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全日制本科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_
大学全日制本科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水运动队是指由学校作为高水平运动员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组成的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体育赛事的不同项目团体。其中高水平运动员分为在校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外挂生两类。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由招生工作办公室提供的新生录取名册认定。
第二条 在校高水平运动员学习期间,学籍管理、日常管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训练及比赛等相关事项由体育学院负责,遇到不能单方面解决的问题,双方协商处理。体育外挂生须为获得国家一级及以上资格证书的运动员,且在入校时仍为国家或省级运动队现役运动员。体育外挂生资格必须由体育学院在每学年开学注册时向教务处提供相关证明认定,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除应参加主修专业综合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还应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训练及比赛,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训练及比赛的管理细则。
第四条 课程成绩评定按如下计算:
(一)高水平运动员主修专业课程(不含重修、重考和辅修课程)成绩评定按下式计算:
课程成绩 = 训练成绩(30%)+ 课程总评成绩(70%) 如计入训练成绩后的课程成绩低于课程总评成绩,以课程总评成绩记录课程成绩。
(二)体育外挂生的成绩评定按下式进行:
课程成绩 = 训练成绩(50%)+ 课程平时成绩(50%) (三)高水平运动员经选拔参加广东省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学生运动会集训、比赛者,期间的课程(不含重修、重考和辅修课程)成绩评定参照下式:
课程成绩 = 训练成绩(50%)+ 课程平时成绩(50%) 根据每学年比赛层次,以最好的比赛名次进行加分。按上式评定的成绩,不能作为参加校内评优、转专业以及推免的依据,只能作为毕业的课程成绩,训练成绩加分标准见附件1所示。
第五条 单独编班的高水平运动员,实行双班主任制,由主管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各派一名教师(教练)担任班主任,共同负责学生的训练、比赛和课程学习等有关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所有高水平运动员在每学期开学,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报到注册,未经请假同意,不按时报到注册的学生将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体育外挂生因训练和比赛未能按时返校注册,应及时上报学院,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另行安排注册时间。
第三章 训练及比赛 第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参加各项目训练和比赛时,由体育学院管理。各项目的教练员及每学期的训练和比赛计划由体育学院确定,经教务处核准后,在每学期开学时向学生公布。
第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考勤情况由体育学院按月汇总。
第十条 训练成绩由各项目的教练员根据学生参加训练的态度、效果及出勤率评定,经部门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于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报送教务处。
第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应按学院规定参加训练。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训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练员同意后,报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擅自不参加训练者,每学期累计10-20次,训练成绩记零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累计20-30次,训练成绩记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累计30-40次,训练成绩记零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累计超过40次,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除因训练、比赛所致伤病外,其他原因造成缺席训练时间超过1/3者,训练成绩记零分。
第十三条 因伤病无法参加训练和比赛者,应向体育学院申请停训,批准后由教练员根据情况适当安排辅助性工作;
或因队伍需要无法参加比赛者,教练员根据其工作态度和训练表现给予训练成绩,但最高不得超过27分,外挂生最高不超过40分。
第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应按体育学院的要求参加各种比赛,确实无法参赛,本人应申请停训或退队,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退队后按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比赛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参加的规定赛事获得的成绩,由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参赛运动员在比赛期间的违纪现象,除比赛组织部门做出的处理外,还将根据《***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规定》报学生工作处予以处理。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课程修读按《***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中体育外挂生的课程修读由学生所在学院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进行,必要时可根据学生的训练和比赛作适当的调整,课程的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并送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
第十八条 体育外挂生在学习期间退役,并转入学校学习,采用分段培养计划,即退役前按体育外挂生的相关规定执行,退役后按在校高水平运动员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课程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的态度、效果及出勤率给出,并与课程考核的卷面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后得出课程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各学期的课程成绩,由教务处根据体育学院报送的训练成绩及任课教师提交的课程总评成绩按第四条规定的公式加和后,给出总的课程成绩并予以记载。
第五章 免试攻读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免试攻读研究生基本条件如下: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身体健康,热爱体育事业;
勇于担当,愿意为学校争光添彩;
2.申请运动员应为本科阶段单项或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且所获得的运动成绩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国学生运动会或以上层次比赛前三名或全国单项赛事冠军;
(2)获得广东省大学生运动会第一名或破省大运会纪录;
(3) 获得广东省大学生单项比赛冠军或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第二、三名,两次以上;
(4)如出现运动员申请推免的成绩相等且符合上述条件情况时,由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对学校的贡献率及其他条件择优推免。
3.申请推免的运动员其前三学年本科综合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原始成绩百分制平均学分绩点一般情况下须在本专业排名前50%,运动成绩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4.在学校推免工作开始时,由运动员本人将自荐表及申请书交各队教练员上报体育学院,并由体育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确定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
5.学生所在学院将公示通过的推免名单及相关材料汇总报送教务处,由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审定材料,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最终推荐名单。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外,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的其它管理按《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全日制本科的普通学生、运动训练专业的学生,入选运动队或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取得成绩后,成绩评定参照高水平运动员成绩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所有高水平运动队学生训练成绩经教务处网页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统一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解释权归教务处和体育学院。
附件:
训练成绩评定标准 赛事级别 名次 训练竞赛分 全国性大学生比赛 前三名 25-30分 四至六名 24-29分 七至八名 23-28分 省级大学生 比赛 第一名 24-29分 第二、三名 23-28分 四至八名 22-27分 其他未涉及的情况,由教练员根据运动员参加训练的表现给予适当训练分数。
0-27分 以上训练成绩结果,在学院网站公示一周,并设立学生投诉信箱。
外挂运动员的训练竞赛分由注册分(20分)和竞赛成绩分(30分)两部分组成。注册分(0-20分)取决于外挂运动员是否能及时到校注册;
竞赛成绩分(0-30分)按上述办法计算。
注:全国性比赛是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主办,中国体育协会各项目分会协办的大学生比赛;
省级比赛是由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体育局、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主办,广东省体育艺术联合会协办的大学生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