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值得关注的“两会”教育话题
今年“两会”又有不少提案、议案和建议成为舆论热点,比如民富优先、财政公开、公车改革、严打拐卖儿童、农民工权益、异地高考等。代表、委员不断增强着自身“积极代表”民意的作用。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里,也对公众的长期期待做出“积极回应”,提出了教育领域的多项重点工作。
在这样一种官民互动中,越来越活跃的媒体时评(时政评论)同样在释放着推动社会进步的影响力。它们以姿态开放、直面积弊、凝聚共识的鲜明特点,打破了少数人垄断话语权的局面,成为社会各界了解民意、了解教育改革的一大通道。
“两会”期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网易新闻中心,对2680名公众进行的教育在线调查,在诸多的“两会民调”中格外醒目。被调查者面对急需解决的教育选题,68.3% 的人选择“解决中小学择校问题,推动教育公平”,65.2% 的人选择“幼儿园收费高、入园难的问题”,58.9%的人选择“提高大学教育质量”,57.0%的人选择“农民工随迁子女读书难”,50.2%的人选择“继续推动高考改革”。
这个民调结果,恰恰体现了中央政府官员、“两会”代表及委员、大多数公众对当前教育问题的共同关注点。记者从中选取几个备受热议的教育话题,尝试性地逐一加以评析。
必须把学前教育当做教改的突破口
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抓紧解决“入园难”问题。与此相呼应,民进中央向“两会”提交的一份提案,呼吁尽早实现学前教育立法,以从根本上解决“入园难”。该提案的主要执笔人,国家督学、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庞丽娟认为,我国学前教育体系急需在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中重构。学前教育立法要强调三个基本理念:强化学前教育的公共性与公益性,凸显和增强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以公平和均衡为基本立法价值取向,优先保障并向弱势群体倾斜。庞本人称,这个提案早在2000年就提交过。
我国现有的相关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开始施行于1990年2月,迄今已21年,历经改制、大量社会力量参与办园等天翻地覆的变化,老法规早已无法适应学前教育重重的新问题。2010年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明确了学前教育到2020年学前一年毛入园率目标为95%,学前三年毛入园率目标为75%,而目前的学前三年毛入学率只有41%,在9个人口大国中低于巴西和墨西哥。
如今,缺少法律保障的学前教育显然成为我国各级教育中的“短板”。 据悉,学前教育立法的热点有三:
一是明确它的公益性、普惠性。在国企改制的大潮中,许多地方政府将城市中企事业办园推向市场,从减少投入到停止投入,甚至出售,导致大批随迁子女既进不了公办园,又上不起昂贵的民办园。在农村,65%的适龄儿童没有机会接受学前教育。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在资源配置、财政投入方面支持城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流动和留守幼儿等弱势群体接受学前教育。
二是明确它的投入要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一直以来,学前教育经费在我国教育财政性经费总量中仅占1.3%。学前教育在国家及各地财政性教育预算中都没有单项列支,同时,各地政府也没有给民办园提供实际的帮助。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各级财政性教育预算中单项列支学前教育投入,逐步加大学前教育经费在教育财政性投入中的比例,贫困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学前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同时明确建立政府和家长共同承担的成本分担机制。
三是明确幼儿教师应享受同等待遇。当今幼师身份与地位不明确,待遇普遍偏低,尤其是广大农村幼师,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教师身份。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幼师的身份与地位,明确对幼师的资质、聘任与考核等要求,明确幼师应当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政治、经济待遇,明确规定幼师享有的工资、医疗、养老与失业保险、职称、培训等基本权益。
3月7日,教育部袁贵仁部长在全国政协教育界别的联组会上指出:“学前教育目前是一个薄弱环节,不管从重要性、紧迫性还是资源匮乏性来说都是亟待解决的,必须把学前教育当做教改的突破口。”据称,要求各地提交以县为单位缓解入园难问题的规划办法,将国家助学的体系扩大到学前教育领域,调整司局的设置和职能的划分,解决学前教育管理上的人手匮乏,已是眼下开始着手的工作。此前,教育部在公布年度工作重点时,曾表示今年将启动学前教育立法。
以失学救济机制确保每个孩子上学
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讲道:“要落实和完善国家助学制度,无论哪个教育阶段,都要确保每个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话音一落,现场响起热烈的掌声。
过去5年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在解决“上学难、上学贵”问题上的努力是有目共睹的,诸如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建立中职国家助学金制度,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体系,将高中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之列等。同时,几乎每个公民又都不止一次见到过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孩子。今年春节前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志愿者“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集中把一些义务教育适龄孩子在街头乞讨的不正常现象曝光。中西部农村地区还存在初中辍学率回潮现象,一些初二的孩子选择外出打工,致使有的班级空了半个教室。
就保障每一个孩子的受教育权而言,我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明确规定。比如《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这条规定表明,适龄儿童如果辍学,就是政府没有履行保障责任,以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
再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根据这条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分别有救助、临时监护、收养及抚养的责任。
可见,救助失学儿童不缺相关法律法规,只是由于国家没有建立失学救济机制,其中的重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对于孩子流出地政府,孩子迁出,可减少教育经费支出;对于孩子流入地政府,这些学生不来上学,政府也可少承担责任,于是,失学儿童往往成了“两不管”。
多年来,国家有解决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流入地为主、公办为主”,由城市负责解决乞讨儿童的求学问题。这或可为建立国家失学救济机制提供可借鉴的思路。针对目前农村地区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辍学很难管理甚至一片空白的状况,建立学籍信息管理平台,跟踪每个学生的学籍很有必要。
根据学籍信息跟踪,适龄儿童一旦出现不上学也不办转出手续、或办了转出手续却不到转入学校注册的情况,政府部门和学校便可依法督促监护人履行送孩子上学的义务,同时启动失学救济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辍学,尽可能做到一个都不少。总之,建立失学救济机制是对我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完善。只要以“义务教育经费随学籍走”的方式加以配套,就能有效地避免义务教育保障的漏洞,使那些失学孩子及时回归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