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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禁养区可以养殖什么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5-12 00:09:17     阅读:

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根据《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吉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吉市环土字〔2020〕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要求,进一步调优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不断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八)《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九)环保部、农业部2016年印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县域范围内存栏量200头以上或年出栏量500头以上的养猪场,存栏量20头以上或年出栏50头以上的养牛场,存栏量1000羽以上或年出栏5000羽以上的养禽场以及达到规模标准的其它类型畜禽养殖场。

  四、禁养区范围   1.县城规划区、集镇规划区区域。

  2.县城和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

  3.各类风景名胜规划区、自然保护规划区和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

  4.县道以上交通干线、旅游通道及铁路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5.沿泸水河(含泰山水、东谷水、山庄水、磨下水等主要支流)两侧200米以内区域;
洲湖水(含芦溪水、柘田水、北山水、谷口水等主要支流)和同江水两侧200米以内区域。

  6.武功湖、东谷水库、谷口水库、岩头陂水库、柘田水库等大中型水库及外延500米以内区域;
小型水库及外延200米以内区域。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其他特殊区域。

  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可养区。

  本方案于公布之日起生效,与本方案有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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