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道德教育不应成为假问题
长期以来,共产党人一直注重群众路线,注意说话、办事从群众利益出发,故而形成了一个重要模式,共产党人的所有政策制定(通俗地说即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为着人民利益。近30多年改革开放,在这方面虽然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干群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虽然不少是因为干部乃至官员的道德出现了“裂痕”,而且民众道德也发生了“滑坡”。因而,近年来“公民教育”及“公民道德教育”被提上了议事日程,甚至成了一种声势。理论界的人们似乎很享受这个发现,因而被引用的频率很高。作者开始也很佩服这个“创造”,以为它代表了社会思想和价值观教育的方向,寄托了人们对法治社会及宪政体制的追求,应该在教育界乃至全社会大力宣传和弘扬。不过,经历过较长时间的观察和思考,笔者开始怀疑自己的看法,感觉这种理论远离现实的社会实际,与现实的社会体制及其价值取向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缺乏与现实社会思想及体制的逻辑联系,似乎是个“飘在空中”的假问题,需要在理论上给予疏导和开拓。因为这个问题如果不能从理论上解决,那么,我们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还可能造成问题的严重性。窃以为,这个问题事关多级领导今后决策方向的大问题,因而特别提出以引起理论界的关注。
一
作者之所以这样立论的原因:一是进行公民教育或公民道德教育的前提,是国家准备实施或建设公民社会,教育需要为国家的发展目标做准备。那么,我们的国家及社会准备实行公民社会了吗?在我们国家的许多发展目标和规划中,有建设公民社会的内容吗?作者反复检索各种文献,并没有发现相关的内容。这种现象换句话说,就是国家还没有准备好要将宪法上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新闻和出版自由、自主选举国家领导人及人大代表”等权利还给民众,让他们由“被代表、被作主”的“人民”变成能够自由、自主地行使各项公民权利的“公民”。由于还没有这样的打算,因而就没有具体的或实在的建设公民社会的计划。既然没有这样的需要,学者们关于公民教育的设想,是否为无的放矢呢?对照现在有些期刊刊登的“民国时期进行公民教育资料”的原因,是因为民国时期曾有过实行宪政体制亦即公民社会打算的。其时的国家民主进程被设计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暂定时间为10年[1] 416。虽然社会并没有真正地进入到第三阶段,亦即宪政阶段,但教育为其做准备则是可以理解的。而我们国家现在既未确定一定要实行民主体制的目标,又没有确定实行宪政体制的步骤,反而有“一百年不变”、“绝不照搬”等与民主政治和宪政体制完全隔膜的说法。这些说法的精神意蕴及其社会体制,可以说都是与公民社会的本质和精神取向相悖的。而在这种形势下倡导公民教育或公民道德教育,其理论极可能演变成没有实际意义的假问题。特别是由于国家没有进行公民教育的思想和制度准备,因而也没有设立相应的进行公民教育的机构,从而使公民教育的思想和理论“无枝可栖”,缺乏立足的土壤和发挥作用的空间。
二是公民社会是一种相对于非公民社会的社会形态,这个形态是建立在宪政、法治、民主等一系列的、逻辑性的政治观念、政治思想、政治制度、社会机制基础上的。其中的公民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民,而且也是政治意义、文化意义上的公民,他们在社会中既有需要承担的各方面社会责任和义务,更有由现实法律保护的各方面权利,以及实实在在的国家主人的地位。比如他们应该有公民的思想自由权利,言论自由权利,出版自由权利,行动自由权利,私人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等。特别是拥有对国家行政首脑的选举权及罢免权,对国会议员或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权及罢免权,对国家重大问题的发言权及对政府违法行为的抗议权等。所以,公民不是一个单纯的概念,而是一系列权利、责任、义务的综合体。按照无权利则无义务、无责任的社会思想法则,在公民权利、责任、义务的关系中,公民权利是第一要素,是公民责任和义务的基础。公民如果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权利,那么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责任和义务。公民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是以拥有社会权利为前提的。然而,这些在一般民主国家只是文化常识、在世界范围内为普世意识的政治或法律理论的问题,在我们的社会中却还比较陌生或新鲜,因为在我们国家以往的许多会议及其文献中,曾经有过对“公民”概念的广泛使用,只是那些地方使用的“公民”概念,一是由于没有实在的公民权利作保证,因而其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不成立的。亦即没有实际的公民价值,仅仅只是一种词语或说法。二是那些场合中所说的公民,并不是指法治社会中的“公民”(权利和责任对等),而是指人治社会中的“公民”(仅有词语意义),其内涵与“人民”、“公众”、“群众”是相同的,具有很大的权宜性或现实体制特征。而一些地方的工会或“文明办”等机构所决策并组织的“公民道德教育”等活动,则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教育,而只是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因为这些教育是要求民众在没有公民权利的情况下,却要承担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其在本质上仍然是属于思想政治教育,亦即是遵从“权力意志”的教育。而这样的教育,基本上是没有什么效果的。所以,审视我国社会的现实形态,以及国家各种机构在社会事务中表现出来的价值趋向和精神品质,可见其在精神上并没有做好建设真正的宪政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准备。国家主要的宣传机器在涉及宪法内容时,还往往吱吱唔唔,语焉不详;在维护宪法权威方面,还犹豫不决,瞻前顾后;在倡导还权于民方面,还畏畏缩缩,罔顾左右而言他。国家对民众基本权利诉求的暧昧而含糊的态度,使社会出现结构断裂、文化和道德溃败的现象。而在这样的情况下谈公民教育,总给人一种张冠李戴、或文不对题的感觉,其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三是在社会思想气氛平和、社会形态稳定的情况下进行公民教育及公民道德教育,对民众进行公民意识的启蒙和引导,无疑是具有文明和积极意义的,也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然而,这样的教育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前提,那就是社会及其体制具有建设公民社会的意愿,国家具有实行宪政的可能。否则,若当局或执政者明确表示反对这种思想及诉求,并运用体制的力量予以阻挠或压制,必然会导致这种教育的性质变形,由促进公民社会建设变成对现实体制的装饰,使公民教育变成貌似有意义,而实际上没有意义的假活动。而以此思考来审视我国的公民教育,则可见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进行公民教育或公民道德教育,是典型的不合时宜。因为我国目前的体制,是有明确的教育方向和目的的,这个方向和目的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及社会主义的思想和价值观。从教育的性质上说,这种教育是一种在现实体制的约束下,将一种既定的思想观念理直气壮地灌输给受教育者的教育。这种教育的特征不是由受教育者在理解、认同的基础上进行思想和知识的自愿选择,而是由教育者根据既定的教育目的和宗旨,向受教育者进行传授,而受教育者不管是否理解和同意,都必须接受其基本思想和观念的教育。在这样的教育中,没有公民教育或公民道德教育的内容,也是不会允许进行真正的公民教育或公民道德教育的。有的只是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以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试想,如果有人在现实的教育活动中,按照宪政的思想原则,向广大民众讲解只有通过公民按照一人一票、公平自由的方式选举出来的政府或国家领导人,才是合法的政府或国家领导人的思想观念的话,那他一定会被看作是异类的,或者会被作为有问题的。显而易见,这种教育依据的社会体制及思想形态,是一种由某个特定组织及其领导人物代表民众,并且替民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体制及思想形态,与公民社会中每个人通过一人一票方式,自主选择领导人及人民代表的宪政方式是有显著区别的。而在这样的没有公民教育机制和精神氛围的环境中倡导公民教育,其教育活动能够融会贯通于什么样的机构和程序之中呢?其教育成果能够在什么地方保存和巩固呢?因此,没有实在的制度和条件保证的公民教育,显然是无法长期维持和延续的,也是会被扭曲成假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