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乡村教师的收入状况与生存状态
摘 要 民国时期,华北地区乡村教师的收入来源具有多样性特征。除薪资外,教学津贴、兼职所得及家中地亩收入对乡村教师至为重要。多样性的收入所得使得乡村教师在乡村社会普遍贫困化的情况下尚能保证生活上的自足,他们的消费水平亦要较普通乡民优越,不能简单地用清贫来形容乡村教师的生活。随着国家权力的不断下移以及现代化事业在乡村中的推行,乡村教师凭借自身掌握的文化资本开始更多地参与地方事务,有的甚至可以跻身于乡村社会权势阶层之中。
关键词 华北,乡村教师,收入状况,生存状态
中图分类号 K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5)04-0023-08
1905年,光绪帝的一纸诏令废除了延续1300多年的科举制度,这意味着旧式教育体制的终结与新式学校制度的设立。自此,新式学校开始在乡村社会中推展开来,伴随与此的是,在乡村社会中逐渐形成了一个新兴职业群体——乡村教师。①关于乡村教师群体的收入与生存状况,近年来学术界给予了颇多关注,②概而言之,相关研究普遍认为近代乡村教师的收入比较低微,难以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由此推导出乡村教师生活较为清贫,影响了教师职业稳定性的结论。笔者认为,以往学者们的逻辑推导方式过于单一,纠结于收入的量化推算,忽视了乡村社会的具体环境。笔者拟考察民国时期华北地区乡村教师的收入状况和生存状态,将乡村教师的收入和生存状态纳入乡村社会的具体环境中加以探讨,尝试进一步认识民国时期的乡村教师群体。
以往论者在探讨乡村教师的收入状况时往往将教学所得薪资等同于实际收入,尽管其中一些学者注意到,乡村教师实际收入来源除了薪资以外,还有其他收入所得,但他们忽略了其他收入所得在实际收入中的比重,仍将教学所得薪资视为实际收入的主要部分,将二者等同。这种等同的做法不免降低了研究的可信度。因此,在探究乡村教师收入状况时有必要结合乡村教师薪资之外的其他收入所得进行分析。
1.乡村教师的薪资收入
新式学校初兴之际,国家对小学教师的薪俸并没有严格规定。直到1917年才由教育部公布《小学教员俸给规程》,对其薪资标准进行了较为精细的划分,共为三等十四级。其中正教员每月最低8元,最高60元;专科正教员及专科教员最低6元,最高40元;助教员最低4元,最高22元。③教员可以根据表现酌量升级。
但这一规程在地方上难以实现,各地通常仅以中央政府的规定作为参考而另订新规。河北省新城县规定教员分为甲乙丙三等,甲等月薪十元、乙等月薪八元、丙等月薪六元。①盐山县也将教员分为甲乙丙三等,甲等一百二十千、乙等一百千,丙等八十千。②1934年,山西省阳曲县将县属各乡村小学依乡村之大小,分为四级。教员薪水,即按四级分别规定:
年薪185元至200元为第一级,165元至180元为第二级,145元至160元为第三级,125元至140元为第四级。每级又分为四等,教员按等加薪,每晋一等,加薪5元,晋至第四等为止。教员年薪120元以下之学校,名为简易学校,由一个或数个贫寒乡村共同设立,薪水多寡,按乡村情形而定。其第一级至第四级学校之教员,纯系由县教育局委任。简易学校教员,得由乡村自行聘任。③
一般而言,近代华北地区小学教师的薪资仍然遵循县立学校高于乡(镇)立、村立学校,高等小学高于国民(后改为初级)小学的原则。因此,乡村小学的教师待遇通常属于上述层级结构的最底层。这一点也可从1930年河北省教育厅对该省各级小学教员的薪资调查中管窥。
从表1的统计来看,县立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为25元,是乡村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一倍以上,市立省立则要更高。乡村教师是小学教师中薪资最低的,更遑论与中学、大学教师相比。
为了对乡村教师的薪资状况有一立体性的认识,可以与乡村中其他职业群体做一比较。与农民、工人的比较已有学者做过研究,不再赘论。④以下,笔者将乡村教师的薪资收入与塾师、教育局公职人员进行比对做进一步的说明。
与同样以教读为业的塾师群体的比较,我们可以根据1935年、1936年《津南农声》中的史料,从沧县各村塾师收入的统计入手进行分析。沧县王官屯,一所私塾的塾师薪金约有五六十元,加之每年五月节、八月节、年节学生送给塾师的节礼,也可得十元左右。⑤沧县后辛庄私塾,“一切费用及先生的薪水,完全分派在学生身上;其分派方法有两等:一二年级的学生纳三元,三四年级的学生纳四元,共计年收入可七十余元;除去买茶水及先生所用笔墨纸等外,所余无论多少,全归作先生的薪水”。⑥沧县姚庄子村,有两所私塾,塾师的薪资由学生缴纳,每名学生纳洋二元至四元。每年仅六七十元。⑦综合以上三村来看,该县塾师的收入大抵不会多于七十元,而且这一数额还包括教学之外的“福利”所得。而同一时期,沧县三里庄,教员薪金为七八十元。⑧林振镛对河北省大兴、宛平地区乡村教师收入的研究也表明,与塾师比较而言,虽然“塾师善于索钱,开讲开笔,亦均要生徒付钱”,但收入较之小学教员,“亦不多让”。⑨可见,在同一区域内,塾师的收入至多与小学教员薪金相近而已。
乡村教师薪资与教育局公职人员相比又如何呢?据《河南地方教育视察报告》所载,鲁山县初级小学教员工资每月为15~18元,县教育局局长每月40元、县督学及社会课主任每月30元、文牍及课员20元、事务员15元。⑩郏县初级小学教员薪资为每月5~17元,教育局局长每月60元、督学35元、课主任35元、课员20元、事务员17元。{11}综合两县的情况来看,初级小学教员工资较高者才能与教育局中职务最低的事务员持平。而且这里所涉及的初级小学教员是指县立学校,乡、村一级学校的教师薪资势必低于上述数额。
就乡村教师的薪资水平来看,虽然不能武断地得出薪资低微的结论,然而,乡村教师薪资水平不高也是事实。在当时义务教育推行较好的山西省,除却太原、清源、徐沟等少数县份小学教师月薪在二十元左右,尚属优待外,其他如石楼、大宁、山阴以及上党等多数县份,教师工资仅有三五元而已。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