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外文化关系简论
摘要:自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订以来,欧盟对外关系中的文化因素都得到相关条约的承认,欧盟发展对外文化关系的法律基础也得以确立。在对外文化关系的实践中,欧盟根据对自身利益的评估,制定了针对不同地区的对外文化政策,推动了与不同地区的文化关系的发展。欧盟对外文化关系的发展,不论对欧盟成员国还是对欧盟整体来说,都具有积极意义。尽管欧盟内部对欧盟发展对外文化关系有可能出现的文化霸权、大小国家的利益平衡、官僚主义等问题表现出某些担忧。
关键词:欧盟 对外关系 文化政策 文化外交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11) 04-0047-53
半个多世纪以来,欧洲一体化所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这些成就不仅体现在经济和政治方面,也体现在文化方面。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洲共同市场的形成给文化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出现了诸如“文化产品”等概念,而服务业也开始涉及文化及艺术。1977年欧共体委员会颁布了《文化领域的共同行动》,文化在官方文件中得到体现。20世纪80年代,欧洲理事会和各国的文化部长定期举行会议,欧共体委员会设立了文化总司,并通过了一系列制度性决议。[1]但在欧盟与第三方国家的关系方面,文化因素则一直被忽略。直到冷战结束之后,由于欧盟的不断扩大和全球化的影响,文化因素才走进欧洲一体化的舞台的中心,成为构成欧盟对外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欧盟实施对外文化政策的法律基础与组织构架
1992年签订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下简称《马约》)首次在欧盟的官方文件中加入了“文化”条款,奠定了欧盟对外文化关系的法律基础。《马约》第128条规定,“共同体在尊重各成员国的国家和地区差异以及在强调共同文化遗产的同时,应为繁荣各成员国的文化作出贡献”,共同体在文化领域建设的目的是鼓励各成员国间的合作,以及在必要时支持和补充成员国在文化领域的各项活动。该条款突出了欧盟在对外文化领域活动的两个原则,即尊重文化多样性原则和辅助性原则。本条第3款特别指出与第三方国家关系中的文化因素,“共同体和各成员国应促进同第三国、同国际主管机构,以及特别是同欧洲委员会在文化领域的合作。”第4款则要求“共同体在依照本条约其他规定而采取行动时应考虑到文化因素”。[2]
文化条款在欧洲联盟条约的历次修改中都得到了保留。在1997年签署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中,第151条保留了《马约》128条的内容,同时,为了强调对成员国文化多样性的尊重,该条第4款被改为“尤其为了尊重共同体文化的多样性和促进这种多样性的发展,共同体在依照本条约其他规定而采取行动时应考虑到文化方面的问题。”[3] 2004年10月欧盟各成员国签署的《欧洲宪法条约》第280条对上述条款作了全面保留,[4]该条约虽然最终没有被通过,但有关内容却在《里斯本条约》第167条得以保留。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台了《关于保护文化多样性条约》,2007年在得到欧盟全部成员国签署后生效。该条约的签署是欧盟文化领域的一件大事,该条约所包含的基本原则也成为欧盟发展对外文化关系的原则。
2008年6月,欧洲理事会通过《关于在联盟及其成员国对外关系中促进文化多样性和文化间对话》决议,强调了文化在外交中的重要作用。[5]决议指出欧盟在发展对外文化关系中的三个目标:(1)在欧盟对外政策和项目中以及欧盟与第三方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合作中应包含文化内容;(2)促进全球批准并实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条约;(3)在欧盟内外实施的有关文化项目和促进文化意识的活动,促进文化对话。决议还要求,制定一个全面的欧盟战略,持续而系统地在欧盟对外政策中收录文化方面的内涵,以及针对第三方国家和地区具体的战略。
欧盟负责对外文化关系的组织结构比较复杂,欧盟委员会的好几个总司都有发展欧盟对外文化关系的责任。其中负责发展和保持与世界其他广大地区关系的主要机构是对外关系总司。总司的职责是协助欧盟委员会制定“有效而连贯的欧盟对外政策,使欧盟在国际问题上树立其身份。”对外关系总司在发展对外关系时要和其他总司合作,尤其是与欧洲援助总司、发展总司、贸易总司和欧盟委员会人道主义援助办公室等。文化是欧盟对外关系的构成部分,同时也被作为一种信息工具,一种表明欧盟对外关系欧洲性的途径。
但是,对外关系总司所管辖的范围从地理上讲并不包括77国集团(非加太国家)和英国、法国、荷兰等国的20个前殖民地和海外领地,这些地方属于发展总司的管辖范围。发展总司把文化作为一种改善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环境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工具。但是,对于发展总司在文化方面的权限,不论是在欧盟委员会内部还是在欧盟成员国之间,都存在不同的意见。因此,尽管文化产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一部分受到欧盟的支持,但欧盟委员会内部有一种观点认为这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欧盟的主要目标是支持人的发展。
教育和文化总司直接负责文化交流,就地理范围上讲它主要关注欧洲内部。在欧洲之外,对外关系总司负责对外文化交流,但要求教育和文化总司就有关事项共同工作并提出建议。教育和文化司也会充分利用对外关系总司的一些动议与其他国家展开教育和文化交流。
至于其他总司,诸如负责贸易、扩大、援助等事务的总司,在文化政策方面也发挥一定的作用。例如发展总司合作就与对外关系总司、教育和文化总司一起,在第六届亚欧会议以及与非加太国家的会议上共同推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文化多样性公约的签署。
欧盟委员会驻第三国的代表团在对外文化交往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欧盟对外代表团就具体的事务提出建议、进行协调,负责欧盟在第三国的文化活动。这些活动最常见的是欧洲电影节,还有戏剧节、舞蹈节、文化展览以及其他一些包含文化内容的促进双边关系的活动。组织这些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欧洲文化的多样性以及树立欧盟在第三国的良好形象。欧盟委员会教育和文化总司并不直接参与各代表团的工作,对各代表团工作负责的是对外关系总司。
综上所述,欧盟有关发展对外文化关系的组织安排还是比较复杂的,这就要求各机构之间进行必要的协调。近年来,各机构之间加强了相互之间的协调,设立了不同部门间的工作小组。为了制定某项政策,往往需要集合不同部门的力量,2006年有关发展政策中文化战略的制定就是这样的例子。2006年欧盟决定发布欧盟发展政策中的文化战略,确立文化行动的指导原则和优先方向,确保文化成为发展合作所有方面的主要内容。该文件是由发展总司牵头,由包括对外关系总司、教育和文化总司、贸易总司、信息社会总司和欧洲援助办公室合作的结果。另一个例子就是2008年的“文化对话年”。文化对话年是由教育和文化总司牵头的,包括了对外关系总司、发展总司和司法总司等。
二、欧盟对外文化关系的发展
1992年《马约》签订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欧盟的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主要针对欧盟内部,很少涉及第三方国家。1999年通过的《欧洲文化议程2000》开始涉及与第三方国家的合作。2007年5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题为《全球化世界中欧盟文化行动议程》,对2007-2013年间的文化发展作出规划,指出促进文化的发展也是欧盟在对外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6] 2008年在斯洛文尼亚做欧盟轮值主席国期间,文化项目被作为欧盟对外关系的优先项目,并在教育和文化总司的支持下,于同年5月在卢布尔雅那召开了以“新范式、新模式——欧盟对外关系中的文化”为主旨的会议。经过多年的发展,欧盟对外关系中的文化因素逐渐积累,形成了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政策,并在实践中促进了欧盟对外关系的发展,实现了“文化向欧盟对外关系领域的外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