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学生幸福与德性发展的有机统一
[摘 要] 在学校德育工作中,把学生幸福与德性发展有机结合,有其深刻的理论依据。本文提出,幸福是一种具有客观性的主观存在,这一特性决定了幸福感是可培养的;“关爱”兼有德性与幸福品质的属性,为德育实现学生幸福与德性发展的有机统一提供了可能;在德育实践中,通过实施幸福教育与德性教育相结合的德育策略,完全可以实现令学生幸福的德育。
[关 键 词] 幸福;德性;关爱
[作者简介] 冯光,浙江嘉兴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副主任,教授
近年来,在我国教育理论界兴起了探讨“幸福教育”的热点,但从德育视角展开幸福教育与德性发展有机结合的微观研究,鲜有。笔者认为,德育应该并能够在幸福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实现培养学生幸福感与发展学生德性的有机统一。
一、实现学生幸福与德性发展
有机结合的理论依据
就幸福的内在本性而言,幸福是对人一生具有重要意义的心理需要、行动目的和理想得以实现的心理体验。这是客观的,没有需要和理想的客观实现,就没有幸福。因此,幸福由两大因素构成:一是需要、目的的实现,这是幸福与否的客观标准;二是心理体验,是主观的心理过程。这表明,幸福不能脱离客观的幸福生活状态而存在,同时,一种幸福的生活状态只有被自我觉知的时候,才对个人有意义。从这个层面上说,幸福是对美好生活的评价和体验,是对生命的理解与领悟,是对人生价值的自我肯定。
众所周知,随着人类文化的不断进步和社会民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教育研究逐步从社会层面转向人的层面,现代德育越来越趋向人性化。[1]追求幸福是“无须加以论证的”。是人的先天性行为倾向和人性的一种体现,而德性也是人性的体现。因此,实现德育的人性化,就要求把培养学生幸福感与发展学生德性有机统一起来。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国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而建设和谐社会,就要关注社会幸福。和谐社会是幸福的社会,为人民谋幸福是衡量社会和谐的最高标准,是和谐之本。同时,建设和谐社会,又要加强道德建设。正确处理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必须以道德建设作支撑。这就要求一手抓道德和法制建设,一手抓民生和社会幸福感的提升,实现两者有机结合。学校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和谐校园的过程中,同样应该一手抓道德建设,一手抓学生幸福感的提升。为了完成这一历史使命,学校德育作为与学生生命个体最为切近、密切的教育活动,理应担当发展学生德性、关怀学生幸福的重任。
人本主义教育理论认为,教育的中心应当是活生生的人,而不应当是僵硬刻板的知识。人不仅需要获得全面而丰富的知识,更需要具有完整而丰满的人性。人不仅仅只是一种工具,更重要的是,人本身就是目的。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发展学生的个性,实现其潜能的充分展现。因此,教育不仅要将他们训练成有用之人,更重要的是要将他们培育成幸福之人。教育与人性、教育与幸福之间不仅密切相关,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的教育都应当是合乎人性的幸福教育。“所有的教育”当然包括德育,其目标、内容及过程始终体现着德性与幸福的有机统一。
伦理学关于道德与幸福的关系有两大流派。感性主义理论认为:幸福即道德,幸福是道德的目的。人们获得了幸福,也就获得了道德,道德是达到幸福的手段。理性主义理论认为:幸福存在于道德之中,人能够在德性修养中获得更多的幸福体验。尽管感性主义理论和理性主义理论各自站在不同的角度阐述了道德与幸福的关系,但他们认为“道德与幸福有密切联系”这一点上却是一致的。把两者综合起来,便是道德和幸福的完整联系。这也提示我们的德育工作,应该把培养学生的幸福感与发展学生德性紧密联系起来,让学生的幸福通过德育而获得。
二、实现学生幸福与德性发展
有机结合的可能性
实现学生幸福与德性发展的有机统一,还涉及可能性问题。一是幸福能否教育,或德育能否对幸福进行教育;二是能否实现德性教育与幸福教育的有机统一。
关于德育能否对幸福进行教育问题,涉及到影响人幸福的因素问题。尽管影响人幸福的因素极其复杂,概括起来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外在的客观因素,二是人自身的主观因素。一般说来,外在条件愈符合人的需要,就愈容易产生幸福感。然而,幸福的获得更重要的还是人自身的生活态度,对幸福的理解以及对幸福的感受能力。
狄慈根对幸福的主观选择性有过精辟论述,他说:“现实的幸福是形形色色的,真实的幸福只是主观的选择,……在各种不同的人中,在不同的时代中,实际上存在着许多极其相反的、但都被认为是致福的事物。在这里是幸福的东西,在那里却是灾难。”[2]由于幸福关涉个人的主观感受和体验,因此在相同或不同的境遇中,不同的人感受和体验幸福的程度是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所谓“身在福中不知福”和“孔颜之乐”就是例证。现代实证研究也表明,内源性目标的追求(如个人成长、自由、自主、仁爱等)比外源性目标的追求(如经济成功、生理吸引、社会地位等)带给人更多的幸福感,这说明个人内在的主观态度对幸福感极其重要。
因此,幸福可以说是一种客观性的主观存在。目前,大家普遍认同个人内部存在的幸福观、幸福品质、幸福能力是构成幸福的重要因素。而判断幸福的幸福观、感受幸福的幸福品质、创造幸福的幸福能力,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后天磨砺和培养的。既然是后天的,它就可以通过德育培养。
关于德育能否实现德性教育与幸福教育的有机统一,涉及现实中是否存在兼有德行和幸福两种属性品质的问题,并且这一品质还具有很大的德性容量。综合各方面的研究表明,“关爱”这一心理品质兼有德性与幸福两方面属性,由此决定了德育可以通过关爱品质的培养,实现德性教育与幸福教育有机统一。
八十年代以后,吉利根等人运用文献法和实证法首次研究确认了“关爱”价值取向的存在,说明道德关系的本质不只是公正,还具有关爱这一要素。[3]后来又有人提出完整而完美的德性除了公正以外,还包括关爱与宽恕。关爱内含爱人。众所周知,儒家道德是以“仁”为核心的,孝、悌、忠、恕、恭、宽、信、敏、惠、智、勇等道德原则和规范都是“仁”的体现。所谓“仁”即爱人,爱人与关爱是融通的。同时,关爱还具有广阔的德性发展空间和德性容量,是其他优良情感和道德品质的基础。弗洛姆多次论及爱的“要素就是关心、责任、尊重和认识”[4]。而关心、责任、尊重和认识这几方面又是相关的。关爱品质的形成,有利于学生更好地学会负责、学会尊重,有利于促进整体德性发展。
学会关爱也是现代德育的主题和重要内容。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面向21世纪教育国际研讨会”,提出了新世纪教育的主题是“学会关心”。自此以来,学会关心和关爱成为现代教育的新走向。从我国现代德育内容看,从爱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自然,到爱党、爱社会主义,无不体现了“爱”的主线。关爱包含了关爱自己、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等所有领域。
另一方面,关爱又是积极情感和品质。幸福是一种高级情感,更是一种积极愉悦的情感,是构成幸福感的重要因素和实质内容。[5]而关爱的“爱”本身就是一种积极情感。爱的本义为亲爱、喜爱,有爱就有幸福,爱与愉悦是连为一体的。国外相关研究表明,“爱”是一种积极情感。认为爱由多种积极情感所组成,包括兴趣、欢乐、满意等等。[6]马斯洛把爱和归属作为人的一种精神需要。“爱人”正是在爱或被爱过程中获得了“爱”的精神需要满足——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