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反思
对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反思
我国内地各高校在经管类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有其历史原因,教育部之所以确定经济法为经管类专业的核心课程更多的是对习惯做法或传统的一种尊重,而这种习惯做法或传统将使商法取代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变得异常困难。
虽然近年来有学者在做有益的尝试,并为此编写了专门的商法教材),但仍然需要更多的学者来参与研究、论证和呼吁。
二、设置目的:重实践还是重知识
加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我国本科教育发展与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协调高等教育规模快速扩张与市场人才需求关系的重要途径。在此背景下,各高校大部分专业及课程纷纷调整自己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目的,将培养应用型人才和学生的实践能力作为教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其中,就有学者提出,在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要为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尽可能提供实践机会,如组织学生到法庭旁听、到律师事务所访问实习等j。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这实际上就涉及到该课程的设置目的问题,即是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简称为重知识),还是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简称为重实践)?笔者认为,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设置目的应该是重知识而不是重实践,将重实践作为该课程的设置目的既不可行又无必要。
首先,通过经济法课程培养经管类专业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没有现实可行性。一方面,经管类专业开设经济法之前没有专门开设其他法律课程,同时以前的公共基础课《法律基础》也于2006年与《思想道德修养》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相关的课时明显减少,不可能对法律知识系统地展开,因此该专业学生很少专门学习法律,没有相关基础知识。而经济法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课程,即使在法学专业也通常安排在高年级开设,学生一般都是在学习了法理学、宪法、民法等课程后才能学习经济法课程。这种缺少法学基础知识与经济法专业性强的状况已使经管类专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感到非常吃力;同时,学生对基本原理没有掌握,所谓的实践教学也无法进行。另一方面,如上所述,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在内容上具有综合性,包括大量民商法内容,有些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
等在法学专业都是作为单独的一门课程开设的,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课时量有限,从36课时、54课时到课时不等,在如此有限的课时内要讲完如此多的法律已使教师在完成教学计划方面备感压力。
其次,通过经济法课程培养经管类专业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也是不必要的。当今社会,以分工协作为基础,工种越分越细,工作岗位越分越细,与之相应的是高校的专业设置也越来越细。经管类专业主要是培养能够胜任经济或管理岗位的专业人才,如其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求助于企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来解决。
因此,与其将其培养成什么都略知一二的“通才”,倒不如将其培养成“术业有专攻”的专才。
此外,组织经管类专业学生到法庭旁听、律师事务所访问实习等实践活动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困难。在目前国内各高校普遍开设法学专业的情况下,法学院的学生、特别是地方性高校法学院的学生要找到合适的法律实习机会已非常不易,更别说经管类专业的学生了。
基于上述原因,经管类专业设置经济法课程的目的只能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而非将其培养成法学专业人才。当然,学有余力的学生在掌握经管类知识的同时如欲对经济法等法律知识进行深入研究,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如攻读法学第二学位或法律硕士,但想仅仅通过经济法这门课程来达此目的则实在有点不切实际。
三、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还是讲授教学法
在关于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讨论中,不少学者建议将案例教学法引入该课程的教学之中,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他们所谓的“案例教学法”并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学法,而是一种举例教学,真正的案例教学法并不适合于经管类专业经济法的教学。
今天,在英美法系国家已得到普遍采纳并被广泛运用于医学、法学、军事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的案例教学法是由19世纪7o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代尔(c.langdeu)首创的。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藉由案例作为教学材料,结合教学主题,透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让学习者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并培养学习者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j。其本质特征在于将案例作为师生互动的核心,因而有别于举例教学。首先,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ease),是对真实事件的叙述,包含了事件中的人物、情节、困境或问题,比较复杂、完整,而举例教学中所用的例子(example)或者是片断的真实案例,或者是虚构的例子,没有详尽的细节叙述;其次,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不仅要提供抽象概念、原理的具体说明,更重要的是要引起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相互讨论,而举例教学则从理论联系实际的角度出发,举例的目的在于解释、印证法律概念、法律原理,且依赖教师的解释,师生间的互动性差。因此,举例教学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传统的讲授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盛行有其特定的法律环境和条件,但它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专业、课程和对象,我们绝不能轻易以之取代讲授教学法而盲目将其应用于经管类专业经济法的教学,原因如下:
从法律思维方式看,英美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而案例教学法让学生从对具体案情的分析人手,归纳解决争议的方法,找出应予适用的规则,这正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过程,即归纳的过程。也就是说,案例教学法所蕴含的思维方式与其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思维方式是一致的;而属于大陆法系的我国内地是典型的演绎式思维。这样,如在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将会不可避免地遇到法律思维上的障碍。
从法律渊源看,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可供援用,需要通过对以前案例的分析才能归纳、抽象出可适用的法律原则、规则来,而案例教学法可以说正是这一过程的缩影。而大陆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有制定法,成文的法律规则是法官判案的唯一准绳。在此背景下,如在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一方面这种以例代理的做法将使学生学到的只是零散而非系统的知识,可能造成学生法律知识结构的不完善;另一方面在教学效果上可能事倍功半,有些法律原则、规则通过简短的讲解就可解释清楚,没有必要劳师动众借助案例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