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计划
2021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计划 为持续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彻底清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确保春节和全省、全国“两会”期间全镇安全稳定。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洪安委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在全镇各行业领域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并将“打非治违”贯彻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现制定计划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坚决维护安全生产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权益,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推动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整治对象和重点内容 在全镇各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开展“打非治违”行动,突出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燃气、消防、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有限空间、特种设备、民用爆炸物品、再生资源回收等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1.非煤矿山方面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从事勘探,或以采代探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从事建设和生产,或以采代建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4)地下矿山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5)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或主通风机随意停开的;
(6)小采石场不分台阶开采的;
(7)未认真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和培训计划的;
(8)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2.烟花爆竹方面 (1)非法组织生产的;
(2)非法出租、转让经营许可证的; (3)非法违法经营礼花弹等A、B级产品的;
“黑老大”、“鱼雷王”、超规格“大炮”等违禁品的;
(4)非法储存、运输、燃放、销毁、处置烟花爆竹产品的;
(5)店外摆放、超量储存的;
(6)非法零售店。 3. 危险化学品(含成品油)方面 (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2)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经营汽油、煤油、柴油、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成品油的;
(3)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开工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评估(评价)和备案的; (5)非法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
(6)非法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༯span> 4.交通运输方面 (1)“两客一危一校”车辆“五不两确保”措施不落实的;
(2)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酒后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3)非客运车违法载人的;
(4)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5)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跨区域营运的;
(6)客运车辆擅自变更行驶路线或驾驶员私拉乱运、异地经营的;
(7)客车不进客运站,在旅客集散地非法违法载客的;
(8)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非法挂靠经营的。 5.建筑施工和燃气方面 (1)无资质、无许可非法施工的;
(2)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或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
(3)不按专项设计方案施工的;
(4)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的;
(5)燃气及燃气管道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
6.消防方面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5)辖区内企业、建筑工地、居民集居区以及车站、码头、超市、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违章动火作业的。
⠂༯span> 7.民用爆炸物品方面 (1)超许可品种、数量的生产销售行为以及其它非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2)生产销售民爆物品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无证、证照不全或超出许可期限的;
(3)未认真落实工信部《关于加强工业雷管生产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指导意见》等安全专项措施的;
(4)民爆企业现场安全生产细节管理不到位,存在不文明生产、现场管理混乱、设备设施带病运行等现象的。 8. 工贸行业作业安全方面 (1)金属冶炼高温熔融作业和煤气使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未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的;
(3)粉尘涉爆企业危险场所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得不到保障的;
(5)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动火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6)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无定期清扫制度或执行不力的;
(7)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 (8)有限空间作业未严格实施作业审批制度的;
(9)有限空间作业未坚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程序的。
(10)涉氨制冷企业违法违规使用液氨的。
9.特种设备方面 (1)无证、超范围或者许可证过期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
(2)使用非法特种设备、超期不检、无证上岗的;
(3)伪造许可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
(4)非法生产使用简易升降机、拼装电梯、非法锅炉、报废气瓶的;
(5)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6)露天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公共场所电梯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消除仍在使用的。
10.应急管理方面 (1)未建立应急救援机构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高危企业没有建立救援队伍或未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的;
(2)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且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培训和演练的;
(3)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应急救援通道的;
(4)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应急抢险物资的。
11.再生资源回收 (1)未取得营业执照、未经备案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生产经营活动的;
(2)没有按规定对回收物品和出售人进行登记、处置的。
三、工作责任和实施步骤 此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由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镇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负责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检阶段(1月15至4月25日) 镇按照通知的要求,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出安排部署,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并适时组织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督查。有关检查综合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安委办。
(二)督促检查阶段(4月26至5月15日)。
镇安委办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的情况进行督查。主要督查各有关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三)持续推进阶段(5月16至12月31日)。
各村、各单位要在春节、“两会”、清明、“五一”、中秋、国庆等特殊防护期和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打非治违”驻点督导行动。同时要整章建制、查漏补缺,针对突出问题制定有效措施,继续按本工作方案抓好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镇人民政府加强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联合惩戒,驻点督导。要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
(三)点面结合,突出关键。此次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覆盖所有行业领域,既要全面部署、不留死角,又要抓好关键行业领域,特别是过往事故多发频发的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打非治违工作。
(四)广泛宣传,充分发动。要利用广播、电视、户外电子显示屏、网络媒体和宣传横幅、标语、专刊专栏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
(五)严肃查处,强化问责。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从严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导致恶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务求取得实效。