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教育社会评价制度:建构与推进
摘要:社会评价制度对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参与高职社会评价活动的基本要素。我国高职社会评价制度应包括认证制度和排行制度。其推进首先要依靠政府转变职能并发挥政府的作用;其次要转变职业教育的发展模式、办社会的职业教育;再次要建立多元独立专业的社会评价中介组织。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社会评价制度;建构;推进
随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质量问题日益突显,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高等职业教育社会评价制度,已成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本文就高职社会评价制度的内涵、构建和推进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高等职业教育社会
评价制度的内涵
高等职业教育社会评价制度的概念高等职业教育社会评价是高等职业教育社会主体性的评价,是以高等职业教育系统外部的力量为主体,以社会发展和群众需要为尺度,对高等职业教育行为或现象进行价值判断的活动。高等职业教育社会评价制度是指参与高职社会评价活动的基本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运行规则,是启动、维持、调整和终止社会评价活动的各种条件和工作方式的总和,是一个多层次、多结构的运行系统。从本质上看,它同其他社会性制度一样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其确立的过程同样是在利益冲突条件下的一种公共选择过程。政府评估和高职院校自我评价制度是高等职业教育社会评价制度的基础;社会评价制度是政府评估和高职院校自我评价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结果。
高等职业教育社会评价制度的特征(1)目的发展性。社会评价的终极目的和政府评估有根本的不同。政府评估的目的是让高等职业教育按照政府的预设轨道运行,是高职院校分割政府资源的基本方式;而社会评价的目的是让高等职业教育按照社会和企业的需要自主而内生式的发展,是高职院校植根于社会、获得生命原动力的基本途径,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由“政府的职业教育”变成“社会的职业教育”的必然抉择。(2)主体多元性。高等职业教育直接或间接地与多种社会力量发生联系,牵涉到社会各方的利益和需求,而且不同的个体、群体、团体的利益与需求各不相同,对高等职业教育有着不同的认识和需要。正如伯顿·克拉克所说:“高等教育的任务激增,信念增多,各种形式的权力就会往不同的方向牵拉。”因此,高等职业教育社会评价制度具有主体多元的特点,各种社会力量都想对高等职业教育施加影响,以保证自身的特殊利益。(3)方式多样性。高等职业教育有多种利益主体,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评价方式。这些评价方式总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利益主体自发地对高职教育进行的评判,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自发性特点;另一类是社会团体或利益群体自觉地对高职教育进行评价,是一种具有固定机构、规范组织的社会评价活动,具有相当的客观性、自觉性和服务性。
高等职业教育社会评价制度的建构
根据我国实际,结合国外经验,笔者认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社会评价制度应该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认证制度认证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高等职业教育的最低质量;(2)促进高职院校质量的不断改进;(3)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由“政府的职业教育”向“社会的职业教育”不断转变。认证可分为四类:第一,院校认证。院校认证是对高职院校的整体评价,主要是对学校的办学目标、物质条件、经费来源、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管理、毕业生就业情况、总体办学效益和特色等方面进行评价。院校认证应具有强制性,认证周期一般为五年,认证的结果将影响学校的招生和政府拨款。第二,专业认证。专业认证是对高职院校的专业和课程设置进行认证。专业认证一般是自愿的,认证周期一般为三年左右。专业认证能使相关专业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保护相关专业免受内外部不良压力的影响,有利于吸引学生,有利于公共部门和私立基金对相关专业进行投资。因此,获得专业认证是提高学校知名度的最好方法,也是争取生源的最有效手段。第三,对认证机构的认可。认可是为了确保认证机构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对认证机构进行资质监控。认可活动一般可由教育部的相关司局来完成,也可由教育部授权的非营利性教育研究机构来完成,还可由全国性的行业协会来实施。如教育部高教司高职高专教育处、高教司评价处、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价委员会等都可成为对认证机构进行认可的机构。只有获得了认可的认证机构才有资格对高职院校开展各种认证工作。第四,元评价制度。元评价制度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对认证机构做出的评价结论进行复查和抽查;控制认证机构的道德风险;对认证机构进行激励,奖优罚劣。它对于提高原评价的各项指标质量、保障原评价信息使用者的权益、确立原评价的信用度、规范认证机构的运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政府作为元评价者是一个现实的选择。它一方面可以利用政府的权威更好地进行社会监督;另一方面也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宏观调控的质量。
排行制度排行的作用主要是:把高职领域存在的质量现象和问题反映出来,传播开来,使之成为社会普遍关心的热门话题并对高职院校形成压力,以此促使高职院校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排行可以分为两类:第一,媒体排行。媒体排行主要是由热心高职教育、关心高职发展的一些杂志社、报社、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单位,通过自行组织的社会抽样调查、实地考察、人物专访、院校风采、专业介绍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某一地区或某一类型的高职院校作出排名。媒体排行的结果一般来说是没有强制力,但它能客观地反映市场的变化、社会的需要和大众的心理。因此,它是高等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第二,学术咨询机构排行。学术咨询机构排行主要由一些非营利性教育研究机构定期进行。这些机构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高职院校的具体特点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采集数据,最后统计分析得出结论。因此,它具有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等特点,能够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学术界的认同和接受,对高等职业教育质量保障影响很大。
高等职业教育社会评价制度的推进
(一)转变政府职能、发挥政府作用
社会评价制度的推进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是紧密相联的,没有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没有社会评价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高等教育的宏观质量管理是以政府为主体的管理,社会对教育的质量要求主要通过政府的中介反映出来。政府尤其是中央拥有高等教育质量决策和管理的最大权力,管理的具体实施也多是以行政命令方式加以推行的,社会很难真正参与到教育质量管理中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高等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的属性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不断发展壮大的社会力量开始日益迫切地要求介入高等教育事务中来,政府改变角色定位,让渡权力空间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当务之急。
在高等职业教育质量保障方面,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教育质量的法律法规上,从宏观上把握高等职业教育的质量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充当好“掌舵人”的角色。例如,对高等职业教育质量的评价,高职的服务对象是最有发言权的,这个对象主要是社会,而不是政府。因此,应改变政府主导甚至包揽质量评价的现状,逐步向社会中介组织转移,建立起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社会评价制度。
但我国是中央政府集权国家,是“强政府、弱社会”的模式,市民社会没有形成,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还不成熟。因此,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社会评价制度还不可能完全由社会力量自下而上的建立,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利用政府权威及强大资源优势,自上而下的加以推进。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加强立法为社会评价提供法律保障和约束;第二,通过财政拨款为社会评价机构提供资助;第三,帮助社会评价机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