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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企业兴衰与“改制”的深层思考】 国网集体企业改革改制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3-05 08:55:58     阅读:

   乡村集体企业的确是中国农民继土地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创举,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面对着难以突破的城乡二元结构所采取的“无奈”之举。从全国范围看,中国农民凭借人民公社时期办社队工副业的基础和经验,自找门路、自置设备、自学技术、自主经营,办起了乡镇集体企业,大约在1985年前后形成了迅猛发展之势,至1996年达到发展的鼎盛时期。也就是在达到顶点前后,乡镇集体企业的发展急转直下,遭遇到难以为继的困境,为摆脱困境,获得新生,自1995年冬开始至1998年底,历时三年,完成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乡镇集体企业“改制”。1当以发展乡镇集体企业为主要特征的“苏南地区”完成所有制的改革之后,乡镇集体企业及其称谓似乎也就成为了历史。于是,从理论到实践都给我们留下来许多值得思考与分析的问题,认真科学地总结乡镇企业的兴衰历史对于我们实现城乡协调发展进而实现全面的小康社会大有裨益。
  (一) 选择发展集体企业的历史必然性
  集体企业的兴起是以温饱问题解决之后引发起农民的极其强烈的致富欲望作为内部驱动力,以农业生产水平达到空前的高度从而产生出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为内部条件,以国家的宏观政治经济环境,诸如从舆论宣传上营造有利于集体企业发展的政治空气,从政策上为集体企业提供有利其发展的优惠条件等为外部条件,总之,“异军突起”的集体企业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是来自内外部的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今后集体企业兴起发展的特定的历史条件已经再也不可能重现与“复制”出来。
  第一,在很多时候由于对某个人的崇拜甚至神化,将发展集体企业说成是个人的选择,实际上发展乡村集体企业决不是哪个人的个人选择。乡村集体企业承继了人民公社时代的集体资产承继了那个时代的精神文化以及把握支配着精神与物质资源的乡村干部群体,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决定了发展道路的选择。发展集体企业的村落大都比较贫困,很少有能够兴办私营企业的富裕户,即使办一个小的作坊也需要几户甚至十几户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在村镇集体企业兴起之前,生产小队集体所有的工副业生产小作坊就是农民赚取零用钱的主要依托。20世纪80年代初期,废除了人民公社管理体制,逐步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和生产经营权,从对生产的指挥管理的角度看,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与生产小队三级中首先出现了生产小队虚置的现象,小队成了空壳,小队干部能够直接指挥管理的只剩下了这些工副业生产的小作坊。与此同时,原来的生产大队同样也丧失了对农业生产的直接指挥管理权。当村委会将属于生产小队集体所有的工副业生产小作坊无偿地集中到村庄统一管理的时候,生产小队的管理职能也就彻底流于形式了。自此,村委会一级也就借发展村有集体企业的机遇克服了虚置化趋势从而复活起来。不能说这就等同于生产大队的恢复,但是在单一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日益成为村级经济的支柱之后,在农业生产上丧失的权力已变得无足轻重,通过集中统一经营管理村有集体企业村委会的权力得到了空前的强化,生产大队干部们心中强烈的失落感也因此一扫而光。从村民个体的角度看,尤其是在各个生产小队的工副业作坊的规模价值不尽相等,经营状况不尽一致,产权归属甚为模糊的情况下,无偿地集中到村里,对于生产小队集体特别是村民个体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农民为什么能够接受这种无偿占有呢,原因就在于这种无偿占有是从一个小集体所有转变为一个大的集体所有,而小作坊本身又是难以分割的,村民们忽略或感觉不到这种隐含的剥夺。因此,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很多村庄顺理成章地选择了兴办集体企业进一步致富的发展道路。
  第二,经济实力弱小的农村,面对的是强大的城乡二元结构,既要参与城乡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还要参与来自同处农村的乡镇企业间的激烈甚至是恶性的竞争。实际上20世纪80年代人民公社管理体制被废除的只是与土地相联系的农业管理,在与农民的生存发展关系更为密切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村干部拥有了更大的决策和管理权。普通的农民尽管已经进入村办企业,但是与以往相比作为单纯的劳动力的地位并未得到改变。普通的农民并未真正走出农村,他们是依靠村干部和企业领导者的双脚间接地走进外部世界的。面对城乡二元结构中极其强大的城市,作为弱势一方村庄只能组织起来,村干部成为了集体的当然的代表者,只有以集体的力量参与竞争,才能达到保护既得利益争取更大的预期利益的目的。
  第三,乡村集体企业起步时,城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正处于举步维艰的胶着状态,产业结构的解体与重构,组织结构的重组以及普遍开展的以减员增效等举措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改革,不同程度地带来了社会的振荡与经济秩序的混乱。为了减少振荡缓解混乱,以及降低生产成本或实现产品的更新换代,国营大中企业普遍将一些工艺质量水平要求不高或即将淘汰暂时尚有市场的产品的生产地从城市转移到农村,以便救活濒临倒闭的企业或是转嫁企业改革的成本。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集体企业是以极大的热情欢迎城市及大中型国有企业这样做的。不仅如此,乡镇集体企业还要千方百计通过亲缘、地缘、业缘关系等社会资本的运作来克服既存制度的种种限制,争取尽可能多一点的投资、投技术、投人才以及产品生产或来料加工。在付出一定代价之后农民的生活也相应地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在各种经济往来过程中农村集体企业吃亏上当的事情也是经常发生的。
    第四,绝大多数集体企业的发展始终高度地依附于各级政府及掌握部分权力的干部,除了政治上的支持政策上的倾斜之外,政府对待私营个体经济政策的几度变化也影响制约了集体企业的发展。在集体企业的兴衰史上,与私营个体经济的关系几乎呈“此进彼退”之势。集体企业发展推进较快的时期往往正是各级政府部门对私营个体经济的对策犹豫不定,私营个体经济得不到有力支持的时期。在1987年之前,各级政府对待私营个体经济的态度基本是不提倡、不宣传、不支持、不取缔,任其发展,自生自灭。在1989年党中央发出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明确提出,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已经是党员的私营企业主在企业的收入分配方面,领取作为经营管理者应得的收入,而把企业税后利润的绝大部分用作生产发展基金,增加社会财富,发展公共事业,作不到这些的,不能再当党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集体企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一些私营企业主也纷纷戴起了“红帽子”,将企业改称为集体企业或是假充集体所有挂靠在乡村集体之中。随着私营个体经济的曲折发展,党的政策与时俱进,各级政府逐渐扭转了对集体企业的偏好,开始公正地对待私营个体经济,于是出现了私营经济蓬勃发展的新局面。这一变化可以从C村老书记的一段话中曲折地反映出来“‘十四大’时我还觉得有点指望,想着振兴集体企业。到了‘十五大’我就觉着集体企业完了。”在1992年召开的中共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所有制结构的转变问题,将以往倡导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单一所有制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经济体制,但是,私营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地位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在1997年召开的中共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一方面延续了对私营经济中存在的雇佣关系与剥削被剥削关系的观点,另一方面又提出了显然不同于以往提法的新的观点,将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至此,私营个体经济所遭受的来自各方面的不公正待遇从理论上完全解除了,集体经济与私营个体经济开始成为公平竞争的伙伴,乡村集体企业也因此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问题。
  (二)导致集体企业衰落及干群关系紧张的若干问题
  村办集体企业自初建之日起便遇到了诸多难以跨越的障碍,只是由于这些障碍在特定历史背景下还未上升为主要矛盾没有凸现出来。
  第一,行政村界的日趋封闭禁锢了集体企业的发展。突破行政村界的束缚按照经济发展的需要打开经济壁垒,是企业健康发展的理想状态。可是,实践中大多数类似C村的“明星村”都在有意识地加固村界,这种加固村界的作法所付出的代价是极其昂贵的。
  在集体企业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之后,也就意味着与经济收入相关的生活上升到了一定的水平。“明星村”的村民的生活水平一般都比周边村庄的村民的生活水平高出很多。要想长时期维持较高的生活水平,必须使集体企业长时期地处于稳定发展并不断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由于村与村之间都是竞争的对手,同时在资源利用上、利益分配上村与村之间是有着极其严格的界限的,所以在那些“明星村”里,村籍就是取得令周边村庄的村民十分羡慕的身份和获得较高经济收益的先决条件。“本村人”就是在领导者的着力倡导下在村民积极接受下出现的一种身份象征。对村民满足的是个体的归属感,同时又通过极强的排他性令其感受到自身地位的优越。总之,在这类“明星村”的行政村界内形成了范围相同的经济村界,所谓经济村界的作用大致有三,一是保护村内资源的集体所有,避免资源流失。二是维护本村村民的共同利益尤其是共同的富裕,增强村集体的凝聚力,树立“本村人”的高度的集体主义。三是行政村界内的领导者拥有的只是域内行政的合法性,并不具有直接指挥企业生产的天然权力,而经济村界的确立并使之与行政村界的重合为村党支部、村委会与集体企业管理组织提供了“三合一”的基础。在“明星村”则进一步演变为掌门人的强人政治。这是造成日后干部之间、干群之间的矛盾冲突的重要根源之一。
  第二,“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是“明星村”走向村庄割据的手段及产物。“农工商联合总公司”的设立,把“三合一”这种早期发挥过低管理成本、高决策效率的管理形式推向极端,使村民自治流于形式,在行使行政权与自治权时,往往倚赖自身的强制资源压制剥夺农民的自治权力及其理应拥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从而在根本上弱化了村民委员会的民主自治作用,使其成为少数人甚至个人的附属物。其结果必然是将不利于农村民主建设的个人崇拜、强人专断、裙带之风推向了极端。其次,对于集体企业来说,兴办之初利用“掌门人”的个人资源,在市场极不规范,城市改革国企改革举步维艰,尤其是买方市场尚未形成的时期,走出了关键的第一步。可是,当市场逐渐理性化,城市改革国企改革全面推开,那种“市长大于市场”“权大于法”“权钱交换”“票子开路”逐渐受到约制的时候,面对复杂多变的大市场,个人尤其是综合素质与现代化建设需要相去甚远的掌门人,其决策的作用往往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危害与风险。
  人们注意到的大都是那些名声显赫的村庄,因此忽视了居于多数的经济实力一般或较弱的村庄。笔者认为,不能将“超级村庄”当作中国村庄的高级阶段,“明星村”也不是村庄发展的唯一模式。实际上,在集体企业的鼎盛时期,以行政村为基础成立起来的“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在村与村之间,有时只有一两千甚至几百口人之间树立起相互隔绝的壁垒,它的建立决不是顺应经济规律面对市场的结果。按照经济规律运作的企业生产需要的是以市场作为导向,打破行政区划尤其是范围极小的村界,才能以最经济最合理的方式实现多数农民普遍获益的最佳效果。大量的“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实现的只是零零碎碎的村庄割据。在城乡二元结构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的条件下,不利于精英的集结,不利于有限的资源的合理充分利用,而大量的低水平重复上项更使产业结构的优化难上加难。从而在与原本就处于优势地位的城市、大中型企业之间对话时,使村庄原来的弱势地位因村际间的恶性竞争而进一步弱化。
  第三,关于“外圆内方”。“外圆内方”是“明星村”村治经验的高度概括,它集中代表了绝大多数“明星村”的掌门人物为实现个人抱负所采取的举措。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中,采用“外圆”是企图利用一种灵活多变乃至委曲求全的手段以达到充分适应环境不断进取的目的。“外圆”是有其特定含义的,它不属于一般村民面对外部世界所采用的行为准则及行为特征,而是企图单纯倚赖一两个掌门人的对外影响力和活动力去面对整个外部环境。“内方”所表示的既是一种不得违抗的“秩序”,又是维持这种秩序的“手段”。掌门人通常将自己治下的一呼百应当作最为理想的社会模式,追求的是一种上下不变的秩序。实际上“外圆”所表达的更多的是对市场经济的恐惧与无奈。其内在的原因则是维持“内方”的难度越来越大,因为维持“内方”需要的是长期稳定的经济收入,这就需要长期的有利于村办企业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这一点是掌门人们无法把握的。从根本上说,只有在能够长时期维持住高于其他村庄村民的经济收入与较高的生活水平的前提下,“明星村”村民才可能接受个人崇拜个人迷信,才可能付出牺牲个人意志及民主权利的高额代价。不仅如此,当村民对村外的事物了解得日益深入的时候,为保持上下不变的“秩序”村庄领导者就要不断地加大“内方”的力度,加大以极端集体主义为中心的思想教育的力度。归根结蒂,当“外圆”失去作用的时候,也就是经济上衰落的时候,无论是作为秩序还是作为手段,“内方”都很难再继续维持和利用了。
  这种“内方”对于多数村民所施予的家族式的愚民式的管理,压制了一部分村民的个性追求,所造就的是一个个丧失了主体意识的旧式农民。个人神化个人迷信横行,所驯化出的村庄也肯定是与现代化社会的需要相去甚远的村庄。当“外圆内方”的神化被打碎之后,干群矛盾的凸显是农民群众觉悟觉醒的必然产物。
  第四,改制后,干部之间、干群之间矛盾冲突的尖锐化,是乡村集体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同的行为主体在运作中违背经济规律行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必然产物。参与乡村集体企业的行为主体可分为三类,即县乡政府、村庄干部集体企业管理者及作为劳动力的农民群体。


  首先是政府行为主体。在集体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行为往往具体地表现为县乡两级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行为,这种个人行为常常会决定某个甚至某类企业的命运。相当多的干部所追求的就是“任期内政绩的最大化”,对于他们来说,政绩最大化的沃土就是个人风险最小、成本最低、极易弄虚作假且成绩最难以量化的农村集体企业。即使是企业失败了,他们也无须承担什么责任。然而,他们正是村庄干部的直接或更高级别的上司,村官们对他们怠慢不得,在村庄里出现经济上的困难,或是发生干群矛盾尤其在矛盾激化的时候,还需要上级出面帮助。
  其次是村庄管理者行为主体。客观地说,在乡村集体企业兴办初期,大多数企业都很难摆脱人民公社的旧体制的束缚,其领导者自身素质距离现代企业所需要的素质也相去甚远,而且,相当多的干部是把集体化当作唯一的发展道路,他们从心眼里容不得“私有”“单干”,于是就出现了以管理集体农业的方法办工业的特殊却十分普遍的现象。与这种干部队伍相配套的是当时的大多数乡村企业本身就很落后,不具备也不需要新的现代化的管理方式。从事劳动的工人也是文化水平不高缺乏技能,刚刚离开农业或者还是亦工亦农的农民。在企业的创立阶段,村庄的管理者的目标与农民群众的目标基本是一致的。干部与普通农民一样一贫如洗,当时的干部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也不可能比一般的农民更高,甚至在获得一些收益之后他们首先想到的是集体。为了领导村民脱贫致富,他们满怀大办集体企业的激情,身先士卒,作出过很大贡献。但是当集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集体经济达到一定的水平之后,特别是 “劳动模范”“人大代表”甚至是副县长、县委常委、县委副书记等头衔接踵而来之后,他们很容易脱离群众,在村里以救世主自居,对上级感恩戴德,进而将自己的一切行为都纳入上级领导个人的“任期内政绩最大化”的奋斗目标之中。有些村干部这时也有了自己的“任期内政绩最大化”目标。如果这种扭曲的政府行为与村庄管理者的“唯上”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的话,乡村集体企业的盲目发展则在所难免。而行贿受贿等腐败犯罪行为的孳生亦与此密切相关。实际上一些村干部在村内搞起个人崇拜、个人迷信、家族治村、职位世袭等,也与二者之间利益共同,上级对下级纵容放任有关。对于村庄而言,最要命的还有上级主管领导的频繁调换,村干部往往跑完县里跑地区,跑完地区跑省城,路子宽的还要跑京城。村官们既要面对不规范的市场,又要面对变幻不定的官场,找活源求贷款,钻天入地行贿送礼,还常常进错了庙门拜错了神,一无所获地回到村里。很多企业背负大量的贷款,生产却一次次陷入低谷,然而却还得夸海口说大话支撑着上级的也是自己的门面,直到集体企业彻底倒闭破产。
  再次是作为单纯劳动力的农民群体。农民群众是农村的弱势群体,即便在集体企业发展的鼎盛时期亦不例外。在集体企业中,尽管他们已经部分或全部脱离了土地,但远未实现身分的彻底转变,因为文化水平低下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尤其是当他们自愿或不自愿地接受了个人崇拜个人迷信的时候,便彻底地丧失了自我,使自己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在企业里根本没有发言权,更不要说监督管理权了。
  乡村集体企业的兴衰与“改制”的历史使我们清楚地看到,农民群体的弱势地位不仅表现在城乡差别上,而且同样存在于村庄的内部,普通的村民即便不走出村子,也还是属于弱势群体。
  第五,不能将干群关系紧张的原因简单地归于农民群众的落后,乡村集体企业走向衰败的主要责任是在干部身上。正是干部的失误及其对现代化市场经济的不适应,造成了乡村集体企业走向非理性发展的泥潭。随着城市改革的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抓大放小”“关停并转”直至“改制拍卖”等项措施的实施,以及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加之私营个体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市场规范的逐步形成,买方市场替代了卖方市场之后,整个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造成了几乎是以不变应万变、死守“外圆内方”的乡村集体企业的生存环境的全面恶化。
  乡村集体企业对在短短几年内就发生了生存环境突变的情况缺乏预见,更有甚者,当城市企业向乡村大肆转嫁危机、赚取改革成本时,乡村企业还在四处筹款,能贷则贷,贷不来就筹,甚至向村民借高利贷,引进落后技术设备,生产低质无销路产品,更有低水平重复建设,致使大量产品积压,乡村企业背负债务与日俱增,积重难返。更大的悲剧还在于,已经危机四伏了,一些乡村企业仍然执迷不悟,铤而走险,继续上项目铺摊子或是增规模,真是饮鸩止渴。
  还是举C村的例子来说明一下。如果说1990年村集体投资50万元扩建冲压件厂、1991年投资46万元新建汽车桥厂,投资20万元扩建造纸南厂尚属投石问路寻求发展的话,那么,1992年又在已经筹建了千斤顶厂增建汽车附件厂的同时,开始筹建“京华电子仪器厂”。紧接着1993年在已经投资高达50万元扩建汽车桥厂之后,还自筹资金106万元建起了3·5万千伏的变电站,其中有80万元由群众集资解决(年息高达18%,累计计息)。这种缺乏预见盲目铺摊子上项目的作法,为日后的进一步陷入困境早早地埋下了祸根。更可怕的事情还在后边,早在1993年已经暴露了造纸厂亏损25万元的重大问题,集体企业的危机初见端倪,这本应得到村领导的充分重视,可是,1994年却又进一步投资50多万元购进生产线建成铝塑门窗厂。1995年乡村集体企业出现了全面危机,在生产已经难以为继的情况下,却又一次投资60万元购入雪糕生产线。这一年村民们盼望已久指望去改变企业现状的“X射线管”样品通过了质量鉴定,由于对市场行情一无所知,胎死腹中,不能投产,“只要投入生产就等于跳入火坑”。
  乡村集体企业,尤其是像C村办的企业,从事的大都是对外加工配件的业务,与终端市场见不到面,这种间接地与市场连接的方式,完全受治于他人,在项目的设立及对产品的要求上村企业没有任何的主动权,有的只是听任上家厂子的随意指挥。作为弱者村的一方根本没有与外部单位平等谈判的资本,还要随时面对同为弱者的其他村庄的激烈竞争,这种竞争很容易造成同为弱者的村庄都失去了理性,相互间展开恶性的竞争,使共同的谈判对手从一开始便占据了极为有利的强势地位。贫困的村庄只是为了挣得大中企业的那点加工费,动辄就得集资贷款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以便购买机器设备建厂房。即便是那点被对方压了又压的加工费还经常遭遇到以种种借口赖帐拖欠。C村干部群众普遍反映,那时候连白天带黑夜地干,盘算着能有几十万加工费了,就这几十万,往往你催要多次只拿回两三万,就这还得请客送礼。没什么原因,就是厂子不景气,货卖不出去,没钱。当大中型企业也同样陷入困境之后,靠集资贷款办起来的乡村集体企业剩下的只有一堆机器和沉重的外债内债了。指望通过为别人加工零部件来偿还这些债务只能是做梦,在这里简单算一笔帐,1997年B县审计局对C村的企业进行了清产核资,结果是负债6574·46万元,银行贷款2911·98万元。笔者以C村企业经营顺利、工农业发展状况良好的1988年至1995年(情况统计中缺少1993年数据),7年当中年均实现税后利润150万元计算,要全部偿还所欠债务需要63年之久。如果以1995年的63万元计算则需要150年。以25年为一代需要6代人才能还完这些年所欠下的债务。然而我们所做的这些假设条件几乎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挽救C村的集体企业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继续干下去无异于跌入万丈深渊,出路只有一条,就是卖掉企业以资抵债。
  (三)关于乡村集体企业及其研究的几点思考
  乡村集体企业曾经作为“无农不稳,无工不富”农村发展的两只轮子中的一只,在人民公社解体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之后的一段历史时期,对于资本的原始积累、剩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的转移乃至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整体变迁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无庸讳言,城市改革、国有企业的改革以及大量外资的引入、私营个体经济的高速发展,都促使乡村集体企业走上了改革或“改制”的道路,并直接导致了数以万计的乡村企业陷入危机,甚至大量破产倒闭。人们在盛赞乡村集体企业的异军突起时,却忽略了与之共生并存的脱胎于人民公社的旧的体制的各种弊端,而这正是直接导致一部分集体企业走向消亡的重要原因之一。乡村集体企业从整体上的消逝标志着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优胜劣汰”市场经济的无情铁律再一次教育了我们。
  中国乡村集体企业从起步阶段到鼎盛阶段,再到衰落阶段的整个历史,一直是社会学关注的焦点,对乡村集体企业的研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学的学科建设,培养了一批又一批从事农村社会学研究的骨干,积累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是,应该承认,在以中国农村的改革与发展为对象的诸多研究成果中也难以避免地出现过一些失误,对于这些失误进行必要的研究,和研究农村集体企业的发展与教训一样,都是十分重要的。
  第一,笔者并不否定“明星村”的成功经验,一些“明星村”对农村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事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笔者不赞成将“明星村”作为唯一的理想模式。近十几年来,随着乡村集体企业的发展,学界的主旋律一直在为“明星村”的村民因产业结构的分化职业结构的分化而脱离农业半脱离农业,产生分化出新的阶层而感到鼓舞,尤其是将那些“高度分化”的村落当作农村城市化现代化的楷模,乐观的以为当时正处于“低度分化”、“中度分化”的村落都将陆续走向“高度分化”进而成为新的“明星村”,一批批“明星村”的建成也就意味着农村的现代化的实现。正是在这一设想的推动下,20世纪80年代各地出现了一个轰轰烈烈的建设“高标准小康村”“亿元村”的运动,许多地方都把每年建成多少个“明星村”当作硬性指标提出来,由于这些指标都是与干部的政绩和前途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出现了大量弄虚作假拼凑“亿元村”的现象。实际上,就大多数农村而言这是将仍处于激烈变动中的不稳定的职业分化过程当成了分化的结果,至少在城乡二元结构格局没有较大程度的改变之前,村庄里职业的分化将是有限度的不稳定的,实现真正的阶层分化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发展阶段。
  笔者认为,仅从某些暂时性的职业分化来断言整个农村中阶层的分化似有些牵强,至少是对当时的村情的一种误判。更何况农村里本来就存在村干部、中小学教师、医务工作者、农民、走街串巷的生意人,既不属于新生的职业,也谈不上什么阶层的分化。即便是离开了村庄,走出去蹬三轮、卖豆腐,对于原住村庄社区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如果要讨论农村的阶层分化的话,能称得上“高度分化”的恰恰不是这些乡村集体企业占主导地位的“明星村”,绝大多数“明星村”都是倡导极端集体主义而排斥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的,甚至连“低度分化”也是不允许的,更谈不上“高度分化”了。所谓“高度分化”不过是从原来的大队、小队干部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变为支部、村委、企业“三合一”干部层与村民之间的关系罢了。从职业地位社会声望等综合评价结果来看,即使是进了集体企业,村民与村干部基本上都应该属于水平流动而非垂直流动。在那些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共存的村庄里,随着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从农业生产转移出来的富余劳动力投入到集体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是自己从事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经营,由于村庄不属于集体一家之天下,对农民的管制较为宽松,相当多的劳动力还可能进入大、中、小城市务工,相对而言,这类村庄的村民间贫富差别可能比集体企业发达的村庄大些,可是这正是职业分化的结果。要说“高度分化”恰恰是这些体制内精英也就是村干部对村庄的控制能力较弱,体制外精英亦即各类能人竞相活跃的村庄。以往被我们称作“高度分化”的村庄,在集体企业的所有制改革完成之后,也就是人民公社管理体制最终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之后,才可能真正具备了走向“高度分化”的条件。当然,这只是一种可能,也还有另外一种结果,就是在集体企业解体之后,农民群体趋向于“原子化”,成为一袋“马铃薯”。即使出现后一种结果也不意味着这类村庄将重归“低度分化”的初始阶段。
  改革开放之初正是中国社会学开始恢复重建之时,对于农村的研究一方面缺乏较为完备的理论与方法,研究队伍也刚开始集结。另一方面中国农村正处于急剧复杂的变革之中,凭借既往的研究实践与经验很难对处于变动中的农村予以完整准确科学地把握。但是社会各方面尤其是政府部门又急需社会学参与对中国农村的调查与研究。因此,为满足社会学学科自身建设的需要与政府部门政策咨询的迫切要求,针对“明星村”的研究一时间成为热门中的热门。“明星村”研究明显地带有传统的“抓典型,树样板,以点带面,普及推广”等一系列政府部门的政策咨询及工作研究的某些特点。
  对“明星村”的认识判断,即将“明星村”当作中国农村发展的理想模式及农村发展的高级阶段,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推动了自上而下的不顾及主客观条件“一窝蜂”地兴建集体企业的“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造厂运动”的蔓延。
    第二,相当多的研究成果在研究农村的现代化、城市化战略时,是以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与固化为条件的。在城与乡两个方面的互动关系上忽略了城市在急剧变动这一事实,缺乏预见,甚至依旧在津津乐道以单一的集体所有制面对城市的多种所有制的竞争。对于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问题,似乎只要坚持所谓“第二条工业化道路”即搞好乡村集体企业,同“第一条工业化道路”结合起来,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实现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决不是将城市农村分割开来分别解决工业化这样简单的过程,过多地乃至单方地倚赖农村自己的发展来实现中国的整体的现代化将是极其困难的,甚至连实现农村一方的真正现代化也是不可能的。
  社会科学对于社会的研究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政策社会工作对于社会的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应该具有一定的干预功能与超前意识,干预的对象就包括各级政府既定的方针与政策,而干预的目的在于将它进一步完善和提高。超前意识则是要强调探索精神,应该承认,社会学界在农村改革的起步阶段,尤其是在倡导推行“土地承包联产责任制”的过程中顶着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压力,表现出极强的超前意识,有效地发挥了干预功能,推进了农村改革的起步。然而,在乡村集体企业的起步与发展阶段,社会学对农村的研究缺乏的正是超前意识,对于中国的宏观发展战略及各个发展阶段的政治经济政策的走向力度及其对农村集体企业作用,缺乏预见。对农村集体企业自身的诸多弊端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更缺乏必要的科学的干预。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对于乡村集体企业严重存在的诸如倚赖源源不断地注入大量资金来维持的平均主义,倚赖严格的思想乃至行为的控制以及凭借个人崇拜个人迷信来维持极端的集体主义,一言以蔽之,对于类似的非经济的经济行为及高成本的政治行为的危害性估计不足。在理论研究方面的种种随波逐流甚至推波助澜,客观上加快了集体企业的衰落步伐。
  从宏观的视角看,社会学对于实现农村现代化的战略研究中,在众多的发展模式中对乡村集体企业有着特别的偏好。而且,社会学所做的努力大都是尽力去证实当时的注重发展乡村集体企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合理,以及乡村集体企业有着极其光明的前景。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工业化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却不仅仅是单一的发展模式。人们通常将各种发展模式划分为“苏南模式”、“温州模式”及“珠江模式”等多种类型。对中国农村工业发展的研究起步于费孝通教授1983年对苏南工业化的考察。费在《小城镇·再探索》中首先使用了“苏南模式”的概念。1985年5月12日《解放日报》刊登了题为《乡镇工业看苏南,家庭工业看浙南――温州33万人从事家庭工业》,文中首先使用了“温州模式”的提法,并且揭示出两种模式间的差异及各自特点。关于“珠江模式”这一概念的提出较前二者稍晚,1984年以后该模式刚走出准备阶段进入发展阶段,“珠江模式”真正引起学术界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得到普遍确认是在该模式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亦即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社会学界对以发展集体经济为主要特征的“苏南模式”以及各地的“明星村”关注较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而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从总的趋势看,成果中对集体企业的赞扬占压倒优势。对于“温州模式”以及私营个体经济的研究,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明显少于前者。由于各种原因,对于“珠江模式”的研究,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前二者更少。这种研究状况对于乡村集体企业发展造成的影响,前文已有论及,然而,对于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是相当大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私营个体经济得不到恰当的定位,甚至受到不公正的待遇,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正是“集体姓社”“私营个体姓资”。对于“珠江模式”的研究最初也有类似“姓社姓资”的问题。
  第三,近几年,出现了作为中国最庞大的社会群体农民群体的进一步弱化趋势。在城市中流动的农民工遭受不公正的待遇问题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各地政府也已经开始创造条件着手为农民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但是,值得重视的是,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的问题不仅存在于城市之中,也同样存在于村庄里。加强民主建设是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的唯一途径。有的观点认为,农民的生存权是占据首要位置的权利,民主权利的获得应该是高级阶段的事情。笔者认为,获得起码的民主权利并不是过高过苛的要求,而是作为一个公民一个最基层的共同体的成员应该得到的最低限度的权利。每一个普通的农民都应该获得的民主权利,从村民自治的内容来说就是要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进一步制度化,以制度化来保障民主化的实现。从村民个体的角度看就是要让每一个村民都能充分地行使诸如对村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事实是,在相当多的村庄里普通的村民并没有得到起码的最低限度的民主权利。村民在村庄中具有作为村庄自治组织的成员与企业股东的双重身份,而党支部、村委会、企业管理层“三位一体”,必然形成权力的利益化与集团化,带来个人权力地位尤其是支部书记个人权力地位的绝对化,从而造成村民的民主地位与股东地位的双重缺失。从乡村集体企业的兴起、鼎盛直至衰败的整个历程中,大多数村民都是处于被排除在决策、参与、监督权力之外,甚至连知情权都难以获得。乡村集体企业兴起阶段,生产小队集体所有的副业队、小作坊的生产资料及资金,都被无偿地集中到村集体企业,名义上属于全体村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资金,实际上在转移的过程中村民已经完全丧失了对于这部分生产资料及资金的所有权、支配权及转让权。在集体企业的鼎盛阶段,由于民主地位与股东地位的缺失,普通村民自己拥有的原始股份的进一步增值也大都与他们无关,或者是在根本无须征求村民的意见的情况下投入企业再生产。也就是说农民对于自己拥有的资产资金不仅没有支配使用权,甚至没有知情权,更不要奢谈什么监督权了。当集体企业进入衰退阶段之后,获得知情权已经毫无意义了,作为股东的村民只能接受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村干部一手造成的不经济经营及大量的债务。
  C村的村民被告知全体村民已经背负外债3000万元之巨,企业必须卖掉,以资抵债,若非如此,全村无论男女老少每人欠债3万,对于一个三口之家来说9万元简直是天文数字一样。作为股东的村民只能接受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村干部一手造成的不经济经营及大量债务,同样作为自治组织的成员的村民在集体企业发展过程中也无权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在日益强调还农民以公民权的今天,农民在进入城市之后遭受到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已经引起了各地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重视,但是,仍然生活在农村的农民群体地位趋于弱势化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改观,尤其是在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年富力强的青壮年离开农村进入城市之后,农村基层组织的民主建设问题更加突出起来。要实现中国农村的现代化必须进一步加强民主化进程,企图以牺牲农民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来实现农村现代化只能是南辕北辙。
  第四,城乡一体化,城乡协调发展是实现中国农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乡村集体企业最终走上改革及“改制”之路,为农村走出困境加速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这里所说的城乡一体化决不意味平均主义的普遍推行,而是在承认能力与贡献差别,即承认合理的适度的差别的基础上的城乡间的统一协调发展。实现中国农村的现代化应该是一个不平衡的渐进的过程,既不可能是没有差别的城与乡、乡与乡的齐头并进,也不可能以一种统一的模式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城乡一体、城乡协调所体现的正是发展目标与推进过程的双重意义。城乡一体、协调发展,必然会打破一个个“农工商联合总公司”这种产权不清、政企不分、责任不明的组织形式,打破封闭的以村为界的行政村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制约,以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与良性竞争替代以往村与村之间的恶性竞争。在逐步理顺城乡关系的基础上铲除城乡二元结构对农村发展的羁绊,实现城乡一体协调发展,也才有可能解决诸如向农村过多地转嫁改革成本、转移落后甚至淘汰产品及工艺等阻滞农村进步侵害农民利益等长期存在且根深蒂固的严重问题。从农村的一方看,集体企业的改革与“改制”,使相当多的企业通过以所有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实现了企业的再度繁荣,同时也解决了村务自治、基层组织民主建设及村民民主权利的保障问题。有利于铲除近二十年来滋生泛滥的权力利益化与集团化趋势。
  选择什么样的目标就要选择什么样的路径,以利于目标的实现。而一个公道公平公正的理想社会的实现所倚赖的应该就是公道公平公正。吴忠民教授在《社会公正论》一书中对“公正社会”给予了这样一段描述:一个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社会;
一个人人具有尊严的社会;
一个平等、自由的社会;
一个机会均等的社会;
一个按贡献进行分配的社会;
一个具有完善调剂功能的社会;
一个发达公正的社会。这几乎包含了一个尽善尽美的理想社会所需要具备的全部条件,也是几千年来中国人所向往的最美好的社会。要实现中国人几千年的“天下为公”亦即“大同”的“至德之世”社会理想,实现近期目标的“全面小康社会”,就要保证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就要统筹经济与社会、统筹城乡、统筹区域、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简而言之,就是要立足于公正、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再加上人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在这里笔者很难对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鼎盛于90年代、衰落于20世纪末期的乡村集体企业予以全面完整的剖析,原因是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极为复杂,而乡村集体企业自身的情况也不尽相同,要完成对乡村集体企业的研究任务必须花大气力长时期从事深入地调查,才能对这一中国农村现代化的重要阶段发生的独特的经济社会现象予以科学的公正的研究。自1995年起至1998年底农村集体企业“改制”历时三年,有大约70~80%的集体企业以各种形式拍卖、转让。购买者多数为原来企业的厂长、经理、供销科长或其他中层以上干部,也有一部分是本乡或农村的干部及其亲属,例外的极少。大多数乡村集体企业管理者在三年之内转变为私营企业者,估计有60~80万昔日的乡村企业管理者加入了私营企业老板的行列。变化的确是前所未有的,极其迅速的,涉及范围是极其广阔的,对未来的影响将是极其深远的。
这段独特的历史绝不是简单地“主流与支流”所能说清的,也不是简单的“功过几几开”所能够涵盖的,甚至在许多看来极其简单的问题上都可能存在见仁见智的不同观点,经验是几亿农民创造出来的,昂贵的“学费”也是几亿农民交出的,乡村集体企业的发展过程紧密地联系和受制于中国在20世纪末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所构成的大环境,“乡镇集体企业”这一称谓已经随集体企业的消逝而为人们所淡忘,但是,无论是从正的方面还是从反的方面看,数以亿计的农民所创造的都是极其宝贵的财富,社会学界理应责无旁贷地担负起这项任务,伴随乡村集体企业发展的过程社会学界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资料与成果数不胜数,应该很好的利用起来,的确是时候了,应该从现在起就开始进行科学、完整地研究,千万不要等到几十年以后再回过头去从头开始。它的确是座具有中国特色的宝藏,值得社会学家们去投身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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