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场规民约》_群规民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职工群众(以下简称职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努力把本分场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场规民约。
第二条:制定和执行场规民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分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分场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组织职工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
(二)坚持依法办事。职工自治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职工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三)注重诚实守信。“男女老少”说话做事,应当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守诺言,讲信誉;
不弄虚作假,见利忘义。
(四)维护公序良俗。职工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传统风俗,言行举止符合基本道德观念,讲究文明礼仪,拒绝伤风害俗。
(五)一律平等对待。分场党支部和分场管理委员会成员、党员、和职工代表以及其他职工都应当遵守和执行场规民约。
第三条:本场规民约由本分场十八周岁以上职工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职工会议,经到会职工的过半数通过,对全体职工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本场规民约关于分场管委会与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契约性质,,对分场管委会和全体职工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得以在外经商、务工等理由拒绝执行。居住本分场的外来人员参照本场规民约执行
第五条:场规民约由分场管委会组织实施,分场党支部领导支持分场管委会实施。分场党支部和分场管委会成员、党员和职工代表应当帶头模范遵守场规民约。
第六条:对违反场规民约的行为,职工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分场党支部和分场管委会对主动维护场规民约、大胆制止违反场规民约行为的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职工有权知晓本分场国有经济收益使用、债权债务、处分国有财产、公益事业建设、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分配、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等情况,分场管委会应按季度进行公布,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八条: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对分场管委会成员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分场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停止。
第九条:分场管委会及其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职工合法权
益的,受侵害的职工可以申请民法院予以报销
第十条:职工应当积极参加分场党支部和分场管委会组织的法律政策、专业技能等各类培训,自觉执行分场党支部和分场管委会以及职工会议和职工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一条:尊重长辈,孝敬父母。成年子女对年老或者缺乏劳动能力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支出不得低于本分场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拒不履行的,由分场管委会进行
调节,调节不成,被赡养人或其监护人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严禁虐待、打骂、遗弃老年人,丧偶老年人有再婚的自由。对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虑待老年人的,由分场管委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职工应当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男女平等,反对家庭暴力。任何人不得歧视、打骂、虐待家庭成员。丧偶子女有继承遗产和携带未成年子女再婚的权利。
第十四条:相信科学,破除迷信。职工不得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财骗物,不得参加法轮功等邪教和非法宗教组织的活动,不得捏造事实欺骗群众,引发恐慌,一经发现,直接报告公安机关予以打击处理。
第十五条:严格保护农地,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承包地挖塘、挖砂、取土,不得种植罂粟等法律禁止的作物。擅自改变农地用途,应及时恢复农地原貌和农地功能。种植非法作物的,由职工自行铲除;
经告知不铲除的,分场管委会组织铲除。
第十六条:分场建房应当服从村屯建设规划,未经分场管委会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施工。违反规划擅自建房、搭棚、占地砌墙的,必须限期内无条件拆除违法建
筑拒不履行的,分场管委会组织拆除。
第十七条:禁止在公路、村屯道路上晾晒农作物和堆放其他物品,妨碍通行。私自占用公路、村屯道路的,必须及时无条件排除妨碍。
第十八条:禁止超載超限等重型机动车辆在村屯道路通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必须经分场党支部或分场负责人许可。机动车造成村屯道路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交付修复保证金,负责重新修复道路。对拒不配合的,对机动车辆进行暂时留置取证,并请求有关执法部门解决。
第十九条: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公共指示标志,公共电视广播线路、自来水主管道、条场内道路两侧的树木按照宅基地前后来水主管道、文化体育卫生设施、场务公开栏和其它公共设施。
第二十条:场内道路两侧的树木按照宅基地前后范围分配到户,进行管护,各户享有分配的树木管理权和收益权。不履行管护职责,造成树木残损枯死的,由该责任人重新补填据不补填的,由责任人按每棵树成本予以赔偿,分场管委会组织他人另行补填。
第二十一条:行各户“门前三包”,职工宅基地前后范围的对应路段为个户责任区,包卫生、包设施、包秩序、做到无柴草、无粪便、无垃圾、、无堆放物、保持街道清洁畅通。不落实“三包”责任的,分场管委会责令履行。拒不履行的,组织他人代为履行。禁止在公共和职工的墙面、宣传橱窗、公示栏等乱写乱画、张贴广告。造成损害的,由行为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由管委会组织本分场贫困户、党员代表、分场小组成员对分场内主要街路进行包段、包户定期巡查,发现违规现象及时报告有关职工,立即进行卫生清理。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直接投送到公共垃圾箱(池)。猪圈、牛舍、厕所要经常清理,避免粪便、臭气污染环境,影响邻里。造成污染或者妨碍邻里的,分场管委会应当批
评教育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请求有关执法部门解决。
第二十三条:死禽、死畜要挖坑深埋,作无害化处理。发现多数家禽家畜得病,要及时向分场管委会报告,以防疫情。
第二十五条:落实禁牧政策,实行舍饲圈养。管好自己的家禽家畜,防止损毁他人的农作物和其他财产。擅自放牧的,进行集中培训教育。造成损失或者破坏环境卫生的,
应予赔偿。拒不赔偿的,扣留放养的牲畜折价赔偿。
第二十六条:不得偷盗国有和他人的林木瓜果、蔬菜粮食、家禽家畜等各类财物。自家的林木不得滥伐,应当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后再行砍伐。
第二十七条:祭祀烧纸,严防火灾。施工接电,应由电工师傅操作,未经允许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田间、菜地、果园使用农药,应当设立明显的告示。
第二十八条:职工之间应当团结互助、讲究诚信、以礼相待。发生纠纷应本着公平公正、团结友爱、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发生纠纷不能和解,及时请求分场管委会予以调解,避免民间纠纷升级转化成刑事案件。
第三章对违反场规民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场规民约,职工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赔礼道歉
(二)书面检讨
(三)重作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四)恢复原状
(五)赔偿损失
(六)其他适宜的方式
对违反场规民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不积极履行的,对该责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条:场规民约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工经催告不履行的,分场管委会可以组织他人代为履行。分场管委会组织他人代为履行的费用,由场规民约明文规定的责任人支付。拒不支付的,分场管委会有权向其追偿。
第三十一条:分场管委会对违反场规民约的职工作出处理决定前,必须收集证据,查明事实,集体讨论,以书面形式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存档。分场党支部和分场管委会成员不得公报私仇,借助执行公务打击报复对自己有意见的职工。
第三十二条:职工违反本场规约的,该户当年不能推荐参加市、区、场、分场各级各类先进评比与表彰,同时不得享受分场范围的各项奖励和优惠待遇。
第三十三条:分场管委会对违反场规民约的职工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后,对触犯有关法律的,有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场村规民约由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场规民约自职工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印发至本分场各户和居住本分场的外来户,报总场备案。
说明:此场规民约范本由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提供,区政府及各镇苏木(场)政府结合嘎查村(分场)的实际进行修订后,交由嘎查村民会议(农场管理委员会)通过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