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443表《军事设施保护法》及配套法规知识要点】配套制度法规
3444 3表《军事设施保护法》及配套法规知识要点(一) 序号 项目 内容 1 军事设施的类别 ①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②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③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④军用洞库、仓库;
⑤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⑥军用公(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水)管道;
⑦边海防管控设施;
⑧军队为执行任务设置的临时设施等。
2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 领导 组成 ①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常务领导同志兼任;
②副主任由参加委员会的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军队领导同志兼任;
③常务副主任由警备区(人武部)领导同志兼任,委员由参加该委员会的成员单位领导同志兼任。
成员 编配 由党政办公室、宣传、发改、经信、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林、商务、海洋与渔业、卫生计生、旅游、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外侨、法制、人防、口岸与海防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港航管理、海事、国家安全等部门以及行政区域内军兵种、武警和边防部队等组成。
办公室 设立 设在警备区战备建设处、县(区)人武部军事科,办公室主任为警备区战备建设处处长、县(区)人武部副部长。
工作 职责 ①贯彻执行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②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协调解决、仲裁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有关事宜;
③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和军民共管等工作;
④协调解决统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相关事宜;
⑤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和专项整治;
⑥会同地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制止和打击破坏军事设施、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3 军事设施管理领导小组 团以上 现役部队 负责本单位军事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与同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建设、报废等事宜。
乡镇(街道)、村 负责(协助)本地的军事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成员由乡镇(街道)、村领导和专武(民兵)干部及派出所民警或治安干部组成,受所在县(区)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领导。
4 地方人民政府 工作 职责 ①加强驻地群众国防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保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秘密意识;
②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保护情况,了解保护要求,协调处理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难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③检查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职责,依法追究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责任;
④会同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和有关军事机关表彰、奖励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⑤制作和设立军事设施区域标志牌,落实军事设施保护相关保障经费。
保护 意见 征求 地方审批下列项目,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或者同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意见:①开发旅游景点;
②开发矿产资源;
③修建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水库、风电、火电、管线、桥梁;
④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周边建设涉外项目、高层建筑或者危险品生产、存储设施;
⑤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填海造田。
《军事设施保护法》及配套法规知识要点(二) 序号 项目 内容 5 军事禁区 概念 设有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点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保护 要求 ①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禁区;
②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
③禁止航空器在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
④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⑤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群众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6 军事 管理区 概念 设有较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较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保护 要求 ①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必须经过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许可;
②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
未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
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
7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要求 作战 工程 禁止在地下坑道轴线周围100米内和国防工事周围50米内开山采石、采矿、爆破;
禁止私自开启封闭的作战工程和破坏作战工程伪装;
禁止阻断出入作战工程的通道;
未经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师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对作战工程进行摄影、摄像、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
不得在作战工程内存放非军用物资器材或者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
军用机场净空 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从事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
军用光(电)缆 在军用光(电)缆海底埋设段两侧各50米内和已在海图上标明的保护区域范围内,禁止爆破、钻探,堆放、设置易爆易燃物品,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有酸、碱、盐的液体,禁止锚泊、养殖、打桩、打捞、探测等作业。在陆地埋设段两侧各5米范围内,禁止打桩、建屋搭棚、围堤坝、建码头、栽种根深类植物、重型机械施工、开挖取土等危害线路安全的作业。
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 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建造、设置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使用效能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不得从事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活动。
海防管控设施 未经批准,不得拆除、移动海防管控设施,不得在海防管控设施上搭建、设置民用设施。在海防管控设施周边安排建设项目,不得危害海防管控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
《军事设施保护法》及配套法规知识要点(三) 序号 项目 内容 8 法律责任 《刑法》有关 规定 《刑法》对危害军事设施的处罚规定:
①破坏军事设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破坏重要军事设施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②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③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④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⑤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⑥泄露军事设施秘密的,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 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①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听制止的;
②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③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④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
⑤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军用无线电设施正常工作的,或者对军用无线电设施产生有害干扰,拒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毁坏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界线标志或者其他军事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其他 违反规定,造成军事设施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