衡。根据《纲要》的总体部署,我国要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达到进入人力资源强国的目标,就高等教育来讲,那时毛入学率要达到40%。根据这样的目标设定,有权威专家测算后提出来至少要在2007年全社会投入GDP的4.7%(财政投入约3.2%),才能达到发展中国家教育经费的平均水平,要实现2020年的目标的话,必须还要提高2.3%,即达到7%左右。这也就意味着,2020年,全社会的教育经费要达到6万亿。但是,根据我们现在的财政增长状况,2020年国家顶多能投入4万亿,还有2万亿的资金缺口。这就意味着,未来十年,必须而且也只能通过社会投入,通过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来缓解巨额的资金缺口。
民办教育是促进改革的重要力量。这一句话既是对过去30多年民办教育发展所取得的成绩和发挥的作用的一个基本肯定,更是对未来我国民办教育的作用和地位的新的期待。我们也看到,现在民办教育在促进教育改革方面发挥的作用还不够,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世界各国都致力于推进民办教育发展,形成两条腿走路来培育市场的力量,从而引入竞争机制,对公办教育产生鮸鱼效应,激发教育活力。
过去,民办教育也发挥了作用,例如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形成了多元化的教育投资渠道,不再是单独教育财政投入,还有捐资办学、国有企业办学、民间企业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等等。民办学校内部的面向市场办学、顾客导向、效率优先、机构精简等运行机制,对公办学校内部改革有一个推动作用。因此,将来民办教育这两方面的作用会越来越得到彰显,越来越焕发出新的勃勃生机。
《中国教师》:目前,民办教育整体上还是处于弱势,面临一系列身份尴尬、办学经费紧张、师资不稳定、招生困难等问题。一些能较好生存的民办学校,主要依靠高薪聘请名校长、名教师,再依靠高学费维持,高成本运行。如何在政策上为民办教育松绑,真诚地将民办教育作为中国教育的一分子,需要中国教育政策的变革。在民办教育政策方面,您有何建议?
董圣足:任何事物有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如同当时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在“一大二公”的形势下,在夹缝中生存,必然会遇到许多问题。本身是新鲜事物,人们对它的认识也有一个深化的过程。所以民办教育遇到一些困难也是自然的。
造成民办学校的最大困难是法人属性定位不清。因为我们整个教育系统是根据所有制的成分来定位的,参照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来定义的,机关法人、公办学校是事业单位,还有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但是当时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的带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公益性组织在法律中找不到相应的身份。后来,直到1998年之后我国才出台国务院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给予民办学校等单位一个新的身份,叫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是我国创造的,全世界都没有。
这既不是企业,又非事业单位的身份,让民办学校遭遇身份尴尬。若是企业,就可自主办学。却又不是事业单位。教师身份最尴尬,既不是企业员工,又不是事业单位员工。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执行国务院这个文件时,又简单地将民办教师等同于企业的工人。这是影响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质量提高的主要因素。
还有一个问题是法律和法律、法律和法规、法规和部门行政规章之间的规定有矛盾、有冲突、不协调、不一致,导致很多问题。例如,2002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本身是想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有很多好的规定,因为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之间打架,不协调,很多好的规定没办法落实。举个简单的例子,学校应该免税,但是税务总局不是这么看的,只要单位有结余,这就是利润,就要按照企业来纳税。《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允许合理回报,但至今未得到落实。因为合理回报要用会计制度核算出来。但是我国现在没有真正的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只有一个笼统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是财政部制定的。而这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凡是民办单位,一律不得从剩余当中提取回报。即财政部不允许民办学校有合理回报。
还有,既然是社会力量办学,高等学校有7项办学自主权,但是这些权利都没有得到落实。高校的费用是5年不许涨价。由于生源逐年减少,每个学校都面临生源不足、办学经费紧张、教师身份不明,导致恶性循环。而公办学校投入增大,公办和民办学校之间形成跷跷板。
解决的建议:第一,基于我国宏观、中观、微观的现实,推动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清晰民办学校属性问题。一类是不要营利的,一类是要营利的,不要混淆。例如华侨捐资办学,应该享受与公办学校一致的待遇,政府也要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甚至可以参照英国、我国香港的做法,政府对私立学校参照公办学校的作法根据生均标准拨款。民办学校只是机制市场化的,政府不会因为民办而减少对其教育“天生”的支持和投入。而对于要回报的民办学校,可以放开其手脚,让它走市场化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